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欺诈
商业欺诈
如果某人为了通过重复欺诈行为获得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的持续收入来源的目的而犯下《刑法》第 146 条规定的欺诈行为,则构成 《刑法》第 148 条规定的商业欺诈。行为人虚报事实,从而引起错误,并促使受害人采取损害财产的行为、容忍或不作为。关键不在于是否已经实施了多起欺诈行为,而在于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有计划地采取重复行动。
如果行为人以这种意图实施严重欺诈,则构成加重商业欺诈。在这种情况下,不法行为会大大增加,因为商业行为方式与特别危险的欺骗手段或重大损失相结合。立法者通过大幅提高刑罚范围来考虑这种增加的不法内容。
如果欺诈行为是以永久收入为目的实施的,则构成商业欺诈。如果实施了严重欺诈,则构成特别严重的资格,刑罚范围明显更高。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商业性并非仅在多次犯罪时才存在。关键是从一开始就以重复和持续收入为导向的意图。 “
客观构成要件
客观构成要件仅涵盖外部可感知的事件。关键是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使用的欺骗手段以及造成的财产损失。内部过程(如动机、意图或故意)在此层面上不予审查。
《刑法》第 148 条规定的商业欺诈的客观构成要件完全建立在《刑法》第 146 条规定的欺诈基本构成要件之上。行为人必须通过虚报事实诱使某人采取行动、容忍或不作为,从而导致受骗者或第三方的财产损失。其特点是,行为人不能直接获取他人财产,而是由于欺骗,受害人自己做出损害财产的处置。
财产损失的发生是因为受害人相信了欺骗,并且在此错误的基础上采取行动。关键是财产减少是通过受骗者的行为间接造成的。如果没有欺骗,受害人就不会采取具体的行动、容忍或不作为。
如果向受害者虚报不正确的事实、歪曲真实的事实或隐瞒有义务披露的情况,则构成虚报事实。事实是过去或现在的具体事件或情况,可以证明。欺骗必须是造成财产处分的原因。
一旦通过欺骗行为造成财产损失,客观构成要件即已满足。 不需要行为人已经实现了所追求的财产利益。
商业性本身不是客观构成要件,而是加重刑罚。它不需要外部的成功增加,而是与欺诈行为旨在重复并且该行为具有相应的整体特征相关联。
审查步骤
行为主体:
行为主体可以是任何在刑事上负责的人。 不需要特殊的个人特征。
客体:
行为客体是受骗者或第三方的财产,这些财产因欺骗导致的行为而受到损害。
行为:
行为包括虚报事实,从而诱使受害人采取行动、容忍或不作为,从而造成财产损失。
行为结果:
行为结果在于发生财产损失,这直接归因于受害者的欺骗导致的行为。
因果关系:
财产损失必须是欺骗的结果。如果没有欺骗,受害者就不会进行损害财产的处分。
客观归责:
如果正是刑法规范想要阻止的风险得以实现,即财产因受害者因欺骗而造成的自我损害而受到损害,则该结果在客观上是可归责的。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对于商业欺诈,结构化的犯罪概念就足够了。计划的收入是否实际实现,对资格评定并不重要。 “
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商业欺诈的构成要件建立在《刑法》第 146 条规定的欺诈之上。如果某人通过虚报事实被诱导采取损害财产的行为、容忍或不作为,并且行为人意图通过重复欺诈行为获得持续的收入来源,则构成商业欺诈。
其特点是受害人自愿但错误地采取行动。不使用暴力或危险的威胁。商业性增加了不法行为,因为欺诈行为是有计划且永久性的,并且旨在重复获得财产利益。
- 《刑法》第 105 条——胁迫:胁迫涵盖了某人通过暴力或危险的威胁被迫采取特定行为的情况。为此,财产损失并非绝对必要。在商业欺诈中,完全没有胁迫。受害人的行为完全基于欺骗,而不是压力。如果缺少欺骗或财产损失,则不构成欺诈。商业性不会改变这种划分。
- 《刑法》第 142 条——抢劫:在抢劫中,行为人自己拿走他人的动产或直接勒索,使用暴力或以对身体或生命构成当前危险的威胁。在商业欺诈中,既没有拿走行为,也没有胁迫性质。财产损失完全是由于受害人因欺骗而做出的处置造成的,即使这种处置是在重复或永久性的程序框架内进行的。
竞合:
真正竞合:
如果除了商业欺诈之外,还实施了其他独立的犯罪行为,例如伪造文件、数据伪造或背信,则存在真正的竞争。这些犯罪行为仍然并存,因为不同的法律利益受到侵犯。商业性不会导致这些犯罪行为的消费。
不真正竞合:
如果另一个构成要件完全涵盖了欺诈的全部不法内容,包括商业性,则存在虚假竞争。在这种情况下,欺诈作为附属构成要件退居次要地位,例如,如果欺骗仅构成更具体犯罪的非独立手段。
数罪:
如果实施了多起独立的欺诈行为,例如在时间上分离的欺骗中,每次都造成独立的财产损失,则存在多项行为。尤其是在商业欺诈中,如果每项行为都已完成,则多项行为很常见。
持续行为:
如果多项欺骗行为在时间和事实上密切相关,并且由统一的商业犯罪计划支持,则可以假定存在单一行为。一旦不再发生其他因欺骗而导致的财产处置或放弃了以持续收入为导向的计划,该行为即告结束。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刑法》第 148 条中,证据评估特别侧重于重复意图的迹象,例如相似的程序、系列行为或标准化的欺骗模式。“
举证责任与证据评估
检察院:
检察官必须证明被告人犯有欺诈罪,并且该欺诈行为具有《刑法》第 148 条意义上的商业性。出发点是证明存在虚报事实,被告人通过该虚报事实诱使某人采取行动、容忍或不作为,从而造成财产损失。此外,还必须证明被告人故意行事,以便为自己或第三方获取不正当的财产利益,并且他意图通过重复欺诈行为获得持续的收入来源。
尤其要证明的是:
- 实际上已经发生了对事实的欺骗,
- 欺骗是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的原因,
- 受骗者基于这种错误而采取了行为、容忍或不作为,
- 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导致受骗者或第三方遭受财产损失,
- 在欺骗、错误、财产处分和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财产损失正是欺骗性处分的结果,
- 被告人以致富意图采取行动,
- 并且被告人至少有条件地故意重复实施以获取持续收入。
检察官还必须说明欺骗行为、错误、财产处置、财产损失、故意和商业性是否可以客观确定,例如通过
- 证人证词,
- 通信记录,如消息、电子邮件或谈话记录,
- 文件、合同或书面材料,
- 资金流动、转账或会计凭证,
- 视频或录音,
- 以及有计划、重复或永久性程序的迹象,特别是相似的犯罪程序或系列行为。
法院:
法院综合审查所有证据。它根据客观标准评估是否存在虚报事实,该虚报事实因果关系导致了因错误而导致的财产处置,并进一步导致了财产损失。此外,还必须审查是否可以毫无疑问地确定致富意图以及持续创收的意图。
法院特别考虑以下因素
- 欺骗的内容、性质和强度,
- 欺骗、错误和财产处分之间的时间关系,
- 受害者的具体行为及其决策基础,
- 关于欺骗过程和被告人参与情况的证人证词,
- 沟通内容、合同文件或付款凭证,
- 被告人的陈述是否在客观上不真实或具有误导性,
- 在这种欺骗行为中,一个有理解能力的普通人是否会陷入错误,
- 财产损失在经济上是否可以理解,
- 以及是否可以识别出重复、有计划或永久性的程序。
法院明确区分了单纯的合同风险、民事法律上的履行障碍、意见表达、没有事实核心的未来承诺以及虽然发生了财产损失,但无法证明构成要件的欺骗或商业性的情况。
被告人:
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她可以提出合理的怀疑,特别是关于
- 是否根本存在对事实的欺骗,
- 这些陈述是否客观上不正确或仅仅是评估性的,
- 受害者是否真的产生了错误,
- 欺骗和财产处分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受害者的行为是否是自愿和自主的,
- 是否实际上发生了财产损失,
- 被告人是否怀有非法获利意图,
- 是否存在旨在重复的收入意图,
- 或者是否仅仅存在民事法律纠纷或误解。
她还可以说明这些信息是容易产生误解、不完整、视情况而定或出于善意提供的,或者虽然声称存在财产损失,但不符合商业欺诈的先决条件。
典型评估
在实践中,对于《刑法》第 148 条规定的商业欺诈,以下证据尤其重要:
- 关于欺骗情况和受害者决策基础的证人证言,
- 关于欺骗内容的消息、电子邮件或其他通信记录,
- 合同、报价或发票,
- 付款凭证、转账或资产转移,
- 视频或录音,
