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胁迫

严重胁迫,根据 如果一个人通过特别强烈的暴力或合格的威胁被迫做出某种行为,而如果没有这种影响,他们绝不会做出这种行为,则构成《刑法》第 106 条规定的严重胁迫。关键是胁迫手段的显著增加:宣布或实施的影响非常严重,几乎完全取代了受害者的决策自由,并实际上排除了现实的抵抗可能性。如果预示着一种特别严重的罪恶,足以引起生存恐惧或严重的精神压力,则构成合格的威胁。该规范保护在胁迫远远超出《刑法》第 105 条所涵盖的范围,并造成异常沉重的压力的情况下自由形成意愿。

严重胁迫是指通过特别强烈的暴力或合格的威胁,严重强迫某人做出某种行为,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自由形成意愿,这明显超出了简单胁迫的通常胁迫情况。

严重胁迫,根据《刑法》第 106 条的简单解释。何时威胁或暴力构成严重胁迫,以及可能面临的处罚。

客观构成要件

的客观犯罪构成 《刑法》第 106 条严重胁迫包括任何可从外部识别的行为,通过这些行为,一个人通过特别强烈的暴力通过合格的威胁被促使做出某种行为,从而以非同寻常的程度损害了他们自由的意愿决定。关键是所使用的胁迫手段的显著增加的严重程度。该规范保护在压力达到明显超出普通胁迫的程度,并实际消除抵抗可能性的情况下自由做出决定。

构成要件是,在任何情况下,一个人通过特别严重的罪恶、通过大规模的身体影响或通过威胁生存或严重后果,被迫服从于外来的意志。客观上可识别的压力必须非常大,以至于它给受影响的人直接和令人信服的理由来遵守肇事者的要求。肇事者的内在动机无关紧要。决定性的仅仅是外部环境及其对决策自由的实际影响。

审查步骤

行为主体:

肇事者可以是任何使用或参与使用合格胁迫手段的人。这也包括传递威胁、营造威胁气氛或支持暴力行为的人。

客体:

受害者可以是任何因严重威胁或暴力而受到严重损害的人。受到保护的是在没有生存压力的情况下自由做出自己的决定的能力。

行为:

客观上构成要件的是,通过暴力危险威胁客观上可确定的强度的压力。

1. 威胁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

这包括威胁

这些威胁造成了一种受害者几乎没有行动空间,并且实际上无法做出自由决定的局面。

2. 使人陷入痛苦的状态

包括受害者或另一名受影响的人长时间通过所使用的手段陷入痛苦、令人沮丧的状态的情况。这种影响必须构成明显且持久的损害

3. 强迫采取严重行动

特别具有侵入性的是受害者被迫

这些行为深刻地侵犯了受害者的身体和个人完整性

行为结果:

如果受害者由于大规模的威胁或暴力而实际采取了所要求的行为,则构成行为结果。只要这种影响是因果关系就足够了。不需要发生额外的损害。

因果关系:

肇事者的任何行为,如果没有这些行为,强迫的结果就不会发生或不会以这种形式发生,都是因果关系。这也包括准备性或支持性贡献,只要它们是胁迫效应的原因。

客观归责:

如果肇事者的行为对自由的意愿决定造成或增加了法律上不认可的危险,并且这种危险在受害者的强迫行为中实现,则该结果在客观上是可归责的。社会上常见的催促或合法的施加影响不会构成这种危险。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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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严重胁迫的客观构成要件中,胁迫的程度决定了是压力还是已经存在对自由意愿形成的犯罪性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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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如果一个人被特别具有破坏性的手段促使做出某种行为,并且因此他们的自由意愿决定受到严重损害,则构成严重胁迫。关键是强烈、客观上可识别的胁迫,它远远超出了日常压力,并严重破坏了决策自由。

竞合:

真正竞合:

如果除了胁迫之外,还存在其他独立的犯罪,例如根据《刑法》第 99 条剥夺自由、人身伤害或独立的威胁犯罪,则存在真正的竞合。一旦满足了合格的先决条件,严重胁迫就会取代普通胁迫的基本构成要件。在所有其他情况下,严重胁迫仍然存在。

不真正竞合:

只有当更具体的构成要件完全涵盖了胁迫行为时,才考虑根据特殊性原则进行取代。在合格的胁迫中,《刑法》第 106 条取代《刑法》第 105 条的基本构成要件。在所有其他情况下,胁迫仍然存在。

数罪:

如果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或在多个单独的程序中胁迫多个人,则犯下多个独立的罪行。各个程序将被单独评估。

持续行为:

只要暴力或威胁没有重大中断地维持,并且胁迫追求相同的行为目的,则持续时间较长的胁迫情况构成单一的行为。一旦胁迫或影响的目的消失,该行为就结束。

举证责任 & 证据评估

检察院:

