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商业目的实施的盗窃和在犯罪团伙框架内盗窃
以商业目的实施的盗窃和在犯罪团伙框架内盗窃
根据 《刑法》第 130 条,如果某人实施了 《刑法》第 127 条规定的盗窃行为,并且该盗窃行为是以商业目的或在犯罪团伙框架内进行的,则构成加重盗窃罪。犯罪人通过打破他人占有并建立新的占有来拿走他人的动产,并且故意且以非法致富自己或第三人为目的。加重的违法行为要么来自旨在重复获取收入的行为,要么来自多个人的长期联系内的有组织的犯罪形式。《刑法》第 130 条加重了刑罚,因为这些犯罪方式表现出更高程度的计划和犯罪能量。
如果故意拿走他人的动产,并且犯罪人以商业目的行事或作为犯罪团伙成员实施盗窃,则构成 《刑法》第 130 条规定的盗窃罪。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以商业目的或有组织地盗窃的人不会因个别盗窃而受到更严厉的惩罚,而是因为其背后的计划。“
客观构成要件
客观构成要件描述了犯罪外在发生的事情,即独立于犯罪人内在动机的实际过程。《刑法》第 130 条首先要求根据《刑法》第 127 条进行盗窃。因此,需要拿走他人的动产。拿走意味着犯罪人取消了权利人的实际控制,并自己或通过第三人建立了新的占有。
此外,该犯罪行为还需要特殊的犯罪形式。客观上相关的是,盗窃在犯罪团伙框架内实施。如果犯罪人作为长期存在的团体成员行事,该团体旨在重复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与另一名成员合作,则属于这种情况。
即使在 《刑法》第 130 条中,短暂获得实际控制权也已足够,如果权利人因此失去了对该物品的控制。不需要永久占有。
就 《刑法》第 130 条也提及以商业目的实施而言,需要指出的是,这是一种犯罪人的内在意图。这属于主观构成要件,并在那里单独解释。
《刑法》第 130 条与盗窃的基本构成要件相关联,并加重了刑罚,因为有组织或系统性犯罪行为具有特殊的危险性。
加重情节
如果拿走行为作为犯罪团伙的成员在另一名成员的参与下进行,则客观上构成 《刑法》第 130 条规定的盗窃罪。需要多个人的长期联系,该联系旨在重复实施犯罪行为,并且犯罪人在其组织框架内行事。
此外,《刑法》第 130 条还将以商业目的实施作为资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商业目的不是客观上可以确定的犯罪行为情况,而是基于犯罪人的内在目标,即通过重复盗窃来获取持续的收入来源。因此,它构成主观构成要件特征,并在主观构成要件部分中进行更详细的解释。
具体拿走方式取决于各个基本犯罪或进一步限定的盗窃形式,《刑法》第 130 条以此为基础。《刑法》第 130 条不与特定的执行方式(如入室盗窃或携带武器)相关联,而是与犯罪的组织或旨在重复的联系相关联。
审查步骤
行为主体:
犯罪人可以是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犯罪团伙框架内实施犯罪时,犯罪人必须是该团伙的成员,并且在另一名成员的参与下行事。
客体:
犯罪客体是任何具有财产价值的他人动产。如果某物不完全属于犯罪人,则该物是他人之物。任何实际上可以被拿走的东西都是可移动的。
行为:
犯罪行为包括未经或违背权利人意愿拿走该物。资格来自作为犯罪团伙成员实施犯罪,而不是来自拿走的方式。
行为结果:
犯罪结果在于权利人失去了对该物的实际控制,而犯罪人获得了新的占有。即使是短暂的占有也已足够。
因果关系:
控制权的丧失必须归因于犯罪人的拿走行为。如果没有这种行为,就不会发生这种结果。
客观归责:
如果风险得以实现,而这正是《刑法》第 130 条想要阻止的,即在有组织和旨在重复的盗窃结构框架内未经授权地剥夺他人的物品,则该结果在客观上是可归责的。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对于《刑法》第 130 条,共同盗窃是不够的。决定性因素是长期投资、结构和另一名成员的参与。 “