- 证明欺骗、错误和损害之间关系的时间顺序,
- 重复或有计划程序的迹象,
- 以及用于经济损失计算的文件。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商业性的假设明显改变了诉讼的重点。与简单欺诈相比,刑罚范围、转移和预测的评估更为严格。 “
实践案例
- 商业性的因欺骗而导致的资金转移:行为人反复欺骗不同的人,谎称自己有未结清的债权、索赔或付款理由。由于这些欺骗行为,受害人错误地认为自己有义务付款,并自行转账。行为人不会直接拿走这笔钱,而是通过类似的欺骗行为促使多项损害财产的处置。财产损失总是作为错误的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意图通过这些重复的欺诈行为获得持续的收入来源,则构成《刑法》第 148 条规定的商业欺诈。
- 通过虚报不存在的服务的商业欺诈:行为人有计划地提供从一开始就不打算或无法提供的服务或商品,例如通过在线平台或重复的合同要约。多名受害人信任欺骗行为,支付定金或购买价格。承诺的对价没有兑现。财产损失的发生是因为受害人因欺骗而自行处置其财产。如果这种程序反复进行,并且目的是从中获得持续的收入,则符合《刑法》第 148 条规定的商业欺诈的构成要件。
这些例子说明了商业欺诈的典型表现形式。其特点是不使用胁迫和威胁,而是行为人通过有计划的、重复的欺骗诱使多名受害人自愿但错误地处置财产。不法行为的重点不仅在于欺骗本身,还在于永久性地利用他人的财产决定。
主观构成要件
《刑法》第 148 条规定的商业欺诈的主观构成要件要求对《刑法》第 146 条规定的欺诈的所有客观构成要件有故意。行为人必须认识到,他通过虚报事实引起了错误,从而诱使受害人采取损害财产的行为、容忍或不作为。
对于故意,行为人认真地认为欺骗、错误、财产处置和财产损失是可能的,并接受了这一点就足够了。或有故意就足够了。
绝对必要的是非法致富的意图。行为人必须采取行动,以便为自己或第三方获得非法的财产利益,该利益与造成的财产损失相同。
此外,还要求 《刑法》第 148 条规定,行为人意图通过重复欺诈行为获得持续的收入来源。关键是旨在重复的致富意图,而不是实际的成功。
如果不存在欺骗或致富意图或不追求永久性的创收,则不存在主观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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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当禁止性错误是不可避免的时,才能免除责任。 谁的行为明显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就不能声称他没有认识到违法性。 每个人都有义务了解其行为的法律界限。 仅仅是无知或轻率的错误并不能免除责任。
罪责原则:
只有有过错的行为才会被处罚。 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主要事件,并且至少默认。 如果缺乏这种故意,例如,因为行为人错误地认为他的行为是被允许的或自愿参与的,则最多存在疏忽。 这对于故意犯罪是不够的。
无责任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时由于严重的精神障碍、病态的精神损害或严重的控制能力丧失而无法认识到其行为的不法性或根据这种认识行事,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存在相应的怀疑,将获得精神病学评估。
如果行为人在极端的胁迫状态下行事,以避免对自身生命或他人生命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则可能存在可宽恕的紧急状态。 如果没有其他出路,该行为仍然是非法的,但可以减轻罪责或具有可宽恕的效果。
谁错误地认为他有权进行防御行为,如果该错误是认真和可理解的,则没有故意。 这种错误可以减轻或排除罪责。 但是,如果仍然存在违反谨慎义务的情况,则可以考虑过失或减轻处罚的评估,但不能考虑正当理由。
免除处罚与转处
转移:
对于《刑法》第 148 条规定的商业欺诈,转移的可能性受到限制。虽然这仍然是一种没有使用暴力或危险威胁的财产犯罪,但不法行为的严重性有所增加,因为行为人有计划地并以重复收入为导向实施欺诈。