检察院承担证明存在合格的暴力合格的威胁以及它们对受害者决策自由的具体影响的举证责任。它尤其必须证明使用了特别严重的胁迫手段,例如威胁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或使用超出通常程度的暴力。同样,必须证明这种影响是认真的客观上合适的在外部清晰可辨的,从而创造了一种受害者无法摆脱的合格的胁迫情况。最后,必须确定所使用的合格手段与强迫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院:

法院在整体背景下审查和评估所有证据。它不使用不合适或非法获得的证据。关键是合格的胁迫是否客观上可识别,严重的威胁或更强烈的暴力是否实际上适合破坏自由的意愿形成,以及受害者是否因此被促使采取所要求的行为。法院确定是否存在合格的胁迫机制,该机制具有构成要件的特定危险性,并特别严重地破坏了受保护的决策自由。

被告人:

被告人没有举证责任。但是,她可以对所声称的胁迫手段的质量或强度、对意愿形成的实际影响或特别严重的威胁、强烈暴力与受害者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提出质疑。同样,她可以指出矛盾、证据漏洞或不明确的专家意见。

典型的证据是关于特别具有破坏性的暴力行为或关于具有严重罪恶的威胁场景的视频或监控材料、具有合格威胁特征的数字通信记录、消息、录音、位置数据以及表明增强的胁迫效应的地点或物体上的痕迹。关于身体伤害、心理反应或与所声称的合格特征相符的后果的文件同样具有相关性。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考虑心理或医学评估,特别是当需要评估所威胁或使用的手段是否具有必要的严重性并构成合格的胁迫效应时。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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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因严重胁迫提起的诉讼中,说得最响亮的陈述并不能令人信服,而是对受害者实际胁迫效应的完整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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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案例

这些例子表明,严重胁迫始于肇事者威胁造成特别严重的罪恶或造成合格的胁迫效应,这远远超出了普通的威胁。关键是压力的特殊强度,这种强度足以使受影响的人处于在巨大胁迫下行动、容忍或不作为的境地。受害者是否真的受伤或威胁是否得到实施并不重要;决定性的是威胁的适合性,以强迫一种行为,如果没有这种合格的胁迫,该人绝不会采取这种行为。

主观构成要件

肇事者故意行事。他知道或至少认真地考虑到,他通过特别严重的胁迫手段,例如威胁死亡、严重残害、绑架、明显的毁容或摧毁经济存在,来促使一个人采取某种行为。他认识到他的影响远远超出了普通的威胁,并且旨在通过合格的罪恶来破坏受害者的自由意愿决定,并且有意识地接受由此产生的强烈胁迫情况。

必要的是,肇事者理解所使用的合格手段在客观上适合促使受害者采取所要求的行动、容忍或不作为。他认为所使用的罪恶的特殊效果是可能的,并且接受这种效果就足够了。除此之外的意图故意是不必要的。

如果肇事者认真地认为受害者自愿采取他的行为,并且不必将合格的影响理解为胁迫,则不存在故意。这尤其适用于肇事者错误地认为另一个人同意该行为或感觉不受威胁影响的情况。如果有人认为受影响的人会在没有所威胁的严重后果的情况下采取行动,则不符合主观构成要件。

关键是肇事者有意识地产生合格的胁迫效应或至少接受这种效应,并且他认识到他的行为以特别具有破坏性的方式影响了受害者的决策自由。如果有人知道或至少默认威胁特别严重的罪恶或采取干预性胁迫行为会破坏自由的意愿形成,则他故意行事,并因此符合严重胁迫的主观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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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胁迫需要一种故意,这种故意有意识地旨在破坏意愿自由,并默认合格的威胁或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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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 & 错误

禁止性错误

只有当禁止性错误是不可避免的时,才能免除责任。 谁的行为明显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就不能声称他没有认识到违法性。 每个人都有义务了解其行为的法律界限。 仅仅是无知或轻率的错误并不能免除责任。

罪责原则:

只有有过错的行为才会被处罚。 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主要事件,并且至少默认。 如果缺乏这种故意,例如,因为行为人错误地认为他的行为是被允许的或自愿参与的,则最多存在疏忽。 这对于故意犯罪是不够的。

无责任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时由于严重的精神障碍病态的精神损害严重的控制能力丧失而无法认识到其行为的不法性或根据这种认识行事,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存在相应的怀疑,将获得精神病学评估

可宽恕的紧急状态

如果行为人在极端的胁迫状态下行事,以避免对自身生命或他人生命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则可能存在可宽恕的紧急状态。 如果没有其他出路,该行为仍然是非法的,但可以减轻罪责或具有可宽恕的效果。