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刑法》第 130 条的构成要件涵盖了《刑法》第 127 条规定的盗窃行为,并且该盗窃行为是以商业目的或在犯罪团伙框架内实施的。同样,这里也会故意拿走他人的动产,从而使权利人失去实际控制权,而犯罪人则建立新的占有。然而,增加的违法行为并非来自拿走的方式,而是来自组织联系或旨在重复的犯罪行为。
- 《刑法》第 142 条——抢劫:抢劫与 《刑法》第 130 条规定的盗窃的区别在于,使用暴力侵害他人或危险威胁来促成或维持拿走行为。虽然在《刑法》第 130 条中也存在拿走行为,但抢劫中的攻击直接针对人。如果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则不再是盗窃,而是抢劫,其刑罚明显更高。
- 《刑法》第 125 条——故意毁坏财物:故意毁坏财物是指故意损害他人的物品,从而降低其状况或可用性。权利人不会因此失去该物,该物仍归其所有。另一方面,在 《刑法》第 130 条规定的盗窃中,重点是剥夺该物本身。如果将损坏和拿走结合起来,例如,如果损坏某物然后将其盗走,则故意毁坏财物和盗窃并存,因为侵犯了不同的法律利益。
竞合:
真正竞合:
如果除了根据《刑法》第 130 条进行的盗窃外,还增加了其他独立的犯罪行为,例如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或危险威胁,则存在真正的竞合。盗窃保留其独立的违法内容,并且不会被取代。如果侵犯了多个法律利益,则这些犯罪行为并存。
不真正竞合:
如果另一个构成要件已经包含了盗窃的全部违法内容,则可以考虑基于特殊性进行取代。这尤其适用于进一步限定的盗窃形式,如果增加了额外的加重情节,例如入室盗窃或特别严重的犯罪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更简单的资格将退居次要地位。
数罪:
如果多次盗窃是独立实施的,例如在时间上分离的拿走行为或不同的犯罪客体中,则存在数罪并罚。每次拿走行为都构成一项单独的犯罪,前提是不存在自然的单一行为。
持续行为:
如果多次拿走行为在紧密的时间和物质联系中,并且由统一的犯罪计划支持,例如在以商业目的进行或在犯罪团伙内部的共同犯罪概念框架内,则可以假定为单一行为。一旦不再发生其他拿走行为或犯罪人放弃其意图,该行为就结束了。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竞合问题中,重要的是具体的违法核心。一旦更特殊的构成要件完全涵盖了事件,更简单的资格就会退居次要地位。 “
举证责任 & 证据评估
检察院:
检察院必须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刑法》第 127 条意义上的盗窃,并且存在《刑法》第 130 条规定的加重情节。决定性因素是证明权利人失去了对该物的实际控制,并且被告人自己或通过第三人建立了新的占有。此外,必须确定盗窃要么是在犯罪团伙框架内实施的,要么是以商业目的进行的。
尤其要证明的是:
- 实际发生了拿走行为,
- 该物是他人之物,即不完全属于被告人所有,
- 权利人失去了对该物的实际控制,
- 被告人建立了新的占有,即使这只是短暂的,
- 剥夺行为是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
- 存在《刑法》第 130 条规定的加重情节,即要么作为犯罪团伙成员实施犯罪,要么具有商业目的。
在犯罪团伙中,必须证明被告人是长期存在的多个人的联系的成员,并且在另一名成员的参与下实施了犯罪。
在商业目的中,必须说明犯罪人以通过重复盗窃来获取持续的收入来源为目的行事。
检察院还必须说明,所声称的拿走行为和加重情节是否可以客观确定,例如通过证人证词、视频记录、通信数据、组织流程、以前的类似行为或其他可理解的情况。
法院:
法院在总体背景下审查所有证据,并根据客观标准判断是否存在拿走行为以及是否满足《刑法》第 130 条的先决条件。重点是权利人是否实际上失去了该物,该损失是否可归责于被告人,以及该犯罪的加重联系是否得到证实。
