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威胁

根据《刑法》第 107 条,危险威胁是指任何重大损害的宣告,这种宣告客观上适合于在普通人中引起合理的恐惧,并促使他们采取某种行为。该罪行的核心在于制造严重的恐惧,这种恐惧明显损害了决策自由,并造成了一种受害者必须现实地预期受到威胁后果的局面。典型的威胁手段包括宣告暴力严重虐待重大的经济损失或对身心健康的攻击。关键在于威胁的客观严重性,而不是行为人实际实施威胁的主观意图。该规范保护内心的平静和自由的生活方式,并将界限划定在心理压力构成不可接受的负担的地方。

如果有人如此认真地宣布一项重大伤害,以至于受害者必须对其身体、经济或人身安全感到真实的恐惧,并且因此其决策自由受到损害,则构成危险恐吓。

《刑法》第 107 条规定的危险威胁简述。前提条件、刑罚范围、示例和典型辩护方法。

客观构成要件

《刑法》第 107 条 危险威胁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任何可从外部识别的行为,通过该行为,一个人向另一个人预示重大损害,根据一般生活经验,这种损害适合于引起恐惧和不安。该宣告必须是这样的,以至于它可以在受害者心中产生严重的担忧,无论行为人是否打算或能够实际实施威胁。该规范保护决策自由,并从一个人因面临严重不利而受到心理压力的地方开始。

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威胁造成损害的任何情况,这种损害客观上适合于引起对内心平静的重大损害。行为人的内在动机无关紧要。关键仅在于外部环境和威胁行为的客观效果。受害者的实际恐惧不是必需的。重要的是威胁的客观能力,即建立心理压力。

尤其包括宣告暴力危害身体或生命的犯罪重大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的损害,根据一般生活经验,这些损害应被认真对待。威胁可以通过明确、有意义或通过推断行为进行,只要它客观上可以理解为宣告了严重的损害。

审查步骤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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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构成要件表明,损害的宣告是否在外部实际上被识别为应认真对待的施压手段。“

行为主体:

任何人都可以是宣告重大损害或参与宣告的人。这也包括以自己的名义传递、批准或支持威胁的人,只要他们将威胁行为向外传播。

客体:

受害者是威胁所针对或客观上受其影响的任何人。受到保护的是自由意志的形成,即在没有对严重损害的恐惧的情况下做出决定的能力。

行为:

客观上,构成要件是任何通过预示重大损害的行为。威胁必须适合于引起恐惧和不安,从而损害自由意志的形成。

典型的构成要件表现形式是:

以身体暴力相威胁

宣告殴打、虐待或其他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疼痛的身体影响。

以危害身体或生命的犯罪相威胁

这尤其包括:

以杀害相威胁
以严重人身伤害相威胁
以危险袭击相威胁

这些威胁通常满足构成要件的要求,因为它们涉及最有价值的法律利益,即身体或生命。

以中断或剥夺家庭联系相威胁

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手段。包括以下威胁:

这些手段通常适合于建立严重的心理压力

以重大财产损失相威胁

宣告可能严重损害经济生活基础的损害,例如:

以其他严重的损害相威胁

这包括在社会职业个人方面具有重大影响的损害,例如:

关键始终在于客观上是否适合于在受害者心中引起严重的担忧

通过推断行为进行威胁

如果非语言行为客观上明确地宣告了严重的损害,则也满足构成要件。这包括例如:

行为结果:

不需要单独的犯罪结果。只要威胁被表达出来并且客观上适合于引起恐惧和不安就足够了。受害者的实际恐吓对于完成犯罪没有作用。

因果关系:

任何没有威胁就不会或不会以这种形式表达的行为都是因果关系。如果间接或支持性贡献加强或促成了威胁行为,则它们也可能具有因果关系。

客观归责:

如果行为人制造或增加了对决策自由的法律上不赞成的危险,并且这种危险在威胁中实现,则该行为在客观上是可归责的。

仅仅表达不满、情绪化的短暂反应或明显无害的夸张是不够的。从客观观察者的角度来看,威胁必须严肃、严重和重要

加重情节

《刑法》第 107 条第 2 款涵盖了特别严重的危险威胁形式。这包括以杀害严重残害绑架纵火特别危险的手段摧毁经济存在相威胁。

如果有人长时间通过此类威胁被置于痛苦的状态,也构成加重情节。在这些情况下,刑罚范围会增加,因为威胁特别具有恐吓性和压力。

第 3 款还将可罚性扩展到以下情况 《刑法》第 106 条第 2 款 . 因此,即使在危险威胁导致受威胁人或其他受影响的人自杀企图自杀的情况下,也包括在内。在这些特别严重的情况下,适用其中规定的一到十年监禁的刑罚范围。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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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明确判断出哪种不公正行为是首要的,以及是否增加了其他强制手段,才能成功地进行精确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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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如果一个人向另一个人宣告重大损害,这种损害根据其性质适合于引起恐惧和不安并损害自由意志的形成,则构成根据《刑法》第 107 条的危险威胁。关键在于通过对严重不利的预期而产生的强烈的、可从外部识别的压力,这种压力持续动摇了受害者的内心平静。重点不是在任意的影响,而是在合格的威胁行为,这种行为在威胁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直接攻击了受影响者的心理自由。

竞合:

真正竞合:

如果除了危险威胁之外,还增加了其他独立的犯罪,例如剥夺自由、人身伤害、破坏财产、胁迫或与绑架或境外转移有关的犯罪,则存在真正的竞争。《刑法》第 107 条不会取代任何其他构成要件,而是通常独立于它们。如果还产生了实际的行动强制,则威胁和胁迫可以并行实现。

不真正竞合:

只有当更特殊的规范完全涵盖了威胁的影响时,才考虑根据特殊性原则进行取代。例如,当威胁直接用于强迫结婚时,《刑法》第 106a 条就是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刑法》第 107 条退居次要地位。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危险威胁仍然作为独立的不公正行为存在。

数罪:

如果有人在不同的时间或在多个单独的过程中威胁多个人或单独向他们预示损害,则会犯下多个独立的行为。如果各个威胁情况是独立产生的,则应分别评估。

持续行为:

只要威胁在没有重大中断的情况下得到维持,并且追求相同的目的,例如恐吓或对受害者的心理控制,则持续时间较长的威胁情况构成统一的行为。一旦威胁消失或放弃了持续影响的目的,该行为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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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充分根据的证据评估将冲动的言论与应受惩罚的威胁区分开来,并确保仅对真正的威胁情况进行制裁。“

举证责任 & 证据评估

检察院:

检察官承担证明存在《刑法》第 107 条意义上的危险威胁的举证责任。特别是,她必须证明被告宣告了重大损害,这种损害根据其性质适合于引起恐惧和不安。必须证明威胁是客观上严肃的可从外部识别的适合的,以损害受害者的心理完整性或决策自由。

需要证明的是

检察官还必须确定在威胁与恐惧或不安的发生状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关键在于,由于宣告了严重的损害,受威胁的人必须现实地担心会遭受重大不利。

法院:

法院评估整体背景中的所有证据,并排除不适当或非法收集的证据。它判断所宣告的行为是否适合于根据客观标准在受害者心中引起严重的担忧恐惧不安

它确定是否存在特定于构成要件的恐吓效果,这证实了威胁的客观能力。法院在此考虑:

法院还必须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超出了仅仅表达不满、日常冲突或无关紧要的威胁姿态,并且实际上达到了应受惩罚的威胁强度的范围。

被告人:

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她可以充分地提出质疑,特别是关于:

她可以引入总体情况,表明该行为并非认真对待夸大脱离情境或客观上不适合宣告重大损害。

典型评估

《刑法》第 107 条中,通常以下证据是相关的:

在更复杂的情况下,可能需要专业评估或意见,以便正确评估实际的恐吓效果受害者的压力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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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案例

这些例子表明,只要行为人认真地预示了严重的损害,并且客观上适合于引起恐惧和不安,就实现了危险威胁。关键在于所宣告损害的强度及其向外的作用;威胁是否在以后实际实施无关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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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案例表明,整体印象至关重要,并且始终应在威胁的影响范围内对其进行评估。“

