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财产损失

如果故意损害他人财物同时满足资格特征,例如对财物的特殊保护或更高的损失金额,则构成严重财产损失。

简单解释《刑法》第 126 条规定的严重财产损失。资格、价值限制和后果。立即了解。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严重财产损失始于单纯的损害演变为对具有特殊经济或社会意义的价值的干预。“

客观构成要件

《刑法》第 126 条的客观构成要件首先要求存在《刑法》第 125 条意义上的财产损失,即故意损害他人财物,从而对其状况或可用性产生不利影响。但是,只有在另外实现了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时,才构成严重财产损失。

这些资格条件尤其包括对宗教专用物品坟墓或死者纪念场所公共纪念碑或受保护的物体以及具有科学、民俗、艺术或历史价值的物品的损坏,前提是它们位于公共场所。同样,对关键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供应设施或安全相关系统)的干预也符合资格。

如果该行为造成超过 5,000 欧元的损失,也构成严重财产损失。对于超过 300,000 欧元的特别高的损失,法律规定了一种更严重的财产损失形式,这将导致相应更高的刑罚威胁。因此,《刑法》第 126 条既保护特别重要的物品的完整性,也保护对其维护的重大经济利益。

审查步骤

行为主体:

任何对他人财物造成损害并实现资格条件之一的刑事责任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犯罪人的身份无关紧要;决定性因素是物品的客观重要性或造成的损失金额。

客体:

犯罪对象是任何他人的有形物品,这些物品要么因其宗教、文化、历史、科学或社会意义而受到更高的保护,要么其损坏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这包括宗教用途的物品、坟墓、公共纪念碑或收藏品、受保护的物体、具有文化或科学价值的物品以及对关键基础设施至关重要的设施或组件。同样包括所有损坏会造成超过5,000 欧元或超过300,000 欧元损失的物品。

行为:

犯罪行为与《刑法》第 125 条的行为相对应,包括任何恶化他人财物状况的行为。这包括破坏损坏毁损使其无法使用。对于《刑法》第 126 条,此行为必须另外满足上述资格要求之一,即要么涉及特别受保护的物品,要么造成重大损失。

行为结果:

犯罪结果一方面在于对物品本身的损害,另一方面在于资格条件的实现。这意味着:该物品必须客观上遭受损害,并且该损害必须要么涉及特别受保护的物品,要么超过法律规定的最低损失。对于超过5,000 欧元的损失,存在严重财产损失;对于超过300,000 欧元的损失,则属于第 2 款规定的特别严重的形式。

如果根据《刑法》第 125 条的财产损失是在立法者认为特别重要后果严重的情况下实施的,则构成《刑法》第 126 条规定的严重财产损失。构成要件要求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的存在或功能,并且同时满足资格特征,因为受影响的物品被分配到特殊保护范围,或者造成的损失超过了法定价值限制。该资格明显地将该行为从基本犯罪中突出出来,并导致明显更严格的刑罚威胁

因果关系:

犯罪结果必须是由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如果没有该行为,就不会发生损害或资格条件。

客观归责:

如果实现了《刑法》第 126 条旨在防止的风险,则该结果在客观上是可归责的:损害特别受保护或特别有价值的物品或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非典型的或完全独立的原因是不可归责的。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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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是否被认为是严重的,取决于可证明的损失金额和物体的特殊保护价值,而不是参与者的自发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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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 126 条的严重财产损失的构成要件包括故意破坏、损坏、毁损或使他人财物无法使用,并且另外存在资格条件的情况。重点仍然是对物品状况或功能的损害,但在一个因其特殊保护价值或重大损害后果而获得更高刑法权重的领域。因此,不法行为既来自对他人财产的干预,也来自受影响物体的增加的重要性或异常的损失金额。

竞合:

真正竞合:

