抢劫
抢劫
根据 《刑法》第 142 条,如果某人使用 暴力或 以对身体或生命构成当前危险的威胁,拿走或勒索他人的 他人的动产,并且故意行事,非法致富自己或第三方,则构成抢劫。犯罪人将财产攻击与对受害者的人身自由或身体完整性的直接攻击结合起来。其特点是暴力或合格威胁的功能性联系与拿走或强迫该物。抢劫的特殊不法行为不仅在于财产干预,而且主要在于通过暴力或生命危险进行胁迫。即使是短期获得实际控制权也足以构成抢劫。
如果使用 暴力或 以对身体或生命构成当前危险的威胁,故意拿走或勒索他人的动产,以非法致富自己或第三方,则构成抢劫。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抢劫不仅仅是财产犯罪。关键是将剥夺财产与直接暴力或对身体或生命的严重威胁结合起来。 “
客观构成要件
客观构成要件仅涵盖外部可感知的事件。只有中立观察(如通过摄像机)可以记录的内容才具有决定性意义:行为、过程、使用的手段和发生的结果。内部过程(如想法、动机或意图)不属于此范围,不予考虑。
抢劫的客观构成要件要求使用 暴力或 以对身体或生命构成当前危险的威胁,拿走或勒索他人的动产。关键是,犯罪人不仅仅是获得该物,而是在直接的人身胁迫下将其据为己有或让人获得。
如果犯罪人剥夺了权利人的实际控制权,并且自己或通过第三方建立了新的控制权,则构成拿走。如果受害者由于暴力或威胁自己采取行动,使犯罪人获得该物,则构成勒索。在这两种情况下,关键是该物在胁迫下进入犯罪人的控制范围。
犯罪手段必须针对某人。暴力必须在身体上起作用或直接旨在打破受害者的抵抗。威胁必须涉及对身体或生命构成当前危险,并且能够引起受害者的合理恐惧。胁迫必须在功能上与拿走或勒索联系起来,并使之成为可能或确保之。
如果犯罪人短暂地获得对该物的实际控制权,则客观构成要件已经满足。不需要永久占有、后续使用或经济利益。不法行为的重点在于财产干预与直接暴力或威胁情况的结合。
抢劫的表现形式
抢劫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些形式根据暴力的强度、该物的价值和犯罪后果而有所不同。
如果犯罪人没有使用重大暴力实施抢劫,该犯罪涉及价值较低的物,并且仅产生微不足道的后果,则存在较轻的表现形式。在这些情况下,虽然构成要件仍然满足,但不法行为的程度明显较低。该犯罪的特点是胁迫作用降低和财产损害有限。只要没有证明更严重评估合理性的情况,这种结构就会导致降低的刑罚范围。
相反,如果犯罪的特点是质的增强的表现形式,这些情况会大大增加暴力潜力或导致严重的犯罪后果。特别是,如果犯罪人使用武器行事,与一个或多个同案犯合作,作为犯罪结构的一部分行动,或者如果暴力行为导致严重伤害、永久性健康损害或死亡。
如果存在这种情况,则不再是简单的抢劫,而是严重抢劫。在这些结构中,基本构成要件退居次要地位,因为暴力程度的提高、受影响人员面临的巨大危险或严重的犯罪后果构成了一个独立的、明显加剧的不法行为,必须单独评估。
审查步骤
行为主体:
犯罪主体可以是任何负有刑事责任的人。不需要特殊的个人特征。
客体:
犯罪客体是具有财产价值的他人动产,该动产不属于犯罪人的单独所有,并且可以实际拿走或勒索。
行为:
犯罪行为包括拿走或勒索该物,使用暴力或通过合格的威胁。胁迫必须针对某人,并且使获得该物成为可能或确保之。
行为结果:
犯罪结果在于犯罪人获得对该物的实际控制权,并且权利人失去该控制权。即使是短期建立控制权也足够了。
因果关系:
拿走或勒索必须因暴力或威胁而起。如果没有胁迫,则不会发生财产干预。
客观归责:
如果正是抢劫旨在防止的风险得以实现,即通过直接暴力或对某人的生存威胁剥夺他人财产,则该结果是客观可归责的。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并非每一种攻击性情况都符合抢劫的构成要件。关键是,暴力或威胁是否被功能性地用于使拿走或勒索该物成为可能。 “
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抢劫的构成要件涵盖了使用暴力或以对身体或生命构成当前危险的威胁拿走或勒索他人动产的情况。不法行为的重点在于将财产犯罪与直接的人身胁迫联系起来。关键不仅仅是剥夺财产,而是在犯罪时对受害者身体完整性的具体威胁。
- 《刑法》第 143 条——严重抢劫:如果基本构成要件中增加了其他情况,这些情况会大大增加暴力或危险潜力或导致严重后果,则构成严重抢劫。特别是,使用武器、多个犯罪人以有组织的形式参与或严重伤害、永久性后果或死亡属于这种情况。在这些结构中,简单的抢劫退居次要地位,因为暴力、危险或损害后果的程度增加构成了一个质的更高的不法行为,必须单独评估。
