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盗窃
严重盗窃
与基本犯罪构成不同的是,这里不仅对他人的处分权力的干涉至关重要,而且加重的非法行为也很重要,这种非法行为源于法律规定的加重情节,特别是源于价值限额或《刑法》第 128 条中提及的特殊情况。 即使是短暂地获得对物品的实际控制权,也足以构成严重盗窃。《刑法》第 128 条加重了刑罚,因为立法者对这些形式的财产干涉处以特别的处罚。
如果故意拿走他人的可移动物品,并且还满足了 《刑法》第 128 条 规定的加重情节,则构成严重盗窃。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严重盗窃不是轻微犯罪。如果满足了价值限额或特别受保护的犯罪对象,则立即面临明显更高的刑事风险。 “
客观构成要件
《刑法》第 128 条 的客观犯罪构成以《刑法》第 127 条规定的盗窃罪为前提。因此,它要求拿走他人的可移动物品。拿走意味着行为人取消了权利人的实际控制权,并且自己或通过第三方建立了新的控制权,即拿走该物品并剥夺了先前所有者对该物品的控制。
此外,在严重盗窃中,必须存在《刑法》第 128 条 规定的加重情节。因此,重要的不仅是对他人处分权力的干涉,而且是源于特殊情况或价值限额的加重的非法内容。
即使在严重盗窃中,只要权利人因此失去控制权,短暂地获得对物品的实际控制权就已足够。不需要永久占有或以后的使用。
《刑法》第 128 条保护他人的财产免受特别严重的非法剥夺形式的侵害,并且作为加重情节与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相关联。
加重情节
特别是,如果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发生盗窃,例如在火灾、洪水期间或利用被盗者的无助,则构成严重盗窃。同样,《刑法》第 128 条也涵盖了在宗教场所或专门用于礼拜的物品上、在公共收藏或建筑物中的特别值得保护的文化财产以及关键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上的盗窃行为。如果物品的价值超过 5,000 欧元,也构成严重盗窃。如果价值超过 300,000 欧元,则构成特别严重的盗窃形式。
审查步骤
行为主体:
犯罪主体可以是任何在刑法上负责任的人,他们拿走他人的物品,从而剥夺了权利人对该物品的实际控制权。即使在严重盗窃中,行为人的个人特征也无关紧要。
客体:
犯罪对象是任何具有财产价值的他人的动产。如果某物不完全属于犯罪人,则该物是属于他人的。任何可以实际拿走的物品都是动产。
在严重盗窃中,还必须存在《刑法》第 128 条 规定的加重情节。
行为:
犯罪行为在于拿走。如果行为人未经或违背权利人的意愿拿走该物品,从而使权利人失去实际控制权,则构成拿走。拿走可以是秘密的、公开的或利用疏忽大意进行的,只要不对人使用暴力。
行为结果:
犯罪结果在于权利人失去对该物品的实际控制权,并且行为人建立了新的占有。即使是短暂地拿走该物品也已足够。不需要永久丧失或以后的使用。
因果关系:
对该物品失去控制权必须是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如果没有拿走行为,就不会发生这种情况。
客观归责:
如果正是《刑法》第 128 条与第 127 条结合旨在防止的情况得以实现,即有人在特别恶劣的情况下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拿走他人的物品,即使他没有权利这样做,那么该结果在客观上是可以归责的。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核心在于占有的转移。一旦他人的占有被破坏并且建立了新的占有,通常就满足了犯罪构成。 “
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刑法》第 128 条 规定的严重盗窃罪涵盖了存在《刑法》第 127 条规定的盗窃罪并且存在加重情节的情况。同样,这里也故意拿走他人的可移动物品,从而使权利人失去对该物品的实际控制权,并且行为人建立了新的占有。重点仍然在于剥夺物品本身,而不是损坏或改变物品。加重的非法行为源于犯罪的特殊情况或物品价值的增加,而不是源于不同的犯罪行为。
- 《刑法》第 129 条——入室盗窃或持械盗窃:入室盗窃或持械盗窃构成了盗窃罪的独立加重情节。这里同样涉及拿走他人的可移动物品,但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特别恶劣,例如通过入室或携带武器。虽然《刑法》第 128 条与某些外部情况或价值限额相关联,但《刑法》第 129 条则侧重于实施的方式。如果满足了《刑法》第 129 条的前提条件,则《刑法》第 128 条规定的严重盗窃罪将退居次要地位,并且适用《刑法》第 129 条更严厉的刑罚。
- 《刑法》第 125 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涵盖了任何故意的损害他人财物的行为,从而导致其状况或可用性恶化。权利人原则上保留该物品,但该物品被损坏、毁容或无法使用。
与严重盗窃罪的区别在于攻击目标:在故意毁坏财物罪中,该物品保留在权利人手中,其状况恶化。在严重盗窃罪中,权利人失去物品本身。如果损坏和拿走同时发生,例如如果物品被损坏然后被盗,则故意毁坏财物罪和(严重)盗窃罪并存,因为不同的法益受到侵犯。
竞合:
真正竞合:
如果除了严重盗窃罪之外,还存在其他独立的犯罪行为,例如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或危险恐吓罪,则存在真正的竞合。严重盗窃罪保留其独立的非法内容,并且不会被取代。如果多个法益受到侵犯,则这些犯罪行为并存。
不真正竞合:
如果另一个犯罪构成涵盖了严重盗窃罪的全部非法内容,则可以考虑基于特殊性的取代。例如,在更进一步加重的盗窃形式中,《刑法》第 128 条作为加重情节退居次要地位。
数罪:
如果多次独立实施严重盗窃罪,例如在时间上分开的拿走或不同的犯罪对象,则存在数罪并罚。每次拿走都构成单独的犯罪行为,除非存在自然的单一行为。
持续行为:
如果多次拿取行为直接相关并且由统一的意图驱动,例如在同一计划框架内的多次盗窃行为,则可以假定为单一行为。一旦没有进一步的拿取行为发生或行为人放弃其意图,该行为就结束。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区分是严格的。一旦增加了入室盗窃、携带武器或其他资格,该案件就离开了基本构成要件,并且刑事后果会大大加剧。 “
举证责任与证据评估
检察院:
检察官必须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刑法》第 127 条意义上的盗窃罪,并且存在《刑法》第 128 条规定的加重情节。关键在于证明权利人失去了对该物品的实际控制权,并且被告人自己或通过第三方获得了对该物品的新的控制权。这不仅涉及客观上剥夺该物品,而且还涉及《刑法》第 128 条规定的加重前提条件的存在。
尤其要证明的是:
- 实际发生了拿走行为,
- 该物是他人之物,即不完全属于被告人所有,
- 权利人失去了对该物的实际控制,
- 被告人建立了新的占有,即使这只是短暂的,
- 剥夺行为是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
- 存在《刑法》第 128 条规定的加重情节,例如特殊的犯罪行为实施方式或超过法定价值限额。
检察官还必须说明,所声称的盗窃行为和定性情节是否可以客观地确定,例如通过证人证词、录像、收银机数据、库存文件、价值证明或其他可理解的情况。
法院:
法院综合审查所有证据,并根据客观标准判断是否存在拿走行为以及是否满足《刑法》第 128 条规定的前提条件。重点在于权利人是否确实失去了该物品,这种丧失是否可以归咎于被告人,以及是否证明了加重情节。
法院尤其会考虑:
- 事件发生前后的占有关系,
- 所声称的盗窃行为的类型和过程,
- 控制权丧失的时间和持续时间,
- 证人关于犯罪过程和被告人参与情况的证言,
- 视频录像、收银机数据或其他客观证据,
- 证明盗窃罪的加重性质的情况或证据,
- 一个有理智的普通人是否会认为该物品已被从权利人处拿走。
法院明确区分了单纯的误解、疏忽、临时所有权转让或没有真正控制权丧失的情况,这些情况不构成构成要件的拿走行为。
被告人:
被告人 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她可以提出合理的怀疑,尤其是在以下方面:
- 是否实际发生了盗窃行为,
- 权利人是否真的失去了对物品的控制,
- 是否存在同意、授权或归还意图,
- 该物品是否只是被短暂地触摸或移动,而没有建立新的占有,
- 犯罪过程描述中的矛盾或漏洞,
- 可以同样合理地解释该物品丢失的其他原因,
- 所声称的加重情节是否确实存在。
她还可以说明某些行为是容易引起误解的、偶然的或经过同意的,或者不满足《刑法》第 128 条规定的前提条件。
典型评估
在实践中,对于《刑法》第 128 条,以下证据尤其重要:
- 视频录像或照片,例如来自商店或公共场所,
- 关于拿走过程的证人证词,
- 收银机数据、库存文件或访问控制,
- 关于物品价值或加重情节的文件,
- 可以从中得出过程或意图的通信证据,
- 显示物品何时消失以及谁有权访问的时间顺序。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盗窃诉讼中,证据逻辑至关重要。录像、收银机数据和一致的证人证词通常比事后解释更重要,因为它们客观地证明了占有权的转移。 “
实践案例
- 拿走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电动自行车:行为人从一个未上锁的车库里偷走了一辆价值 7,500 欧元的高档电动自行车。他认为所有者不会在短期内注意到损失,并打算只暂时使用这辆电动自行车。事实上,所有者失去了对该物品的实际控制权,而行为人建立了新的占有。电动自行车的价值超过了法定价值限额,因此构成了《刑法》第 128 条规定的严重盗窃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未经同意拿走了该物品并剥夺了权利人的权利。即使是短暂的获得也足以实现犯罪构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解释了盗窃罪的加重情节,但对于拿走行为本身而言,这并不是决定性的。
- 在加重情况下拿走物品:行为人在一个公共场所拿走了一个在公共收藏中的他人物品,并且未经权利人同意将其移走。权利人因此失去了对该物品的处分和控制权,而行为人建立了新的占有。无论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该物品的特殊价值,由于加重情节,都构成了《刑法》第 128 条规定的严重盗窃罪。关键在于在法律规定的加重条件下非法剥夺该物品。
这些例子表明,如果《刑法》第 128 条规定的严重盗窃罪成立,则必须未经同意拿走他人的可移动物品,权利人失去实际控制权,并且满足加重情节或法定价值限额。同样,这里决定性的不是拿走的时间长短,而是干涉他人的处分和所有权以及加重的非法内容。