是否考虑转移解决,主要取决于罪责范围、损失金额、犯罪强度和行为人行为。 商业性通常不利于转移,因为它表明存在结构化的、永久性的程序。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以考虑缓刑:
- 尽管具有商业性,但罪责总体上较小,
- 不存在重大损失金额,
- 财产损失很小并且已完全弥补,
- 无法确定明显的有计划或持续的程序,
- 案件事实清晰明了,
- 并且犯罪人是通情达理的、合作的并且愿意补偿。
如果仍然考虑转移,法院可以命令金钱给付、公益服务、监督指示或犯罪补偿。转移不会导致定罪,也不会导致犯罪记录。
排除转移: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排除转移:
- 欺诈是有计划地、系统地或持续地实施的,
- 已经发生了重大的财产损失,
- 存在多起独立的欺诈行为,
- 商业性明显突出,
- 增加了特别的加重情节,
- 或者总体行为对受害者的经济决策自由造成重大损害。
只有在罪责较小、损失可控和尽早完全赔偿的情况下,转移解决才有可能实现。在实践中,《刑法》第 146 条规定的简单欺诈比《刑法》第 148 条规定的商业欺诈更容易实现转移,后者通常会进行正式的刑事诉讼。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缓刑不是自动的。有计划的方法、重复或明显的财产损失在实践中通常会排除缓刑解决。 “
量刑与后果
法院根据财产损失的程度、欺骗的类型、强度和持续时间以及受害者的决策自由和经济地位受到多大程度的影响来衡量刑罚。特别重要的是,行为人采取行动的计划性或目标性有多强,以及因欺骗行为是否导致了明显的财产损害。
在商业欺诈中,还会考虑到行为人意图通过重复的欺诈行为获得持续的收入来源。这种意图足以假定商业性并增加犯罪的不法性。
加重情节尤其包括:
- 该行为是有计划的还是旨在重复的,
- 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 涉及多个资产或经济上的中心地位,
- 行为人利用了特殊的信任关系,
- 该行为是在亲近、依赖或优势关系中实施的,
- 或者存在相关的先前犯罪记录。
减轻情节包括:
- 清白,
- 完全坦白 和明显的理解,
- 犯罪行为的早期结束,
- 积极和完全的赔偿努力,
- 行为人的特殊负担或过度劳累情况,
- 或过长的诉讼时间。
对于《刑法》第
关键在于,尽管旨在重复获得收入,但是否存在积极的社会预测,以及具体案件是否处于罪责和不法行为的较低范围,例如在损失较小和尽早完全弥补损失的情况下。
刑罚幅度
如果以实施欺诈为目的,通过重复犯罪行为获得持续的收入来源,则构成商业欺诈。仅仅这种意图就足够了。 不需要实际完成的多项行为。
对于商业欺诈,法律规定最高三年监禁。未规定罚款。增加的刑罚范围考虑了行为人不仅偶尔,而且有计划地且永久性地实施欺诈的事实。
如果严重欺诈以商业方式实施,刑罚范围将大幅提高到六个月至五年监禁。关键在于,既存在合格的欺骗或损失金额,又存在旨在重复的创收意图。
未规定明确规定的较轻微案件。 具体刑罚在法律框架内确定,特别是根据损失金额、欺骗的强度和持续时间、计划性程度、意图或实施的行为数量以及行为人的个人情况。
并非所有不正确的陈述都是应受惩罚的。应受惩罚的前提是存在虚报事实,该虚报事实因果关系导致了财产处置和财产损失,并且以致富和商业意图实施。如果缺少这些前提条件之一,则免除刑事责任。
罚金——按日计算制度
奥地利刑法根据每日罚金制计算罚金。 每日罚金的数量取决于罪责,每天的金额取决于经济能力。 这样,刑罚会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调整,但仍然明显。
- 范围:最高720 个每日罚金——最低€ ;4,最高€ ;5,000每天。
- 实践公式:大约6 个月的自由刑相当于大约 360 个每日罚金。 这种换算仅用作指导,并且不是僵化的模式。
- 如果未付款:法院可以处以替代自由刑。 通常适用:1 天替代自由刑相当于 2 个每日罚金。
提示:
在《刑法》第 146 条规定的欺诈中,罚款是一种独立的且常见的首要刑罚。然而,在《刑法》第 148 条规定的商业欺诈中,它通常退居次要地位,因为增加的刑罚范围主要以自由刑为导向。
自由刑与(部分)缓刑