- 《刑法》第 144 条——敲诈勒索:敲诈勒索也涉及因暴力或危险威胁造成的财产损失,但犯罪的攻击点不同。虽然在抢劫中,他人的动产直接在胁迫下获得,但敲诈勒索针对受害者的行为、容忍或不作为,从而导致财产损失。这里的财产损失是通过受胁迫者的行为间接造成的,而不是犯罪人直接获取该物。因此,关键是犯罪人是否自己在胁迫下获得该物,或者受害者是否通过自己的行为造成了财产损失。
竞合:
真正竞合:
如果除了抢劫之外,还增加了其他独立的犯罪行为,例如破坏财产、人身伤害、非法侵入或危险威胁,则存在真正的竞合。抢劫保留了其独立的不法行为内容,因为不同的法律利益受到侵犯。这些犯罪行为并列存在,除非发生排挤。
不真正竞合:
如果另一个构成要件完全涵盖了抢劫的全部不法行为内容,则可以考虑基于特殊性的排挤。特别是,在暴力潜力增加或犯罪后果严重的情况下,这构成了质的增强的表现形式。在这些情况下,基本构成要件退居次要地位。
数罪:
如果独立实施了多个抢劫行为,例如在时间上分开的袭击或不同的犯罪客体,则存在数罪。每项犯罪行为构成一个独立的刑事单位,除非存在自然的单一行为。
持续行为:
如果多个胁迫行为和财产剥夺直接相关,并且由统一的意图驱动,例如在同一犯罪计划框架内的多次访问,则可以假定为单一犯罪。一旦不再发生其他胁迫行为或犯罪人放弃其意图,犯罪即告结束。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简单的抢劫还是合格的形式,不是由口号决定的,而是由暴力的具体强度和实际的犯罪后果决定的。“
举证责任 & 证据评估
检察院:
检察院必须证明被告人犯有抢劫罪。关键是证明使用暴力或以对身体或生命构成当前危险的威胁,从权利人处拿走或勒索了他人的动产。关键不仅仅是剥夺财产,特别是与获得该物有关的对某人的直接胁迫。
尤其要证明的是:
- 实际上已经进行了拿走或勒索,
- 该物是他人的,即不完全属于被告人的财产,
- 使用了对某人的暴力或合格的威胁,
- 胁迫在功能上与获得该物联系起来,
- 因此,权利人失去了对该物的实际控制权,
- 被告人自己或通过第三方建立了新的占有,即使这只是暂时的,
- 财产干预因暴力或威胁而起。
检察院还必须说明,声称的暴力行为、威胁和拿走是否客观上可以确定,例如通过证人证词、视频录像、医疗报告、通信记录、犯罪现场痕迹或其他可理解的情况。
法院:
法院在整体背景下审查所有证据,并根据客观标准判断是否存在在胁迫下拿走或勒索。重点是是否存在针对某人的暴力或威胁,这种暴力或威胁是否对剥夺财产具有因果关系和功能性,以及被告人是否因此获得了对该物的实际控制权。
法院尤其会考虑:
- 暴力行为或威胁的类型、强度和过程,
- 胁迫和剥夺财产之间的时间联系,
- 事件发生前后的占有关系,
- 关于犯罪过程和被告人参与情况的证人证词,
- 视频录像、医疗文件或其他客观证据,
- 表明存在对身体或生命构成当前危险的情况,
- 一个有理解力的普通人是否会认为存在胁迫引起的交出或拿走。
法院明确区分了没有胁迫性质的单纯恐吓、没有当前危险的纯粹口头冲突以及财产剥夺并非基于暴力或合格威胁的情况。
被告人:
被告人 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她可以提出合理的怀疑,尤其是在以下方面:
- 是否实际上使用了暴力或合格的威胁,
- 胁迫是否构成了对身体或生命构成当前危险,
- 胁迫和剥夺财产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该物是否是自愿交出的,
- 是否仅仅存在没有相应强度的威胁,
- 是否根本没有建立实际控制权,
- 犯罪过程描述中的矛盾或漏洞,
- 可以以不同方式解释财产损失的替代事件过程。
她还可以说明,这些行为是误导性的、情境性的或没有胁迫性质的,或者不符合抢劫的前提条件未满足。
典型评估
在实践中,对于《刑法》第 142 条,以下证据尤其重要:
- 关于暴力或威胁情况过程的证人证词,
- 来自公共或私人区域的视频录像或照片,
- 医疗报告或伤害记录,
- 犯罪现场痕迹和扣押物,
- 犯罪前后的通信记录,
- 证明胁迫和剥夺财产之间联系的时间过程。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抢劫诉讼中,证据评估至关重要。关于威胁情况的陈述必须在客观上可以理解,并且不能与整个事件过程隔离地进行评估。 “
实践案例