如果除了严重财产损失之外,还增加了其他独立的财产或所有权犯罪,例如盗窃、非法侵入、危险威胁或入室盗窃,则存在真正的竞争。物品的损坏仍然是独立的非法内容,并且不会被取代。如果实现了多个法律利益侵犯,则犯罪行为通常并列存在

不真正竞合:

只有在另一个构成要件完全涵盖了全部非法内容时,才考虑基于特殊性的取代。这种情况很少发生,但可能与犯罪行为相关,这些犯罪行为的重点明确在于破坏或使特定物体无法使用

相反,如果存在资格条件,并且该行为因此落入更高的保护范围,则《刑法》第 126 条本身会展开相对于《刑法》第 125 条的特殊性

数罪:

如果多次严重财产损失是独立实施的,例如,如果损坏了不同的受保护物体或进行了时间上分离的干预,则存在多次犯罪行为。每项故意损害都构成自己的行为,前提是没有给出自然行为单位

持续行为:

如果重复的损坏直接相关并且遵循统一的意图,例如,如果连续损坏了多个有价值或特别受保护的物体,则可以假定存在统一的行为。一旦没有进一步的干预发生或犯罪人放弃其意图,该行为就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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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和财产犯罪经常相互交织; 关键是哪个法律利益受到影响,以及首要的是损害财物还是财产损失。“

举证责任 & 证据评估

检察院:

检察院必须证明被告破坏、损坏、丑化或使他人财物无法使用。 决定性的是证明实际干预财物的有形物质或功能。 这不是对损害严重程度的评估,而是客观情况,即财物的状态或可用性受到损害。

对于严重财产损失,必须另外证明存在特殊情况,例如该物品是特殊的或受到特殊保护,或者造成了高额损失。

尤其要证明的是:

检察院还必须说明所称的损害是否可以客观确定,例如通过痕迹、证人或技术评估。

法院:

法院审查所有证据的整体背景,并根据客观标准评估是否发生了对财物的损害。 重点是该财物是否确实被损坏或无法使用,以及该干预是否可以归因于被告。

法院尤其会考虑:

法院明确区分纯粹的琐事、通常的使用痕迹或没有干预特征的改变,这些都不构成构成要件的损害。

被告人:

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她可以提出合理的怀疑,尤其是在以下方面:

她还可以说明某些措施是纯粹的准备行为没有干预特征的护理帮助经当事人同意进行的。

典型评估

在实践中,对于《刑法》第 126 条,以下证据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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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记录、技术评估和可理解的时间顺序在财产损失诉讼中通常至关重要,以澄清所称损害的原因、范围和可归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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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案例

这些例子表明,如果受损物品要么具有高额的经济损失,要么受到特殊保护,并且犯罪人仍然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干预并造成客观损害,则存在根据《刑法》第 126 条的严重财产损失。

主观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 126 条的严重财产损失的主观构成要件要求故意。犯罪人必须知道他正在损坏、破坏、毁损或使他人财物无法使用,并且这种干预在客观上适合损害物品的状况或可用性。此外,他必须至少理解存在特殊情况,这使得该行为构成严重财产损失,例如该物品受到特殊保护,或者他的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

因此,犯罪人必须理解,他的行为在整体上是对他人财物的有针对性的干预,并且通常适合损害其状况或功能。对于资格,犯罪人认真地认为该物品的特殊情况或高额损失的可能性是可能的,并且接受了这种后果就足够了。不需要超出此范围的意图故意;间接故意就足够了。

如果犯罪人认真地认为他有权更改或处理该物品,该干预是权利人所希望的,或者该行为在客观上是防止危险所必需的,则不存在主观构成要件。如果有人认为自己有合法行为或错误地假定同意,则不符合《刑法》第 126 条的要求。

最终,故意行为的人知道并有意识地旨在恶化他人财物的状况或损害其可用性,并且同时至少接受了使该行为符合严重财产损失资格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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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 & 错误