法院尤其会考虑:
- 事件发生前后的占有关系,
- 所声称的拿走行为的类型和过程,
- 控制权丧失的时间和持续时间,
- 关于犯罪过程和被告人参与的证人证词,
- 诸如视频录像或通信数据之类的客观证据,
- 表明有组织的犯罪行为或旨在重复的方法的情况,
- 一个有理解力的普通人是否会认为该物已被剥夺了权利人,并且该犯罪属于加重框架。
法院明确区分了单纯的误解、疏忽、临时所有权转让或没有真正控制权丧失的情况,这些情况不构成构成要件的拿走行为。
被告人:
被告人 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她可以提出合理的怀疑,尤其是在以下方面:
- 是否实际发生了拿走行为,
- 权利人是否真的失去了对该物的控制,
- 是否存在同意、授权或归还意图,
- 该物是否只是短暂地被触摸或移动,而没有建立新的占有,
- 是否实际存在有组织的犯罪行为或商业目的,
- 犯罪过程描述中的矛盾或漏洞,
- 可以同样合理地解释该物损失的替代原因。
她还可以说明,某些行为是具有误导性、偶然性或经权利人同意而发生的,或者不满足《刑法》第 130 条的先决条件。
典型评估
在实践中,对于《刑法》第 130 条,以下证据尤其重要:
- 视频录像或照片,
- 关于拿走过程和多人参与的证人证词,
- 通信证据或关于组织结构的提示,
- 关于重复的类似行为的提示,
- 表明有计划的方法的时间顺序,
- 可以证明长期合作或获取收入意图的情况。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如果没有关于重复意图或协会结构的确凿证据,《刑法》第 130 条通常站不住脚。证据是关键。 “
实践案例
- 以商业目的从销售场所盗窃:犯罪人与不断变化的同伴一起定期从不同的商店盗窃高价值的电子产品。这些商品每次都会立即转售,以获取持续的收入。在每次犯罪中,权利人都会失去对该物的实际控制,而犯罪人则建立新的占有。决定性因素不是单个商品的价值,而是犯罪人从一开始就旨在通过重复盗窃来获取持续的收入来源。因此,拿走行为符合《刑法》第 127 条规定的盗窃罪,由于其商业目的,应将其评估为根据《刑法》第 130 条规定的加重盗窃罪。
- 在犯罪团伙框架内盗窃:多人永久性地聚集在一起,分工合作地从住宅区盗窃自行车。一名参与者侦察合适的物体,另一名参与者负责拿走,第三名参与者组织运输。在一次具体的犯罪中,犯罪人从多户住宅的庭院中盗窃了一辆锁着的自行车,并将其直接交给该团伙的另一名成员。所有者失去了对该物的实际控制,而在该团伙内部建立了新的占有。由于该犯罪是作为长期存在的协会的成员并在另一名成员的参与下实施的,因此构成根据《刑法》第 130 条规定的加重盗窃罪。
这些例子表明,《刑法》第 130 条不与拿走的特殊执行方式相关联,而是与旨在重复的收入获取或团体内部的有组织犯罪相关联。决定性因素仍然是失去对该物的实际控制,而不是拿走的持续时间或以后的使用。
主观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 130 条,盗窃的主观构成要件要求故意。犯罪人必须知道他正在拿走他人的动产,方法是剥夺权利人的实际控制权并自己建立新的占有。他必须认识到该物不属于他,并且拿走行为是未经权利人同意而发生的。
因此,犯罪人必须理解,他的行为在整体上构成有针对性地剥夺他人的物品,并且通常适合于阻止权利人使用和处置该物品。对于故意,犯罪人认真地认为拿走行为是可能的,并且接受它就足够了。不需要意图故意;间接故意就足够了。
此外,故意还必须扩展到《刑法》第 130 条的限定特征。如果犯罪人作为犯罪团伙的成员行事,他必须至少默认在该有组织的结构框架内并在另一名成员的参与下行事。在以商业目的实施中,犯罪人必须具有意图,即通过重复盗窃来获取持续的收入来源。该目标构成主观构成要件特征。
此外,盗窃还要求致富意图。犯罪人必须至少默认自己或第三人获得非法的财产利益,例如通过保留、使用、传递或出售该物。这种内在目标是财产犯罪的典型特征,也必须存在于加重盗窃罪中。