主观构成要件

《刑法》第 107 条的主观构成要件要求故意。这意味着行为人必须理解他的行为具有应认真对待的威胁的性质,并且客观上适合于在受害者心中引起恐惧或不安。因此,他必须知道或至少认真地预期他的言语或推断行为将被视为宣告重大损害。因此,行为人有意识地启动了一种心理压力机制,或者至少接受了这种影响。

行为人必须认识到,根据一般生活经验,他所宣告的损害应被归类为严重的,例如暴力严重伤害经济崩溃或第 2 款中的其他严重损害。他认为他的陈述具有恐吓作用的可能性并接受这种可能性就足够了。不需要有针对性的意图;通常间接故意就足够了,即有意识地接受受害者的恐惧反应。

如果行为人认真地认为他的陈述不能被理解为威胁,则不存在故意。这涉及他认为该陈述是开玩笑、象征性或明显毫无意义的情况,并且他认为这对对方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有人错误地认为他的话不会引起恐惧,或者受害者没有认真对待该陈述,则不满足主观构成要件。

最终,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意识地追求或至少默认他的威胁的恐吓作用。因此,如果有人知道或接受他宣告的重大损害会损害受害者的内心平静和决策自由,则他会故意行事并满足《刑法》第 107 条规定的危险威胁的主观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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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故意,行为人至少认识到恐吓效果并默认这种效果的发生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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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 & 错误

禁止性错误

只有当禁止性错误是不可避免的时,才能免除责任。 谁的行为明显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就不能声称他没有认识到违法性。 每个人都有义务了解其行为的法律界限。 仅仅是无知或轻率的错误并不能免除责任。

罪责原则:

只有有过错的行为才会被处罚。 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主要事件,并且至少默认。 如果缺乏这种故意,例如,因为行为人错误地认为他的行为是被允许的或自愿参与的,则最多存在疏忽。 这对于故意犯罪是不够的。

无责任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时由于严重的精神障碍病态的精神损害严重的控制能力丧失而无法认识到其行为的不法性或根据这种认识行事,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存在相应的怀疑,将获得精神病学评估

可宽恕的紧急状态

如果行为人在极端的胁迫状态下行事,以避免对自身生命或他人生命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则可能存在可宽恕的紧急状态。 如果没有其他出路,该行为仍然是非法的,但可以减轻罪责或具有可宽恕的效果。

假想的自卫

谁错误地认为他有权进行防御行为,如果该错误是认真和可理解的,则没有故意。 这种错误可以减轻或排除罪责。 但是,如果仍然存在违反谨慎义务的情况,则可以考虑过失或减轻处罚的评估,但不能考虑正当理由。

免除处罚 & 缓刑

转移:

原则上,转移对于危险威胁是可能的,但仅在例外情况下是现实的。构成要件要求宣告重大损害,这种损害客观上适合于引起恐惧和不安。此类威胁手段通常会构成明显增加的罪责,因此只有当威胁行为位于强度的下限或罪责在例外情况下特别低时,才考虑进行转移性处理。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以考虑缓刑:

如果考虑进行转移,法院可以命令支付金钱、从事公益劳动或进行犯罪补偿。转移不会导致定罪犯罪记录

排除转移: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排除转移:

只有在最低的罪责立即的理解的情况下,才能审查是否存在例外情况。在实践中,对于危险威胁,转移仍然是一种有限但并非排除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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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量刑取决于所威胁损害的强度以及对受影响人的实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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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 后果

法院根据所威胁损害的严重程度威胁的强度和严肃性以及威胁对受害者产生的具体影响来衡量刑罚。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使用了特别具有压力的手段,例如杀人威胁宣告严重伤害绑架威胁或威胁摧毁经济存在,以及这种手段是否是有计划地、重复地或以增加的程度使用。同样重要的是,威胁对受害者的内心平静、安全和生活方式产生了多么持久的影响。

加重情节尤其包括:

减轻情节包括:

如果监禁不超过两年并且行为人具有积极的社会预测,法院可以有条件地撤销监禁。对于危险威胁,这也适用,只要不存在特别严重的加重情节。

刑罚幅度

危险威胁的基本构成要件处以最高一年的监禁或最高 720 个日工资的罚款。立法者认为严重宣告重大损害是对一个人内心安全和平静的重大干预。威胁必须适合于引起恐惧或不安;这种基本构成要件构成了刑罚威胁的起点。

对于特别具有压力的案件,《刑法》第 107 条第 2 款规定了最高三年监禁的增加刑罚范围。如果威胁特别严重的损害,例如杀害、严重残害、绑架、纵火、危险手段或摧毁经济存在,或者如果一个人因这些威胁而长时间处于痛苦状态,则适用这种增加的刑罚威胁。

根据危险威胁的第 3 款,在《刑法》第 106 条第 2 款的情况下,适用其中规定的刑罚威胁。如果在严重胁迫的框架内实现危险威胁,则该刑罚威胁最高可达 10 年。因此,威胁被用作严重胁迫手段的情况可能导致明显增加的刑罚范围。

威胁的后续缓和或行为人的退缩不会改变法定刑罚范围。这些情况只能在刑罚量刑的框架内考虑,但不会影响对该行为的法律分类。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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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工资制度确保罚款保持明显,同时以经济状况为基础。“

罚金——按日计算制度

奥地利刑法根据每日罚金制计算罚金。 每日罚金的数量取决于罪责每天的金额取决于经济能力。 这样,刑罚会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调整,但仍然明显。

提示:

对于危险威胁,如果威胁没有资格并且不存在特别严重的情况,则通常会考虑罚款。特别是在一次性的、情境性的或不太强烈的威胁行为中,法院经常决定处以罚款,因为它适当地反映了不公正的内容。只有在合格或持续时间较长的威胁中,监禁才会更加突出。

自由刑 & (部分)缓刑

《刑法》第 37 条:如果法定刑罚威胁最高可达五年,法院可以处以最高一年的罚款,而不是短期监禁。这种可能性也存在于危险威胁中,因为基本构成要件规定了罚款或最高一年的监禁,并且在合格的情况下,最高可判处三年监禁。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威胁手段特别严重或威胁具有严重的恐吓作用,则会谨慎地适用《刑法》第 37 条。但是在不太强烈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援引《刑法》第 37 条。

《刑法》第 43 条:如果监禁不超过两年并且行为人具有积极的社会预测,则可以有条件地撤销监禁。这种可能性也存在于危险威胁中。但是,如果存在第 2 款规定的加重情节或威胁具有严重的强度,则较少授予这种可能性。特别是,如果所宣告的损害不太严重、威胁是情境性表达的或受害者没有遭受持久的心理损害,则有条件撤销是现实的。

《刑法》第 43a 条:部分有条件撤销允许将无条件部分和有条件部分监禁结合起来。它适用于超过六个月且最多两年的刑罚。由于在危险威胁中,尤其是在第 2 款规定的合格案件中,可以判处刑罚范围的上限,因此原则上可以考虑部分有条件撤销。但是,在具有特别严重的威胁内容或长时间恐吓的情况下,将更加谨慎地应用它。

《刑法》第 50 至 52 条:法院可以额外发出指示并命令缓刑帮助。特别是,可以考虑禁止接触反暴力计划损害赔偿治疗措施。目的是稳定的合法行为避免进一步的威胁情况。对于危险威胁,特别关注保护受影响的人和具有约束力地禁止进一步的威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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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禁是无条件的、有条件的还是部分有条件的,取决于威胁的严重程度和对进一步行为的预测。“