《刑法》第 37 条:如果法定刑罚威胁最高可达五年,法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以最高一年的短期自由刑代替罚款。以罚款代替短期自由刑在《刑法》第 148 条中仅在有限的范围内是可能的。虽然商业欺诈的刑罚范围最高可达三年,商业严重欺诈的刑罚范围最高可达五年,但商业性通常不利于仅假定轻微的犯罪行为。因此,只有在尽管具有商业性,但短期自由刑在罪责上是适当的情况下,才应例外地考虑《刑法》第 37 条。
《刑法》第 43 条:如果判处的自由刑不超过两年并且存在积极的社会预测,则可以有条件地宽恕。在商业欺诈中,这种可能性比简单欺诈明显受到限制,因为旨在重复的犯罪行为通常不利于有利的预测。它主要适用于初犯、损失可控以及可信地放弃犯罪行为的情况。
《刑法》第 43a 条:如果犯罪行为超出轻微范围,但不是特别严重,则部分有条件地宽恕可能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如果存在多起损失有限的欺诈行为,只要尽管具有商业性,但存在足够有利的社会预测,就可以考虑。
《刑法》第 50 至 52 条:即使在《刑法》第 148 条中,法院也可以命令指示和缓刑援助。在实践中,这些指示和援助尤其涉及损失赔偿、财务秩序和防止进一步的同类犯罪的措施,因为商业性本身就表明存在较高的复发风险。
法院的管辖权
属事管辖权
商业欺诈面临最高三年监禁的威胁。如果 《刑法》第 147 条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严重欺诈以商业方式 实施,刑罚范围从六个月到五年监禁不等。因此,整个主要诉讼程序必须由州法院管辖。地区法院无权管辖,因为刑罚威胁明显超过一年监禁的界限。
主要诉讼程序在州法院进行。只要没有特别的法律规定由陪审法庭审理,则由独任法官作出裁决。在陪审团 《刑法》第 148 条中,陪审团无权管辖,因为既没有规定终身监禁,也没有规定超过五年的下限。
地域管辖权
原则上,负责管辖的法院是欺诈罪实施地点的法院,也就是
- 实施欺骗行为的地点,或者
- 受骗者实施损害财产行为或本应实施损害财产行为的地点。
如果无法明确确定该地点,则管辖权取决于法律规定的兜底规则,特别是
- 被告人的住所,
- 逮捕地点,
- 或主管检察官办公室的所在地。
诉讼程序将在最能保证适当和有序进行的地方进行。
审级
如果州法院作出判决,各方可以利用法律规定的上诉途径。
• 可以对州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还可以考虑提出无效上诉。• 根据诉讼类型,由高级州法院或最高法院对这些法律补救措施作出裁决。
在此过程中,将审查主要诉讼程序是否正常进行、法律是否正确适用以及裁决是否没有重大的程序错误。
刑事诉讼中的民事索赔
在商业欺诈中,受害人可以作为私人当事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直接主张其民事法律索赔。由于商业欺诈也是针对通过虚报事实而导致的损害财产的行为,因此索赔尤其包括金钱给付、转账金额、交出的资产、债权放弃以及因欺骗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
根据案件事实,还可以要求赔偿间接损失,例如,如果重复或有计划的欺骗导致了经济损失、流动性问题或运营损失。
私人当事人加入会阻止所有主张的索赔的时效,只要刑事诉讼程序仍在进行中。只有在刑事诉讼程序具有法律效力地结束后,时效期限才会继续,前提是损失尚未完全判决。
自愿赔偿,例如偿还获得的金额或弥补造成的损失,可以产生减轻刑罚的效果,前提是赔偿及时且完全进行。然而,在商业欺诈中,这种效果比简单欺诈权重较小,因为该行为正是以持续收入为导向的。
如果行为人有针对性地、有计划地或以重复意图进行欺骗或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则事后弥补损失通常会失去其大部分减轻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以后的补偿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弥补商业欺诈的不法行为。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私人当事人的权利要求必须明确量化并提供证明。如果没有清晰的损害文件,赔偿要求在刑事诉讼中通常是不完整的,并转移到民事诉讼中。 “
刑事诉讼概述
侦查开始