禁止性错误

只有当禁止性错误是不可避免的时,才能免除责任。 谁的行为明显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就不能声称他没有认识到违法性。 每个人都有义务了解其行为的法律界限。 仅仅是无知或轻率的错误并不能免除责任。

罪责原则:

只有有过错的行为才会被处罚。 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主要事件,并且至少默认。 如果缺乏这种故意,例如,因为行为人错误地认为他的行为是被允许的或自愿参与的,则最多存在疏忽。 这对于故意犯罪是不够的。

无责任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时由于严重的精神障碍病态的精神损害严重的控制能力丧失而无法认识到其行为的不法性或根据这种认识行事,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存在相应的怀疑,将获得精神病学评估

可宽恕的紧急状态

如果行为人在极端的胁迫状态下行事,以避免对自身生命或他人生命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则可能存在可宽恕的紧急状态。 如果没有其他出路,该行为仍然是非法的,但可以减轻罪责或具有可宽恕的效果。

假想的自卫

谁错误地认为他有权进行防御行为,如果该错误是认真和可理解的,则没有故意。 这种错误可以减轻或排除罪责。 但是,如果仍然存在违反谨慎义务的情况,则可以考虑过失或减轻处罚的评估,但不能考虑正当理由。

免除处罚 & 缓刑

转移:

根据《刑法》第 126 条的严重财产损失的转移并非不可能,但受到明显限制。构成要件要么涉及特别受保护的物品,要么涉及重大的损失金额,这通常表明犯罪人的不法行为更高,责任更大。

仅略微达到资格条件、犯罪人立即意识到并且可以迅速弥补后果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审查转移。然而,物体的特殊保护价值已发生损害的金额越重要,转移程序就越不可能。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以考虑缓刑:

如果考虑缓刑,法院可以命令金钱给付社区服务监督指示犯罪补偿。缓刑不会导致定罪,也不会导致犯罪记录

排除转移: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排除转移:

只有在明显最轻的过失立即的意识的情况下,才能审查是否允许例外转移程序。在实践中,《刑法》第 126 条的转移是可能的,但由于犯罪行为的典型严重性,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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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越高,受影响物品的保护价值越高,转移的空间就越小,尽早制定结构化的辩护策略就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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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 后果

法院根据损害的程度干预财物的类型、持续时间和强度以及破坏、损坏、丑化或无法使用对受影响财物的价值或功能的影响程度来衡量刑罚。 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在较长时间内重复、有针对性或有计划地行事,以及该行为是否造成了对所有权的明显损害

加重情节尤其包括:

减轻情节包括:

如果自由刑不超过两年,并且行为人具有积极的社会预测,则法院可以有条件地免除自由刑。

刑罚幅度

严重财产损失有两种不同的刑罚范围。决定性因素是哪个特殊情况满足了构成要件。

如果损坏影响了特别受保护的物品,如纪念碑、坟墓、宗教专用物品、具有科学或文化价值的物品或关键基础设施的一部分,或者该行为造成了超过 5,000 欧元的损失,则威胁最高两年的监禁。这里不存在最低刑罚。法院可以在此范围内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衡量刑罚。

如果该行为导致超过 300,000 欧元的异常高额损失,则适用明显更严格的刑罚范围。在这些情况下,监禁刑罚至少为六个月,最多为五年。法律在这里假定存在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害,因此强制执行最低刑罚。

诸如后来的道歉、弥补的尝试或自愿终止损害行为等情况不会改变法定刑罚范围。这些因素仅在刑罚量刑范围内考虑。

只有在正当理由介入时,例如自卫或合法行使所有权,才取消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会适用刑罚范围,因为该行为在法律上不可指责

罚金——按日计算制度

奥地利刑法根据每日罚金制计算罚金。 每日罚金的数量取决于罪责每天的金额取决于经济能力。 这样,刑罚会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调整,但仍然明显。

提示:

对于严重财产损失,罚款仅在例外情况下才考虑,例如,如果资格条件仅略微明显并且损失迅速弥补

自由刑 & (部分)缓刑

《刑法》第 37 条:如果法定刑罚威胁达到最高五年,法院可以处以罚款,而不是最高一年的短期监禁。因此,这种可能性也存在于严重财产损失中。
在实践中,《刑法》第 37 条在《刑法》第 126 条中应用更加谨慎,因为构成要件要么包括特别受保护的物体,要么造成了重大损失。主要是在资格条件仅略微满足、损失迅速弥补并且没有相关的先前负担的情况下才考虑应用。

《刑法》第 43 条:如果监禁刑罚不超过两年并且犯罪人具有积极的社会预测,则可以有条件地免除监禁刑罚。这种可能性也存在于严重财产损失中。
如果涉及特别值得保护的物品,如果存在重大的物质损失,或者如果该行为是有意识的、恶意的或重复的,则有条件免除的授予更加谨慎。如果损失已完全弥补,犯罪人意识到并且资格处于下限,则有条件免除尤其现实。

《刑法》第 43a 条:部分有条件免除允许结合无条件和有条件免除的刑罚部分。它适用于超过六个月且最多两年的刑罚。
因此,对于严重财产损失,《刑法》第 43a 条可能具有实际意义,特别是如果由于损失金额或特殊保护价值,应判处的刑罚在六个月到两年之间。对于刑罚超过两年的特别严重案件,例如损失超过 300,000 欧元,则排除《刑法》第 43a 条。

《刑法》第 50 至 52 条:法院可以发布指示并命令缓刑帮助。这些通常涉及损害赔偿避免进一步的冲突或诸如行为训练等计划性措施。目的是弥补造成的损害并确保犯罪人在未来避免类似的行动

法院管辖权

级别管辖

对于严重财产损失,由于更高的刑罚威胁,原则上州法院作为独任法官有管辖权。根据法律规定,可能的监禁刑罚最高为六个月或罚款金额相当的犯罪行为属于地区法院的一审管辖权。

然而,由于严重财产损失规定了明显更高的刑罚范围,因此有理由启用州法院作为独任法官。陪审法庭不予考虑,因为为此必须规定明显更高的刑罚威胁。

由于在该犯罪领域没有特别严重的刑罚可供使用,因此排除了陪审团法院。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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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管辖权主要取决于损坏财产的犯罪地点和法定刑罚,而不是事件对相关人员的主观重要性。“

地域管辖

管辖权属于损坏地点的法院。决定性因素是实际破坏、损坏或使物品无法使用的地方。

如果无法明确确定犯罪地点,则管辖权取决于

诉讼程序将在最能保证适当和有序进行的地方进行。

审级

可以对州法院作为独任法官的判决向州法院或上州法院提出上诉,具体取决于上诉的类型。州法院作为上诉法院对罪责、刑罚和费用作出裁决。

地方法院的判决随后可以通过向最高法院提出无效上诉或进一步的上诉来质疑,前提是符合法律要求。

刑事诉讼中的民事索赔

对于严重财产损失,受害人可以作为私人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直接主张其民事权利。由于该犯罪行为是对物品的所有权或可用性的干预,因此索赔尤其涉及维修费用、重置费用、价值减少、清洁费用、使用损失以及由损坏引起的其他财产损失。
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要求赔偿重大的后续费用,特别是如果涉及特别受保护的物品或发生了高额的经济损失

只要刑事诉讼正在进行中,私人参与者的参与就会阻止所有主张的诉讼时效。只有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之后,诉讼时效才会继续进行,只要损害没有完全被判决。

自愿弥补,例如承担维修费用、完全赔偿损失或真诚地努力进行补偿,可能会产生减轻刑罚的影响,前提是它及时且完整地进行。

然而,如果犯罪人有计划地重复地或以导致高额损失或损坏特别值得保护的物品的方式行事,则后来的损害赔偿通常会失去其大部分减轻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事后补偿只能有限地弥补该行为的不法行为。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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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损坏财产的情况下,仔细准备的维修费用、贬值和使用损失证明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令人信服地执行民事赔偿要求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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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概览