法院管辖权

级别管辖

对于危险威胁的简单形式,原则上由地区法院管辖,因为刑罚范围仅为最高一年的监禁或罚款。

但是,只要存在合格的威胁,即威胁特别严重的损害,例如杀害、严重伤害、绑架、纵火或经济毁灭,则由州法院作为独任法官管辖。这种形式超过了地区法院的干预门槛。

如果存在在严重胁迫的框架内发生的威胁,并引发了相应的严重后果,例如企图自杀,则由州法院作为陪审法院裁决,因为可能的刑罚范围明显提高,因此需要更高的审判机构管辖。

没有规定陪审团法院,因为没有危险威胁的变体允许终身监禁,因此不满足法律要求。

地域管辖

管辖权属于犯罪现场法院。特别是重要的是

如果无法明确确定犯罪地点,则管辖权取决于

诉讼程序将在最能保证适当和有序进行的地方进行。

审级

可以对州法院的判决向高等州法院提出上诉。随后,可以通过向最高法院提出无效上诉或其他上诉来对高等州法院的裁决提出质疑。

刑事诉讼中的民事索赔

在危险恐吓的情况下,受害者本人或近亲可以作为 私人当事人 在刑事诉讼中直接提出民事索赔。由于该行为通常基于 对重大损害的严重宣告,并引发明显的心理压力,因此通常涉及 精神损害赔偿心理护理费用收入损失 以及对其他 精神或健康后果 的赔偿。

私人当事方加入会阻止所有已提出索赔的时效,只要刑事诉讼仍在进行中。只有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结案后,时效期限才会重新开始计算,除非该索赔已完全获得批准。

自愿的损害赔偿,例如真诚的道歉、经济补偿或对受害者的积极支持,可以减轻刑罚,前提是这些行为是及时可信完整的。

但是,如果行为人以 特别严重的损害 相威胁,使用 具有特定性质的威胁内容,长时间 大规模恐吓 受害人,或造成特别具有压力的心理胁迫情况,那么事后的补救通常会大大丧失其减轻处罚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事后的补偿无法从根本上减轻所犯的不公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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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了解刑事诉讼的流程可以避免在每个行为都可能至关重要的阶段做出错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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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概览

被告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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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恐吓诉讼中,最初几个小时的正确反应通常决定了整个刑事诉讼的进一步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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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 & 行为建议

  1. 保持沉默。
    简短的声明就足够了:“我行使我的沉默权,并首先与我的辩护律师交谈。”这项权利从警察或检察院的第一次审讯开始生效。
  2. 立即联系辩护律师。
    在没有查阅侦查档案的情况下,不应发表任何声明。只有在查阅档案后,辩护律师才能评估哪种策略和哪种证据保全是有意义的。
  3. 立即保存证据。
    制作医疗报告、带有日期和比例尺的照片,如有必要,制作 X 光片或 CT 扫描。将衣物、物品和数字记录分开存放。最迟在两天内创建证人名单和记忆记录。
  4. 不要与对方联系。
    您自己的消息、电话或帖子可以用作对您不利的证据。所有沟通应仅通过辩护律师进行。
  5. 及时保存视频和数据记录。
    公共交通工具、场所或房屋管理部门的监控录像通常会在几天后自动删除。因此,必须立即向运营商、警察或检察院提出数据安全申请。
  6. 记录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时,您应要求提供命令或记录的副本。记下日期、时间、参与人员和所有带走的物品。
  7. 被捕时:不要对案件发表任何声明。
    坚持立即通知您的辩护律师。只有在有紧急犯罪嫌疑和额外的拘留理由时,才能判处审前拘留。较轻的措施(例如,承诺、报告义务、禁止接触)应优先考虑。
  8. 有针对性地准备损害赔偿。
    付款或赔偿提议应仅通过辩护处理并记录在案。结构化的损害赔偿对转移和量刑有积极影响。

律师支持的优势

危险恐吓案件涉及对个人 内部安全、个人安宁和心理健康的侵犯。关键在于,该恐吓是否确实能够引发 恐惧或不安,并给受害者造成严重的负担。流程、强度或个人情况的细微差异都可能显著改变法律评估。

尽早寻求律师代理可以确保 充分收集证据,正确评估陈述,并仔细审查不利和有利的情况。只有结构化的分析才能表明,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危险恐吓,或者陈述是否被夸大、误解或置于错误的背景中。

我们的律师事务所

作为 刑法专家,我们确保对危险恐吓的指控进行法律上的精确审查,并且诉讼程序在完整和平衡的事实基础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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