如果犯罪人真诚地相信他有权拿走,如果他认为权利人同意,或者如果他认为他有权要求该物,则不存在主观构成要件。如果犯罪人没有间接故意地认为他不是以商业目的行事或不是作为犯罪团伙的成员行事,则适用相同的情况。
立即选择您期望的日期:免费初步咨询罪责 & 错误
只有当禁止性错误是不可避免的时,才能免除责任。 谁的行为明显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就不能声称他没有认识到违法性。 每个人都有义务了解其行为的法律界限。 仅仅是无知或轻率的错误并不能免除责任。
罪责原则:
只有有过错的行为才会被处罚。 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主要事件,并且至少默认。 如果缺乏这种故意,例如,因为行为人错误地认为他的行为是被允许的或自愿参与的,则最多存在疏忽。 这对于故意犯罪是不够的。
无责任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时由于严重的精神障碍、病态的精神损害或严重的控制能力丧失而无法认识到其行为的不法性或根据这种认识行事,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存在相应的怀疑,将获得精神病学评估。
如果行为人在极端的胁迫状态下行事,以避免对自身生命或他人生命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则可能存在可宽恕的紧急状态。 如果没有其他出路,该行为仍然是非法的,但可以减轻罪责或具有可宽恕的效果。
谁错误地认为他有权进行防御行为,如果该错误是认真和可理解的,则没有故意。 这种错误可以减轻或排除罪责。 但是,如果仍然存在违反谨慎义务的情况,则可以考虑过失或减轻处罚的评估,但不能考虑正当理由。
免除处罚 & 缓刑
转移:
原则上,对于根据《刑法》第 130 条进行的盗窃,不排除缓刑,但仅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考虑。该构成要件涉及加重盗窃罪,其中存在以商业目的实施或在犯罪团伙框架内行事。因此,通常存在增加的违法行为,这仅在例外情况下才允许缓刑解决。
在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以考虑缓刑:
- 总体罪责较小,
- 商业目的的导向仅表现出微弱的特征,或者参与协会仅表现出从属地位,
- 没有发生严重的后续影响,
- 无法确定明显的计划性或重复行为,
- 事实清晰且易于理解,
- 并且行为人有见识、合作和愿意补偿。
如果考虑缓刑,法院可以命令金钱给付、社区服务、监督指示或犯罪补偿。缓刑不会导致定罪,也不会导致犯罪记录。
排除转移: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排除转移:
- 该犯罪是在狭义上以商业目的实施的,
- 盗窃是在根深蒂固的犯罪团伙框架内发生的,
- 存在计划性或旨在重复的方法,
- 已经实施了多个独立的盗窃行为,
- 已经发生了重大的财产损失,
- 增加了特殊的加重情节,
- 或者总体行为构成了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严重侵犯。
只有在明显最轻微的罪责和立即的理解的情况下,才能例外地审查是否允许缓刑程序。在实践中,《刑法》第 130 条的缓刑明显比基本构成要件的缓刑范围更窄,并且严格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缓刑不是自动的。有计划的方法、重复或明显的财产损失在实践中通常会排除缓刑解决。 “
量刑 后果
法院根据财产干预的程度、拿走的类型、持续时间和强度以及剥夺该物对权利人的经济地位或使用可能性造成的损害程度来衡量刑罚。决定性因素是犯罪人是否有针对性、有计划或重复地采取行动,以及该行为是否造成了明显的财产损害。 对于《刑法》第 130 条,还必须考虑该犯罪是否是以商业目的实施的,或者是否是在犯罪团伙框架内发生的。
加重情节尤其包括:
- 盗窃行为持续较长时间,
- 存在系统性或特别顽固的行为,