- 在暴力威胁下拿走钱包:犯罪人在夜间道路上挡住一个人的路,阻止逃生路线,并威胁说,如果不交出钱包,将立即实施人身暴力。由于害怕受到攻击,受害者交出了装有现金和银行卡的钱包。犯罪人因此获得了对他人的动产的新的实际控制权,而受害者失去了控制权。关键是,交出该物是被以对身体或生命构成当前危险的威胁所迫使的。剥夺财产与人身胁迫直接相关,因此符合抢劫的构成要件。
- 通过人身暴力勒索手机:犯罪人在公园里将一个人推倒在地,并阻止他站起来。与此同时,他要求交出手机。为了避免进一步的暴力,受害者交出了该设备。犯罪人因此建立了对他人动产的新的占有。关键是,该物不是秘密或在没有接触的情况下被拿走的,而是在直接使用人身暴力对某人的情况下获得的。即使是短期获得实际控制权也足以满足客观构成要件。
这些例子表明,如果不是仅仅拿走他人的动产,而是在使用暴力或通过合格的威胁对某人的情况下获得该动产,则构成抢劫。不法行为的重点不仅仅是剥夺财产,而是将财产干预与人身胁迫联系起来,无论犯罪人实际保留该物多长时间。
主观构成要件
抢劫的主观构成要件要求对所有客观构成要件有故意。犯罪人必须知道,他在使用暴力或以对身体或生命构成当前危险的威胁的情况下,拿走或勒索他人的动产,从而剥夺权利人的实际控制权。他必须认识到,该物不属于他,并且获得该物是未经权利人同意的。
因此,犯罪人必须理解,他的行为在整体上构成通过人身胁迫强迫剥夺财产。对于故意,犯罪人认真地认为暴力行为或合格的威胁以及拿走或勒索是可能的,并接受它就足够了。不需要超出此范围的意图故意;间接故意就足够了。
故意也必须涉及犯罪手段。犯罪人必须至少默认接受,所使用的暴力在身体上起作用,或者威胁构成了对身体或生命构成当前危险,并且能够促使受害者交出该物。同样,他必须认识到或至少认为,胁迫和剥夺财产之间存在功能性联系。
此外,抢劫还需要非法占有故意。犯罪人必须至少默认接受,通过挪用该物为自己或第三方获得非法财产利益,例如通过保留、使用、传递或利用该物。这种内在目标是抢劫作为财产犯罪的构成要素。
如果犯罪人认真地认为他有权获得该物,或者受害者自愿且没有胁迫地交出该物,则不存在主观构成要件。如果犯罪人没有故意实施暴力行为或合格的威胁,例如因为他不认识到或至少不默认接受其对受害者的胁迫作用,则情况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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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当禁止性错误是不可避免的时,才能免除责任。 谁的行为明显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就不能声称他没有认识到违法性。 每个人都有义务了解其行为的法律界限。 仅仅是无知或轻率的错误并不能免除责任。
罪责原则:
只有有过错的行为才会被处罚。 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主要事件,并且至少默认。 如果缺乏这种故意,例如,因为行为人错误地认为他的行为是被允许的或自愿参与的,则最多存在疏忽。 这对于故意犯罪是不够的。
无责任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时由于严重的精神障碍、病态的精神损害或严重的控制能力丧失而无法认识到其行为的不法性或根据这种认识行事,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存在相应的怀疑,将获得精神病学评估。
如果行为人在极端的胁迫状态下行事,以避免对自身生命或他人生命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则可能存在可宽恕的紧急状态。 如果没有其他出路,该行为仍然是非法的,但可以减轻罪责或具有可宽恕的效果。
谁错误地认为他有权进行防御行为,如果该错误是认真和可理解的,则没有故意。 这种错误可以减轻或排除罪责。 但是,如果仍然存在违反谨慎义务的情况,则可以考虑过失或减轻处罚的评估,但不能考虑正当理由。
免除处罚 & 缓刑
转移:
原则上,对于根据 《刑法》第 142 条的抢劫,不排除缓刑,但仅在极少数例外情况下才考虑缓刑。构成要件要求使用对某人的暴力或以对身体或生命构成当前危险的威胁,因此通常具有高度的人身不法行为。这种暴力因素大大限制了以缓刑方式解决的可能性。
