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自杀
协助自杀
协助自杀包括两种表现形式。首先是教唆。即引起自杀的念头或加强已有的念头。其次是帮助。即实际促进自杀,例如提供手段、指导使用或组织框架条件。必须是受影响的人自己采取最后的、致命的行为。如果另一个人承担了杀人行为,则不存在《刑法》第 78 条,而是杀人罪。
协助自杀(协助自杀)意味着教唆或帮助他人进行亲手执行的自杀。只有在临终遗嘱的严格规定范围内才允许陪伴。超出此范围的任何协助均属犯罪。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决定性因素是决定的自由责任,没有它,允许的临终关怀就无法实现。“
客观构成要件
客观部分描述了事件的外部情况。它回答了谁用什么做了什么,发生了什么结果,以及行为与严重伤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审查步骤
- 犯罪行为:教唆。引起或加强自杀的决定。
- 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任何促进自杀的行为,例如提供手段、指导、组织。
- 犯罪结果:亲手自杀或企图自杀。
- 因果关系和归责:该行为必须从根本上促进了该决定或实施。
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 §75 StGB – 谋杀:故意杀害他人,无论是否违背其意愿。受害者没有决定权,凶手亲手杀人。
- § 76 StGB – 故意杀人:在情感异常情况下杀人,由强烈的情绪波动(如愤怒、恐惧或绝望)引发。
- § 77 StGB – 应要求杀人:应受害者的明确、认真和恳切的要求而杀人;凶手自己积极采取行动以满足该要求。
- § 78 StGB – 协助自杀受害者自行实施杀人行为;凶手仅提供支持或心理帮助。
- § 80 StGB – 过失杀人:死亡是由于缺乏谨慎而发生的,凶手既不希望死亡,也不认可死亡。
协助自杀与应要求杀人的区别在于受害者的自主性。决定性因素是死亡不是由凶手的手造成的,而是由受害者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刑法承认这种区别,因为自由的自杀决定会转移刑事责任,如果受害者没有自由负责地采取行动,或者凶手严重影响了该决定,则支持性贡献仍然是应受惩罚的。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协助从心理影响开始。明确的撇清关系可以减轻刑事责任。 “
临终遗嘱和《刑法》第 78 条
自2022年以来,在奥地利,通过临终遗嘱法 (StVfG),存在着一种严格限制的可能性,即在法律控制下实施自己的死亡愿望。然而,这仅允许通过受影响的人的亲手行为。
临终遗嘱使成年且有能力做出决定的人,患有无法治愈或持续性严重疾病并伴有持续痛苦的人,能够自己服用致命制剂,前提是
- 两名医生(其中一名具有姑息医学培训)已确认决策能力和自由责任,
- 该遗嘱已以书面形式在公证人、公证处或患者代表处面前订立,
- 并且该制剂仅分发给受影响的人自己。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临终遗嘱:
- 另一个人施用致命药物,
- 该行为不是自行进行的,
- 或者死亡的要求不是自由负责和持久表达的。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只有当最后一步是亲手完成时,临终关怀才是允许的。任何外部施用都超过了界限。 “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如果另一个人积极支持或导致死亡发生,则超过了协助自杀的界限。法律仅允许协助自杀,即帮助自杀,但不允许主动安乐死。
决定性因素仍然是,最后的、直接致命的步骤由受影响的人亲手完成。
举证责任 & 证据评估
检察官承担着对行为、因果关系、归责以及是否存在受害者的自主行为或凶手是否严重影响了犯罪意图的问题的举证责任。
法院评估所有证据,并特别审查受害者的自由责任是否毫无疑问地确定。不适当或在压力下获得的陈述以及非法获得的证据不得使用。