- 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 涉及多个物品或具有重要经济意义的物品,
- 尽管有明确的指示或停止要求,仍发生进一步的盗窃行为,
- 存在特殊的信任违反行为,例如在亲近、工作或依赖关系中发生的盗窃行为,
- 或者存在相关的先前犯罪记录。
减轻情节包括:
- 清白,
- 完全坦白和明显的认识,
- 立即停止犯罪行为,
- 积极的补救努力或损害赔偿,
- 行为人的特殊负担或过度劳累情况,
- 或过长的诉讼时间。
如果自由刑不超过两年,并且行为人具有积极的社会预测,法院可以有条件地缓刑。
刑罚幅度
简单盗窃构成基本犯罪事实,可判处最高六个月的自由刑或最高 360 个日工资的罚金。
如果盗窃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或者作为犯罪团伙成员在另一成员的参与下实施,则构成加重犯罪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刑期为最高三年自由刑。决定性因素不是物品的价值,而是旨在重复获取收入或有组织的犯罪行为。
如果以这种方式实施的盗窃行为还涉及严重盗窃或基本形式的入室盗窃或持械盗窃,则刑期将增加到六个月至五年自由刑。这里存在多种不法行为的叠加。
如果最终存在特别严重的盗窃行为,例如入室盗窃住宅或特别危险的犯罪行为,在这种加重犯罪行为中,法律规定一年至十年自由刑。在这种情况下,不再规定罚金。
刑期的分级表明,特别是有组织的或旨在重复实施的盗窃行为,如果与其他加重情节相结合,将受到特别严厉的处罚。
罚金——按日计算制度
奥地利刑法根据每日罚金制计算罚金。 每日罚金的数量取决于罪责,每天的金额取决于经济能力。 这样,刑罚会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调整,但仍然明显。
- 范围:最高720 个日罚金——最低€ 4,最高€ 5,000每天。
- 实践公式:大约6 个月的自由刑相当于大约 360 个每日罚金。 这种换算仅用作指导,并且不是僵化的模式。
- 如果未付款:法院可以处以替代自由刑。 通常适用:1 天替代自由刑相当于 2 个每日罚金。
提示:
在根据《刑法》第 130 条进行的盗窃中,罚金通常退居次要地位。由于加重犯罪行为,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会考虑罚金,例如在罪责较轻且刑期较低的情况下。在较高的加重等级中,仅规定自由刑。
自由刑 (部分)缓刑
《刑法》第 37 条:如果法定刑期最高可达五年,法院可以判处罚金,以代替最高一年的短期自由刑。因此,只要适用的刑期允许,这种可能性也适用于根据《刑法》第 130 条进行的盗窃。
但在实践中,《刑法》第 37 条的适用非常谨慎,因为《刑法》第 130 条通常要求通过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或有组织的犯罪行为来增加不法行为。只有在犯罪行为处于加重等级的较低水平,没有明显的计划性,并且损害较小或已完全弥补的情况下,才有可能适用。在有法定最低自由刑的情况下,则不适用。
《刑法》第 43 条:如果自由刑不超过两年,并且罪犯具有积极的社会预测,则可以有条件地缓刑。这种可能性也适用于《刑法》第 130 条。但是,如果犯罪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有计划地、重复地或在犯罪团伙中实施的,则有条件缓刑的适用将更加谨慎。如果损害已完全弥补,罪犯有悔改之意,并且犯罪行为处于刑期的较低范围内,则缓刑是现实的。
《刑法》第 43a 条:部分有条件缓刑允许将无条件和有条件缓刑部分结合起来,并且适用于超过六个月且最多两年的刑罚。在《刑法》第 130 条中,如果罪责相当的刑罚在此范围内,则这种形式尤其重要。在较高的加重等级或有最低自由刑的情况下,通常不适用。
§§ 50 至 52 StGB:法院可以发布指示并安排缓刑监督。这些通常涉及损害赔偿、归还物品、避免进一步的财产犯罪或结构性措施,如行为训练。目的是弥补造成的损失,并防止进一步的,特别是系统性的盗窃。