在没有使用重大暴力、该物价值较低、该犯罪仅产生微不足道的后果且不存在严重抢劫的情况下,可以例外地审查缓刑。随着暴力强度的增加、危险潜力的提高或有针对性的行动,以缓刑方式解决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以考虑缓刑:
- 总体罪责较低,
- 没有对人使用重大暴力,
- 该犯罪仅产生微不足道的后果,
- 不存在有计划或重复的行为,
- 案件事实清晰明了,
- 并且犯罪人是通情达理的、合作的并且愿意补偿。
如果考虑缓刑,法院可以命令支付金钱、提供社区服务、提供指导或进行犯罪补偿。缓刑不会导致定罪或犯罪记录。
排除转移: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排除转移:
- 存在重大暴力行为或严重威胁,
- 犯罪指控具有对身体或生命构成高度危险的潜力,
- 该犯罪是有意识地有针对性或有计划地实施的,
- 存在多个独立的抢劫行为,
- 存在重复或系统性的行为,
- 增加了特别的加重情节,
- 或者总体行为构成了对受害者人身安全的严重侵犯。
只有在罪责明显最低、胁迫作用最小且立即悔悟的情况下,才能审查是否允许例外的缓刑程序。在实践中,抢劫的缓刑仅在罕见的边缘情况下才有可能,并且严格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缓刑不是自动的。有计划的方法、重复或明显的财产损失在实践中通常会排除缓刑解决。 “
量刑 & 后果
法院会根据侵犯财产的程度、暴力或威胁行为的类型、持续时间和强度,以及抢劫对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经济状况造成的损害程度来量刑。重要的是,犯罪者是否有针对性、有计划或重复地实施犯罪,以及该行为是否对身体或生命造成重大危险以及明显的财产损害。
加重情节尤其包括:
- 该行为是在使用强烈暴力或严重威胁下实施的,
- 存在有计划的或特别不顾后果的行为,
- 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
- 涉及多个物品或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物品,
- 尽管受害者有明显的抵抗或特别需要保护,但仍实施了犯罪行为,
- 该行为是在亲近、依赖或优势关系中实施的,
- 或者存在相关的先前定罪。
减轻情节包括:
- 清白,
- 完全坦白和明显的认识,
- 立即停止犯罪行为,
- 积极的补救努力或损害赔偿,
- 行为人的特殊负担或过度劳累情况,
- 或过长的诉讼时间。
如果自由刑不超过两年,并且行为人具有积极的社会预测,则法院可以有条件地免除自由刑。
刑罚幅度
对于抢劫罪, предусмотрено 处以一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如果存在情节较轻的情况,特别是如果没有使用严重的暴力,该行为涉及价值较低的物品,并且只造成了微不足道的后果,则刑期为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
罚金——按日计算制度
奥地利刑法根据每日罚金制计算罚金。 每日罚金的数量取决于罪责,每天的金额取决于经济能力。 这样,刑罚会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调整,但仍然明显。
- 范围:最高720 个日罚金——最低€ 4,最高€ 5,000每天。
- 实践公式:大约6 个月的自由刑相当于大约 360 个每日罚金。 这种换算仅用作指导,并且不是僵化的模式。
- 如果未付款:法院可以处以替代自由刑。 通常适用:1 天替代自由刑相当于 2 个每日罚金。
提示:
根据《刑法》第 142 条,抢劫罪的重点是有期徒刑。在《刑法》第 142 条的刑罚范围内,没有规定仅处以罚金。因此,对于这种犯罪行为,按日计算罚金的制度实际上并不作为主要的处罚手段。
自由刑 & (部分)缓刑
《刑法》第 37 条:如果法定刑罚最高可达五年,法院可以处以罚金,以代替最长一年的短期徒刑。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根据《刑法》第 142 条规定的抢劫罪,因为该犯罪行为仅规定了有期徒刑,而没有罚金。因此,不可能用罚金代替有期徒刑。
《刑法》第 43 条:如果判处的刑罚不超过两年,并且犯罪者有积极的社会预测,则可以有条件地缓刑。这种可能性也存在于抢劫罪中,但给予明显更加谨慎,因为该犯罪行为要求在对他人使用暴力或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侵犯财产。只有当犯罪行为发生在刑罚范围的下限,没有使用严重的暴力,并且犯罪者有悔悟之意时,有条件缓刑才是现实的。