被告人没有举证责任,但可以提出对自愿性或因果关系的怀疑。展示替代过程或不确定性就足够了。
典型证据:医疗记录、沟通记录(消息、信件、电子邮件)、证人证词、数字元数据、心理稳定性评估、药物记录。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人道主义动机不能代替辩护。在法律上,与积极影响的明确界限适用。 “
实践案例
- 护理人员应一位身患绝症的人的要求,为其购买了一种致命药物,该人亲手服用。
- 一位朋友帮助撰写告别信并购买了该药物,但没有亲自施用。
- 一位医生解释了一种制剂的作用,知道自杀计划,但没有干预。
- 如果受害者没有决策能力、在压力下采取行动或凶手自己引起了该决定,则不存在协助自杀。
主观构成要件
需要故意支持自由负责的自杀。凶手知道并希望他的行为促进或使另一个人的自杀决定成为可能。
不需要积极的行为;决定性因素是凶手尊重受害者的独立决定。
如果凶手采取行动首先引起该决定,则不存在真正的自杀,而是他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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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凶手的行为超出了仅仅是支持性或组织性的帮助,或者如果受害者没有自由负责地采取行动,则协助自杀是非法的。决定性因素是死亡决定是否是独立、持久和不受影响地做出的。
如果受影响的人自己执行了犯罪行为,具有进行自由决定的精神和心理能力,并且没有第三方的任何影响是可识别的,则陪伴自杀不是非法的。
一旦凶手积极地引起、加强或决定了过程,他就超过了法律允许的界限,并满足了《刑法》第 78 条的构成要件。
对存在应受惩罚的协助的举证责任在于检察官。她必须证明受害者没有自主地采取行动,或者凶手施加了因果影响。如果对自由责任存在合理的怀疑,则应做出有利于被告的决定。
罪责 & 错误
如果凶手错误地认为他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则存在禁止性错误。只有当该错误是不可避免的,也就是说,尽管进行了合理的询问,但仍无法获得关于可罚性的明确性时,他才能免责。
如果凶手由于精神疾病、严重的精神障碍或严重的情感狭隘而无法理解其行为的不公正性或根据这种理解采取行动,则存在无罪责能力。仅仅是情绪负担是不够的。
只有在严格限制的例外情况下才能想到免责的紧急状态,例如,如果存在对身体或生命的当前的、无法以其他方式避免的危险。同情或道德动机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紧急状态。
免除处罚 & 缓刑
如果凶手自愿退出尝试或积极帮助阻止死亡,则可以结束诉讼。
转移原则上是排除的,但可以在轻微的罪责、人道主义动机和缺乏对第三方的危害的情况下进行审查。
量刑 & 后果
法院特别考虑到
- 自杀决定是否是独立的,
- 凶手是否施加了压力,
- 他的协助有多因果关系,
- 以及他是否事后表现出救援努力。
加重情节:影响不稳定的人、自私的动机、重复参与。
减轻情节:可以理解的同情动机、情感上的亲近、退出、悔恨。
《刑法》第 78 条的刑罚幅度
- 最高五年监禁。
- 刑罚幅度与应要求杀人相当,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受害者的自决权都起着作用。界限在于犯罪行为的亲手执行。
自由刑 & (部分)缓刑
《刑法》第 37 条:如果法定刑罚威胁达到五年自由刑,法院应处以最高一年的短期自由刑,罚款。
《刑法》第 43 条:如果有条件缓刑的自由刑判处的刑罚不超过两年,并且可以向被判刑人证明有利的社会预测,则可以宣布。该试用期为一到三年。如果无撤销地完成,则该刑罚被视为最终缓刑。
《刑法》第 43a 条:部分缓刑允许无条件和有条件刑罚部分的组合。对于超过六个月至两年的自由刑,如果情况允许,可以有条件地缓刑一部分,或者以最高七百二十个日额的罚金代替。
《刑法》第 50 至 52 条:法院可以额外发出指示并安排缓刑帮助。典型的指示涉及赔偿损失、治疗、禁止接触或逗留以及社会稳定措施。目的是避免进一步的犯罪行为,并促进长期的合法行为。