法院管辖权
级别管辖
对于根据§ 130 StGB构成的盗窃罪,由于刑罚加重,原则上由州法院管辖。地方法院的管辖范围被超出,因为§ 130 StGB无论如何都规定了超过 § 30 StPO 范围的自由刑。
如果涉及§ 130 StGB的基本情况,则由州法院作为独任法官进行裁决。由于缺乏足够的管辖权,地方法院不予考虑。
如果涉及盗窃形式,其中刑罚范围增加到六个月至五年的自由刑,则同样由州法院管辖。在这些情况下,州法院原则上作为独任法官进行裁决,除非由于特殊的法定管辖权规则,陪审法庭具有管辖权,例如在超过相关价值限制或相应的故意行为时。
如果存在特别严重的案件,其中规定了一年至十年的自由刑,则由州法院作为陪审法庭进行裁决。在这些情况下,独任法官不予考虑。
陪审团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因为§ 130 StGB未规定任何可开启其管辖权的刑罚。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法院管辖权完全遵循法定管辖权秩序。决定性因素是刑罚、犯罪地点和程序管辖权,而不是相关方的 subjective 评估或案件事实的实际复杂性。 “
地域管辖
有管辖权的是拿走物品所在地的法院。决定性因素是权利人在哪里失去了对物品的实际控制,以及犯罪者在哪里建立了新的占有。
如果无法明确确定犯罪地点,则管辖权取决于
- 被告人的住所,
- 逮捕地点,
- 或主管检察官办公室的所在地。
诉讼程序将在最能保证适当和有序进行的地方进行。
审级
对于州法院作为初审法院的判决,根据法院的组成,可以提出上诉。如果判决是由州法院作为独任法官作出的,则由高级州法院管辖。
如果根据§ 130 StGB的盗窃罪在陪审法庭审理,则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和无效宣告申诉。
刑事诉讼中的民事索赔
对于根据§ 130 StGB构成的盗窃罪,受害人可以作为私人当事人直接在刑事诉讼中主张其民事权利。由于该犯罪也涉及未经授权地剥夺他人的动产,因此权利主张尤其指向物品的价值、重置成本、使用损失、错失的使用利益以及因拿走物品而产生的其他财产损失。
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要求赔偿间接损失,例如,如果该物品用于职业或商业目的,并且剥夺导致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私人当事人的加入会阻止所有主张的权利要求的时效,只要刑事诉讼正在进行中。只有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之后,时效期限才会继续,如果损害没有完全被判决。
自愿赔偿,例如归还物品、支付价值或认真努力进行补偿,可能会产生减轻处罚的效果,前提是它及时且完整地进行。
但是,如果犯罪者以商业方式、有计划地、重复地或在犯罪组织框架内行事,并且因此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那么事后的损害赔偿通常会失去其大部分减轻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事后的补偿只能在有限程度上弥补犯罪的不公正。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私人当事人的权利要求必须明确量化并提供证明。如果没有清晰的损害文件,赔偿要求在刑事诉讼中通常是不完整的,并转移到民事诉讼中。 “
刑事诉讼概览
侦查开始
刑事诉讼需要具体的怀疑,从那时起,一个人被认为是嫌疑人,并且可以主张所有嫌疑人的权利。由于这是一项公诉罪,因此一旦存在相应的怀疑,警察和检察院就会依职权启动诉讼。为此,不需要受害人的特别声明。
警察与检察院
检察院负责进行侦查程序并决定后续流程。刑事警察进行必要的侦查,保护现场,收集证人证言并记录损失。最终,检察院根据过错程度、损失金额和证据情况,决定中止、缓刑或起诉。