侦查开始

刑事诉讼需要具体的怀疑,从该怀疑开始,一个人被认为是被告,并且可以主张所有被告权利。由于严重财产损失是公诉罪,因此一旦存在相应的怀疑,警察和检察官就会依职权启动诉讼程序。为此不需要受害人的特殊声明。

警察与检察院

检察院负责进行侦查程序并决定后续流程。刑事警察进行必要的侦查,保护现场,收集证人证言并记录损失。最终,检察院根据过错程度、损失金额和证据情况,决定中止缓刑起诉

讯问被告人

在每次审讯前,必须将被告人充分告知其权利,特别是沉默权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如果被告要求辩护律师,则必须推迟审讯。正式的被告审讯旨在与犯罪指控对质,并提供陈述的机会。

查阅文件

可以向警察、检察院或法院查阅案件档案。档案也包括证据,但不得因此危及侦查目的。私人当事人的加入受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约束,并使受害者可以直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主要审判

主要审判用于口头证据的采集、法律评估以及对任何民事权利要求的裁决。法院尤其会审查犯罪过程、故意、损失金额以及证词的可信度。诉讼程序以定罪、无罪释放或缓刑结案。

被告人权利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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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 48 小时内采取的正确步骤通常决定了诉讼是升级还是保持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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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 & 行为建议

  1. 保持沉默。
    简短的声明就足够了:“我行使我的沉默权,并首先与我的辩护律师交谈。”这项权利从警察或检察院的第一次审讯开始生效。
  2. 立即联系辩护律师。
    在没有查阅侦查档案的情况下,不应发表任何声明。只有在查阅档案后,辩护律师才能评估哪种策略和哪种证据保全是有意义的。
  3. 立即保护证据。
    您应尽早保存所有可用的文件、消息、照片、视频和其他记录,并保留副本。应定期备份数字数据,并防止事后更改。记下重要人物作为可能的证人,并及时在记忆记录中记录事件的经过。
  4. 不要与对方联系。
    您自己的消息、电话或帖子可以用作对您不利的证据。所有沟通应仅通过辩护律师进行。
  5. 及时保存视频和数据记录。
    公共交通工具、场所或房屋管理部门的监控录像通常会在几天后自动删除。因此,必须立即向运营商、警察或检察院提出数据安全申请。
  6. 记录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时,您应要求提供命令或记录的副本。记下日期、时间、参与人员和所有带走的物品。
  7. 被捕时:不要对案件发表任何声明。
    坚持立即通知您的辩护律师。只有在有紧急犯罪嫌疑和额外的拘留理由时,才能判处审前拘留。较轻的措施(例如,承诺、报告义务、禁止接触)应优先考虑。
  8. 有针对性地准备补救措施。
    付款、象征性服务、道歉或其他补偿方案应仅通过辩护律师处理和记录。有组织的补救措施可能对缓刑和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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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考虑周全,保护证据并及早寻求律师支持,谁就能保持对诉讼程序的控制。“

律师支持给您带来的优势

根据《刑法》第 126 条的严重财产损失涉及对他人财产的干预,这些干预要么涉及特别受保护的物体,要么造成超过 5,000 欧元的重大损失。法律评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损失金额物品的保护价值故意证据情况。事实上的小偏差可能会决定起诉转移无罪释放

尽早的律师陪同确保正确地保护证据正确地确定损害并且以法律上可利用的方式处理减轻责任的情况。尤其是在高额损失或特别受保护的物体的情况下,精确的法律分析至关重要。

我们的律师事务所

作为专门从事刑法的代表,我们确保对严重财产损失的指控进行彻底客观无错误的审查,并确保诉讼程序建立在坚实的事实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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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支持意味着将实际事件与评估明确区分开来,并从中制定可靠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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