《刑法》第 43a 条:部分有条件缓刑允许无条件和有条件缓刑相结合。对于六个月以上至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是可能的。在抢劫罪中,如果罪行相当的刑罚在六个月至两年之间,并且没有明显的加重情节,这种形式尤其重要。如果使用强烈暴力或增加危险性,通常会排除这种形式。
《刑法》第 50 至 52 条:法院可以发布指示并命令缓刑监督。这些措施通常涉及抢劫罪中的行为导向措施,例如预防暴力、禁止接触或结构化计划。目的是防止进一步的犯罪行为,并促进稳定的社会重新融入。
法院管辖权
级别管辖
由于规定的有期徒刑,对于抢劫罪,无论如何州法院都有管辖权。地区法院没有管辖权,因为法定刑罚明显超过一年的有期徒刑。
在抢劫的一般情况下,地方法院由一名独任法官作出裁决。这种人员配置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管辖权,适用于具有较高但非特殊刑罚威胁的犯罪行为。
但是,如果涉及情节较轻的抢劫,特别是没有使用重大暴力,标的物价值较低,且仅造成微不足道的后果,则由地方法院作为陪审法庭作出裁决。在这些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了加强的法官配置。
陪审团法院对抢劫案没有管辖权,因为刑罚威胁的下限和类型均未开启其管辖权。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法院管辖权完全遵循法定管辖权秩序。决定性因素是刑罚、犯罪地点和程序管辖权,而不是相关方的 subjective 评估或案件事实的实际复杂性。 “
地域管辖
原则上,犯罪地点的法院具有属地管辖权,即使用暴力或威胁的地方,以及财物被拿走或勒索的地方。
如果无法明确确定犯罪地点,则管辖权取决于
- 被告人的住所,
- 逮捕地点,
- 或主管检察官办公室的所在地。
诉讼程序将在最能保证适当和有序进行的地方进行。
审级
如果地方法院作出判决,则该判决不一定是最终判决。被判刑人或检察官可以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根据判决的类型,可以考虑上诉或额外的无效申诉。在这种情况下,判决由更高级别的法院审查。该法院会检查程序是否正确进行,以及判决在法律上是否正确。
可以进行哪种类型的审查取决于地方法院如何裁决以及其人员配置情况。更高级别法院的管辖权取决于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
刑事诉讼中的民事索赔
在根据《刑法》第 142 条进行的抢劫案中,受害人可以作为私人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直接主张其民事权利。由于抢劫的目的是以暴力或通过合格的威胁强行剥夺他人的动产,因此索赔尤其包括财物的价值、收回成本、使用损失、错失的使用收益以及因该行为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
根据案件事实,也可以要求赔偿间接损失,例如,如果该财物是出于职业或商业目的需要的,并且强行剥夺导致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只要刑事诉讼程序悬而未决,私人当事人加入就会阻止所有主张的索赔的时效。只有在具有约束力的结论之后,时效期限才会继续,除非损害已完全获得赔偿。
自愿赔偿,例如归还财物、支付价值或认真努力寻求补偿,可能会减轻刑罚,前提是及时且完全完成。
但是,如果犯罪者在使用暴力或大规模威胁的情况下,有计划地或重复地采取行动,或者该行为与严重的胁迫情况有关,那么后来的损害赔偿通常会失去其大部分减轻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事后补偿只能在有限程度上弥补该行为的不公正性。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私人当事人的权利要求必须明确量化并提供证明。如果没有清晰的损害文件,赔偿要求在刑事诉讼中通常是不完整的,并转移到民事诉讼中。 “
刑事诉讼概览
侦查开始
刑事诉讼需要具体的怀疑,从那时起,一个人被认为是嫌疑人,并且可以主张所有嫌疑人的权利。由于这是一项公诉罪,因此一旦存在相应的怀疑,警察和检察院就会依职权启动诉讼。为此,不需要受害人的特别声明。