刑事诉讼需要具体的怀疑,从那时起,一个人被认为是嫌疑人,并且可以主张所有嫌疑人的权利。由于这是一项公诉罪,因此一旦存在相应的怀疑,警察和检察院就会依职权启动诉讼。为此,不需要受害人的特别声明。
警察与检察院
检察院负责进行侦查程序并决定后续流程。刑事警察进行必要的侦查,保护现场,收集证人证言并记录损失。最终,检察院根据过错程度、损失金额和证据情况,决定中止、缓刑或起诉。
讯问被告人
在每次审讯前,必须将被告人充分告知其权利,特别是沉默权和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如果被告要求辩护律师,则必须推迟审讯。正式的被告审讯旨在与犯罪指控对质,并提供陈述的机会。
查阅文件
可以向警察、检察院或法院查阅案件档案。档案也包括证据,但不得因此危及侦查目的。私人当事人的加入受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约束,并使受害者可以直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主要审判
主要审判用于口头证据的采集、法律评估以及对任何民事权利要求的裁决。法院尤其会审查犯罪过程、故意、损失金额以及证词的可信度。诉讼程序以定罪、无罪释放或缓刑结案。
嫌疑人的权利
- 信息与辩护:获得通知、诉讼援助、自由选择辩护律师、翻译援助、证据申请的权利。
- 沉默与律师:随时保持沉默的权利;如果寻求辩护律师,则应推迟讯问。
- 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关于怀疑/权利的信息;例外情况仅用于确保调查的目的。
- 实际查阅文件:调查和主要诉讼文件;限制第三方查阅以支持嫌疑人。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最初 48 小时内采取的正确步骤通常决定了诉讼是升级还是保持可控。“
实践与行为提示
- 保持沉默。一个简短的解释就足够了:“我行使我的沉默权,并首先与我的辩护律师交谈。”这项权利从警察或检察官办公室的第一次审讯开始就适用。
- 立即联系辩护律师。在没有查阅调查文件的情况下,不应发表任何声明。只有在查阅文件后,辩护律师才能评估哪种策略和哪种证据保全是有意义的。
- 立即保存证据。您应尽快保存所有可用的文件、消息、照片、视频和其他记录,并以副本形式保存。应定期保存数字数据,并防止事后更改。记下重要人物作为可能的证人,并尽快在记忆日志中记录事件的经过。
- 不要与对方联系。您自己的消息、电话或帖子可以用作对您不利的证据。所有通信应仅通过辩护律师进行。
- 及时保存视频和数据记录。公共交通工具、场所或房屋管理部门的监控录像通常会在几天后自动删除。因此,必须立即向运营商、警察或检察院提出数据安全申请。
- 记录搜查和扣押。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时,您应要求提供命令或记录的副本。记下日期、时间、相关人员和所有带走的物品。
- 被捕时:不要就案件发表任何声明。坚持立即通知您的辩护律师。只有在有紧急犯罪嫌疑和额外的拘留理由时,才能判处审前拘留。应优先考虑较轻的措施(例如,承诺、报告义务、禁止联系)。
- 有针对性地准备赔偿。付款、象征性服务、道歉或其他补偿要约应仅通过辩护律师处理并记录在案。结构化的赔偿可以对转移和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谁考虑周全,保护证据并及早寻求律师支持,谁就能保持对诉讼程序的控制。“
律师支持的优势
在《刑法》第 148 条规定的商业欺诈中,关键在于具体的欺骗内容、受害者的错误、财产处置、损失以及持续收入来源的意图。事实上的细微偏差可能会决定是否存在商业欺诈、仅存在简单欺诈、民事纠纷或不存在刑事责任。
尽早获得律师陪同尤为重要,因为商业性的指控会大大提高刑罚范围并强烈限制转移解决方案。
我们专门从事刑事法律的代表
- 审查是否存在构成要件的欺骗和商业犯罪意图,
- 分析关于欺骗、错误、财产处置、损害和重复意图的证据,
- 制定明确的辩护策略,从法律角度精确地对案件事实和经济背景进行分类。
这样,我们确保根据《刑法》第 148 条对指控进行仔细审查,并在可靠的法律基础上进行诉讼。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律师的支持意味着将实际事件与评估明确区分开来,并从中制定可靠的辩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