假想的自卫

谁错误地认为他有权进行防御行为,如果该错误是认真和可理解的,则没有故意。 这种错误可以减轻或排除罪责。 但是,如果仍然存在违反谨慎义务的情况,则可以考虑过失或减轻处罚的评估,但不能考虑正当理由。

免除处罚 & 缓刑

转移:

严重胁迫的情况下,只有在绝对例外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进行转处。合格的构成要件要求特别严重的胁迫手段,例如威胁死亡、严重残害、绑架、明显的毁容或摧毁经济存在。这些手段通常构成严重的罪责,因此只有在具体个案中仅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实现合格情况或例外地存在异常低的罪责时,才考虑进行转处解决。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以考虑缓刑:

如果考虑进行转处,法院可以命令支付金钱、进行社区服务或进行犯罪补偿。
转处不会导致定罪,也不会导致犯罪记录

排除转移: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排除转移:

或者如果该行为总体上构成对个人保护商品的严重侵犯

只有在罪责最小且立即表示理解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审查是否存在例外情况。在实践中,转处对于严重胁迫来说仍然是极其罕见的选择。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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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量刑时,重要的是法院如何始终如一地权衡胁迫的强度、对受害者的影响以及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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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 后果

法院根据剥削性影响的严重程度、类型和强度来衡量刑罚法院根据所使用的合格胁迫手段的严重程度、威胁或暴力的强度以及胁迫情况对受害者产生的具体后果来衡量刑罚。关键是肇事者是否威胁或使用特别严重的罪恶,例如死亡、严重残害、绑架、明显的毁容或摧毁经济存在,以及这种手段是否以有计划或增加的程度使用。

加重情节尤其包括:

减轻情节包括:

如果自由刑可以有条件地缓刑,并且不超过两年并且肇事者具有积极的社会预测。在严重胁迫的情况下,

刑罚幅度

根据《刑法》第 106 条的严重胁迫中,基本情况下的刑罚幅度为六个月至五年的自由刑。只要通过特别严重的胁迫手段实施胁迫,则始终适用此增加的刑罚幅度。

合格的威胁或暴力手段包括:

对于胁迫导致受影响的人自杀企图自杀的情况,刑罚幅度增加到一到十年自由刑

如果严重胁迫

实施,则适用相同的一到十年的刑罚幅度。

不存在较轻的刑罚幅度。由于大规模增加的胁迫手段,严重胁迫构成了严重的不公正行为,因此立法者没有规定降级。

撤回威胁或随后缓和局势不会导致法律上的减轻处罚。这些情况只能在量刑框架内考虑,而不能在确定法定刑罚幅度时考虑。

罚金——按日计算制度

奥地利刑法根据每日罚金制计算罚金。 每日罚金的数量取决于罪责每天的金额取决于经济能力。 这样,刑罚会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调整,但仍然明显。

提示:

严重胁迫的情况下,只有在极少数例外情况下才会处以罚款。在实践中,合格的胁迫手段通常会导致监禁,因为它们构成了明显更高的罪责。

自由刑 & (部分)缓刑

《刑法》第 37 条:如果法定刑期最高可达五年,法院可以处以不超过一年的短期徒刑,并处以罚款。对于严重胁迫,也存在这种可能性,因为基本刑期范围为六个月至五年。但在实践中,《刑法》第 37 条的适用受到限制,因为合格的胁迫手段通常表现出明显更高的不公正行为,并建议判处监禁。

《刑法》第 43 条:如果刑期不超过两年,并且罪犯具有积极的社会预后,则可以有条件地缓刑。对于以下情况,也存在这种可能性: 《刑法》第 106 条,但较少被批准,因为严重的威胁或合格的暴力通常表达出更高的罪责。因此,只有在具体情况下,符合条件的犯罪构成要件处于较低水平且不存在持续恐吓的情况下,有条件缓刑才是现实的。

《刑法》第 43a 条:《刑法》第 43a 条:部分缓刑允许将无条件和有条件的部分刑期结合起来。它适用于六个月以上至两年以下的刑罚。由于在 《刑法》第 106 条中,通常可以判处该范围内的监禁,因此原则上可以考虑部分缓刑。但是,在具有特别严重的威胁或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其适用明显受到限制

《刑法》第 50 至 52 条:法院可以额外发布指示并命令缓刑监督。特别是,可以考虑禁止接触、反侵略计划、损害赔偿或治疗措施。目标是稳定的合法行为和避免进一步的胁迫情况。在严重胁迫的情况下,特别关注保护受害者和防止再次恐吓