警察与检察院
检察院负责进行侦查程序并决定后续流程。刑事警察进行必要的侦查,保护现场,收集证人证言并记录损失。最终,检察院根据过错程度、损失金额和证据情况,决定中止、缓刑或起诉。
讯问被告人
在每次审讯前,必须将被告人充分告知其权利,特别是沉默权和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如果被告要求辩护律师,则必须推迟审讯。正式的被告审讯旨在与犯罪指控对质,并提供陈述的机会。
查阅文件
可以向警察、检察院或法院查阅案件档案。档案也包括证据,但不得因此危及侦查目的。私人当事人的加入受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约束,并使受害者可以直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主要审判
主要审判用于口头证据的采集、法律评估以及对任何民事权利要求的裁决。法院尤其会审查犯罪过程、故意、损失金额以及证词的可信度。诉讼程序以定罪、无罪释放或缓刑结案。
被告人权利
- 信息 & 辩护:有权获得通知、诉讼帮助、自由选择辩护律师、翻译帮助、证据申请。
- 沉默 & 律师:随时保持沉默权;如果参与辩护律师,则应推迟审讯。
- 告知义务:及时告知嫌疑/权利;例外情况仅用于确保调查目的。
- 实际查阅文件:调查和主要诉讼文件;为了被告的利益,限制第三方查阅。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最初 48 小时内采取的正确步骤通常决定了诉讼是升级还是保持可控。“
实践 & 行为建议
- 保持沉默。
简短的声明就足够了:“我行使我的沉默权,并首先与我的辩护律师交谈。”这项权利从警察或检察院的第一次审讯开始生效。 - 立即联系辩护律师。
在没有查阅侦查档案的情况下,不应发表任何声明。只有在查阅档案后,辩护律师才能评估哪种策略和哪种证据保全是有意义的。 - 立即保护证据。
您应尽早保存所有可用的文件、消息、照片、视频和其他记录,并保留副本。应定期备份数字数据,并防止事后更改。记下重要人物作为可能的证人,并及时在记忆记录中记录事件的经过。 - 不要与对方联系。
您自己的消息、电话或帖子可以用作对您不利的证据。所有沟通应仅通过辩护律师进行。 - 及时保存视频和数据记录。
公共交通工具、场所或房屋管理部门的监控录像通常会在几天后自动删除。因此,必须立即向运营商、警察或检察院提出数据安全申请。 - 记录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时,您应要求提供命令或记录的副本。记下日期、时间、参与人员和所有带走的物品。 - 被捕时:不要对案件发表任何声明。
坚持立即通知您的辩护律师。只有在有紧急犯罪嫌疑和额外的拘留理由时,才能判处审前拘留。较轻的措施(例如,承诺、报告义务、禁止接触)应优先考虑。 - 有针对性地准备补救措施。
付款、象征性服务、道歉或其他补偿方案应仅通过辩护律师处理和记录。有组织的补救措施可能对缓刑和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谁考虑周全,保护证据并及早寻求律师支持,谁就能保持对诉讼程序的控制。“
律师支持给您带来的优势
根据《刑法》第 142 条进行的抢劫将财产干预与对人身施加暴力或合格的威胁结合起来。法律评估主要取决于具体的犯罪过程、胁迫的强度、意图以及证据情况。案件事实中即使是微小的偏差也可能决定是否满足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存在情节较轻的情况,或者是否可以考虑进一步的资格。
尽早的律师陪同确保正确分类案件事实,适当地评估证据,并以法律上可用的方式处理减轻罪责的情况。
我们的律师事务所
- 检查是否确实存在抢劫的先决条件,或者是否需要其他法律评估,
- 分析证据情况,特别是关于暴力、威胁和挪用意图,
- 制定明确的辩护策略,以完整且法律上精确的方式对犯罪过程进行分类。
作为专门从事刑事法律的代表,我们确保仔细审查抢劫指控,并在可靠的事实基础上进行诉讼。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律师的支持意味着将实际事件与评估明确区分开来,并从中制定可靠的辩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