讯问被告人
在每次审讯前,必须将被告人充分告知其权利,特别是沉默权和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如果被告要求辩护律师,则必须推迟审讯。正式的被告审讯旨在与犯罪指控对质,并提供陈述的机会。
查阅文件
可以向警察、检察院或法院查阅案件档案。档案也包括证据,但不得因此危及侦查目的。私人当事人的加入受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约束,并使受害者可以直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主要审判
主要审判用于口头证据的采集、法律评估以及对任何民事权利要求的裁决。法院尤其会审查犯罪过程、故意、损失金额以及证词的可信度。诉讼程序以定罪、无罪释放或缓刑结案。
被告人权利
- 信息 辩护:有权获得通知、诉讼帮助、自由选择辩护律师、翻译帮助、证据申请。
- 沉默 律师:随时保持沉默权;如果参与辩护律师,则应推迟审讯。
- 告知义务:及时告知嫌疑/权利;例外情况仅用于确保调查目的。
- 实际查阅文件:调查和主要诉讼文件;为了被告的利益,限制第三方查阅。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最初 48 小时内采取的正确步骤通常决定了诉讼是升级还是保持可控。“
实践 行为建议
- 保持沉默。
简短说明即可:“我行使我的沉默权,先与我的辩护人沟通。” 此权利从警察或检察官的第一次讯问开始生效。 - 立即联系辩护人。
在没有查阅调查文件的情况下,不应进行任何陈述。只有在查阅文件后,辩护人才能评估哪种策略和证据保全是有意义的。 - 立即保护证据。
您应尽早保存所有可用的文件、消息、照片、视频和其他记录,并保留副本。应定期备份数字数据,并防止事后更改。记下重要人物作为可能的证人,并及时在记忆记录中记录事件的经过。 - 不要与对方联系。
您自己的消息、电话或帖子可能会被用作对您不利的证据。所有沟通应仅通过辩护进行。 - 及时保存视频和数据记录。
公共交通工具、场所或物业管理的监控录像通常会在几天后自动删除。因此,必须立即向运营商、警察或检察官提出数据安全申请。 - 记录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期间,您应该要求提供命令或记录的副本。记下日期、时间、相关人员和所有带走的物品。 - 被捕时:不对案件发表任何声明。
坚持立即通知您的辩护人。只有在紧急怀疑和额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处以审前拘留。较轻的措施(例如,誓言、报告义务、禁止联系)优先。 - 有针对性地准备补救措施。
付款、象征性服务、道歉或其他补偿方案应仅通过辩护律师处理和记录。有组织的补救措施可能对缓刑和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谁考虑周全,保护证据并及早寻求律师支持,谁就能保持对诉讼程序的控制。“
律师支持的优势
根据§ 130 StGB的盗窃罪需要合格的实施,例如通过商业行为或在犯罪组织框架内行事。法律评估主要取决于具体的犯罪过程、主观意图、组织参与和证据情况。即使是微小的偏差也可能决定刑罚范围和程序结果。
尽早的律师陪同确保正确评估案件事实,以法律上干净的方式评估证据,并始终如一地利用减轻处罚的情况。
我们的律师事务所
- 检查前提条件是否实际存在,或者是否需要更温和的法律评估,
- 分析证据情况以及所声称的商业或有组织的犯罪行为,
- 制定明确的、法律上精确的辩护策略,重点关注刑罚范围、转移处理和宽大处理。
作为专门从事刑法的代表,我们确保仔细审查合格盗窃的指控,并在可行的事实基础上进行诉讼。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律师的支持意味着将实际事件与评估明确区分开来,并从中制定可靠的辩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