法院管辖权
属事管辖:州法院作为陪审法院
属地管辖:犯罪地点或结果发生地;辅助性地为住所地/进入地点。
审级:向上级州法院上诉;向最高法院提出无效申诉。
刑事诉讼中的民事索赔
如果自杀未遂,受影响的人可以要求因不当影响或未能提供帮助而获得损害赔偿。
如果自杀完成,如果凶手非法影响了该决定,则亲属可以要求赔偿丧葬费、赡养费损失或精神痛苦。
刑事诉讼概览
- 调查开始:在有具体嫌疑时,被指控人身份;从那时起,完全的被指控人权利
- 警察/检察官办公室:检察官办公室领导,刑事警察调查;目标:结案、缓刑或起诉。
- 被指控人审讯:事先的指导;辩护律师的参与导致推迟;保持沉默的权利仍然存在
- 查阅文件:在警察局/检察官办公室/法院;还包括证据物品(只要不危及调查目的)
- 主要审判:口头证据收集,判决;关于私人参与者索赔的决定
被告人权利
- 实际查阅文件:调查和主要诉讼文件;为了被告的利益,限制第三方查阅。
- 信息 & 辩护:有权获得通知、诉讼帮助、自由选择辩护律师、翻译帮助、证据申请。
- 沉默 & 律师:随时保持沉默权;如果参与辩护律师,则应推迟审讯。
- 告知义务:及时告知嫌疑/权利;例外情况仅用于确保调查目的。
实践 & 行为建议
- 保持沉默。
简短的声明就足够了:“我行使我的沉默权,并首先与我的辩护律师交谈。”这项权利从警察或检察院的第一次审讯开始生效。 - 立即联系辩护律师。
在没有查阅侦查档案的情况下,不应发表任何声明。只有在查阅档案后,辩护律师才能评估哪种策略和哪种证据保全是有意义的。 - 立即保存证据。
制作医疗报告、带有日期和比例尺的照片,如有必要,制作 X 光片或 CT 扫描。将衣物、物品和数字记录分开存放。最迟在两天内创建证人名单和记忆记录。 - 不要与对方联系。
您自己的消息、电话或帖子可以用作对您不利的证据。所有沟通应仅通过辩护律师进行。 - 及时保存视频和数据记录。
公共交通工具、场所或房屋管理部门的监控录像通常会在几天后自动删除。因此,必须立即向运营商、警察或检察院提出数据安全申请。 - 记录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时,您应要求提供命令或记录的副本。记下日期、时间、参与人员和所有带走的物品。 - 被捕时:不要对案件发表任何声明。
坚持立即通知您的辩护律师。只有在有紧急犯罪嫌疑和额外的拘留理由时,才能判处审前拘留。较轻的措施(例如,承诺、报告义务、禁止接触)应优先考虑。 - 有针对性地准备损害赔偿。
付款或赔偿提议应仅通过辩护处理并记录在案。结构化的损害赔偿对转移和量刑有积极影响。 - 不要表达出于同情的辩解。 它们可以被视为认罪。
- 心理护理和过度劳累的记录可以起到减轻作用。
律师支持给您带来的优势
因协助自杀而提起的诉讼是刑法中法律上最复杂的领域之一。允许的临终关怀和应受惩罚的协助之间的过渡是狭窄的,并且主要取决于死亡决定是否是自由、持久和不受影响地做出的。
特别是在具有医疗、家庭或心理背景的案件中,证据情况是复杂的。专家意见或陈述中的微小不准确之处都可能构成共谋指控。因此,尽早的律师代理对于准确记录实际过程并在法律上正确分类至关重要。
我们的律师事务所
- 仔细分析是否存在应受惩罚的影响或仅仅是陪伴性的支持,
- 检查是否可以证明受害者的自由责任,
- 评估医疗、心理和数字证据,以确定其可采性和证明力,
- 在调查和主要诉讼的各个阶段陪伴您,
- 并以必要的严谨性维护您对警察、检察官办公室和法院的权利。
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确保在法律上相关的界限得到维护,并且人类动机得到客观分类。这样就形成了一种辩护策略,该策略在法律上充分支持您的立场,但没有情绪化地陈述您的立场——目的是实现对您的行为的公正和客观的评估。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没有事先与您的辩护人协商的情况下,不要发表任何实质性声明。您始终有权保持沉默并聘请律师。此权利从第一次与警方联系时起生效。只有在查阅文件后,才能确定是否以及哪些陈述是有意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