法院管辖权

级别管辖

对于根据《刑法》第 106 条构成的严重胁迫,原则上由地方法院作为陪审法庭作出裁决,因为刑期范围为六个月至五年,因此存在不再属于地区法院管辖范围的犯罪行为。诸如死亡威胁、严重残害或绑架等合格的胁迫手段构成更高的干预强度,从而开启了地方法院的裁决权限。

不存在地区法院的管辖权。一旦满足了《刑法》第 106 条的犯罪特征,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胁迫具有合格的性质,则只有地方法院具有管辖权。

由于即使在合格或结果合格的情况下,刑罚威胁也不包括终身监禁,因此未规定陪审团法院,因此不符合陪审团法院管辖权的法律前提条件。

地域管辖

有管辖权的是犯罪地点的法院。 特别重要的是,

如果无法明确确定犯罪地点,则管辖权取决于

诉讼程序将在最能保证适当和有序进行的地方进行。

审级

可以对州法院的判决向高等州法院提出上诉。随后,可以通过向Nichtigkeitsbeschwerde或其他上诉来对最高法院的裁决提出质疑。

刑事诉讼中的民事索赔

对于根据《刑法》第 106 条构成的严重胁迫,受害者本人或近亲可以作为私人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提出民事索赔。由于特别严重的胁迫手段,例如死亡威胁、严重残害、绑架或导致违反特别重要利益的行为——通常存在更高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心理护理费用、收入损失以及对严重的精神或身体后果的赔偿。

私人当事方加入会阻止所有已提出索赔的时效,只要刑事诉讼仍在进行中。只有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结案后,时效期限才会重新开始计算,除非该索赔已完全获得批准。

自愿赔偿损失,例如真诚的道歉、经济补偿或对受害者的积极支持,可以减轻刑罚,前提是这些行为是及时可信完整的。

然而,如果行为人以特别恶劣的手段进行威胁,使受害者长时间处于痛苦状态,或迫使他人采取损害特别重要利益的行为,那么事后的弥补通常会大大丧失其减轻处罚的效果。在这种严重的胁迫情况下,事后的补偿无法再显著地减轻所犯的不法行为。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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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刑事诉讼程序的人可以及早做出战略决策,避免在诉讼的最初阶段错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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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概览

被告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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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 & 行为建议

  1. 保持沉默。
    简短的声明就足够了:“我行使我的沉默权,并首先与我的辩护律师交谈。”这项权利从警察或检察院的第一次审讯开始生效。
  2. 立即联系辩护律师。
    在没有查阅侦查档案的情况下,不应发表任何声明。只有在查阅档案后,辩护律师才能评估哪种策略和哪种证据保全是有意义的。
  3. 立即保存证据。
    制作医疗报告、带有日期和比例尺的照片,如有必要,制作 X 光片或 CT 扫描。将衣物、物品和数字记录分开存放。最迟在两天内创建证人名单和记忆记录。
  4. 不要与对方联系。
    您自己的消息、电话或帖子可以用作对您不利的证据。所有沟通应仅通过辩护律师进行。
  5. 及时保存视频和数据记录。
    公共交通工具、场所或房屋管理部门的监控录像通常会在几天后自动删除。因此,必须立即向运营商、警察或检察院提出数据安全申请。
  6. 记录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时,您应要求提供命令或记录的副本。记下日期、时间、参与人员和所有带走的物品。
  7. 被捕时:不要对案件发表任何声明。
    坚持立即通知您的辩护律师。只有在有紧急犯罪嫌疑和额外的拘留理由时,才能判处审前拘留。较轻的措施(例如,承诺、报告义务、禁止接触)应优先考虑。
  8. 有针对性地准备损害赔偿。
    付款或赔偿提议应仅通过辩护处理并记录在案。结构化的损害赔偿对转移和量刑有积极影响。

律师支持给您带来的优势

关于胁迫的诉讼属于刑法中更具挑战性的领域之一。根据严重胁迫诉讼是强制犯罪中最具法律挑战性的情况之一。根据《刑法》第106条提起的指控涉及特别具有侵略性的影响力形式,例如死亡或严重残害的威胁、使人处于痛苦状态或强迫他人采取损害特别重要利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经常存在争议的是,所声称的威胁是否确实达到了法律要求的高标准,或者事实上的事件是否需要以不同的方式进行评估。

是否存在严重胁迫,关键取决于所使用的胁迫手段是否客观上能够完全打破自由意志,并将受害者置于特别无助的境地。威胁措辞、行动强度或相关人员之间关系的细微差异可能会极大地改变法律评估。

尽早获得律师代理可确保完整且正确地收集证据,可靠地分类陈述并制定前后一致的论证路线。只有精确的分析才能表明是否实际满足了严重胁迫的先决条件,或者指控是否基于夸大、误解或不明确的生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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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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