主观构成要件
《刑法》第 128 条规定的盗窃罪的主观犯罪构成要求故意。行为人必须知道他正在拿走他人的可移动物品,从而剥夺了权利人对该物品的实际控制权,并且自己建立了新的占有。他必须认识到该物品不属于他,并且拿走行为未经权利人同意。
因此,行为人必须理解,他的行为从整体上看构成了有针对性地剥夺他人物品,并且通常能够将权利人排除在该物品的使用和处分之外。对于故意而言,行为人认真地认为拿走行为是可能的并且接受了它就足够了。不需要超出此范围的意图故意;间接故意就足够了。
此外,故意还必须延伸到《刑法》第 128 条规定的加重特征。因此,行为人至少必须默认接受存在加重前提条件,特别是物品的价值超过了相关的价值限额。行为人认真地认为更高的价值是可能的并且接受了它就足够了。相反,如果有人认真地认为该物品价值不高并且没有达到价值限额,则在主观上没有实现加重特征。
此外,盗窃罪还要求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必须至少默认接受为自己或第三方获取非法的财产利益,例如通过保留、使用、转让或出售该物品。这种额外的内在目标是财产犯罪的典型特征,并且也必须存在于加重盗窃罪中。
如果行为人认真地认为自己有权拿走,该行为是权利人希望或允许的,或者他有权要求该物品,则不存在主观犯罪构成。如果行为人在没有间接故意的情况下否认加重特征,因为他认真地认为价值低于价值限额,则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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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当禁止性错误是不可避免的时,才能免除责任。 谁的行为明显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就不能声称他没有认识到违法性。 每个人都有义务了解其行为的法律界限。 仅仅是无知或轻率的错误并不能免除责任。
罪责原则:
只有有过错的行为才会被处罚。 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主要事件,并且至少默认。 如果缺乏这种故意,例如,因为行为人错误地认为他的行为是被允许的或自愿参与的,则最多存在疏忽。 这对于故意犯罪是不够的。
无责任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时由于严重的精神障碍、病态的精神损害或严重的控制能力丧失而无法认识到其行为的不法性或根据这种认识行事,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存在相应的怀疑,将获得精神病学评估。
如果行为人在极端的胁迫状态下行事,以避免对自身生命或他人生命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则可能存在可宽恕的紧急状态。 如果没有其他出路,该行为仍然是非法的,但可以减轻罪责或具有可宽恕的效果。
谁错误地认为他有权进行防御行为,如果该错误是认真和可理解的,则没有故意。 这种错误可以减轻或排除罪责。 但是,如果仍然存在违反谨慎义务的情况,则可以考虑过失或减轻处罚的评估,但不能考虑正当理由。
免除处罚与转处
转移:
对于《刑法》第 128 条规定的盗窃罪,不排除转移视线,但会明显更加谨慎地考虑。该犯罪构成涉及加重盗窃罪,其中存在其他情况,例如重大的价值维度或特别受保护的物品。这通常与加重的非法行为相关联,这限制了转移视线的解决。
在加重情节仅略微实现、行为人立即表示理解并且可以迅速而完全地弥补后果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审查转移视线。随着加重特征的重要性、更高的损失金额或有针对性的行动的增加,转移视线解决的可能性明显降低。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以考虑缓刑:
- 总体而言,罪责较轻,
- 加重情节不是很严重,
- 没有发生严重的后续影响,
- 不存在有计划或重复的行为,
- 事实清晰且易于理解,
- 并且行为人有见识、合作和愿意补偿。
如果考虑缓刑,法院可以命令金钱给付、社区服务、监督指示或犯罪补偿。缓刑不会导致定罪,也不会导致犯罪记录。
排除转移: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排除转移:
- 已经发生了重大的财产损失,
- 加重情节清晰而明显,
- 该行为是有意识地有针对性或有计划地实施的,
- 存在多个独立的盗窃行为,
- 存在重复或系统性的行为,
- 增加了特殊的加重情节,
- 或者总体行为构成了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严重侵犯。
只有在明显最轻微的过错和立即表示理解的情况下,才能审查是否允许例外地采取转移视线的做法。在实践中,《刑法》第 128 条是可能的,但比基本犯罪构成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并且严格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缓刑不是自动的。有计划的方法、重复或明显的财产损失在实践中通常会排除缓刑解决。 “
量刑与后果
法院根据财产干预的程度、拿走的类型、持续时间和强度以及剥夺该物对权利人的经济地位或使用可能性造成的损害程度来衡量刑罚。决定性因素是犯罪人是否有针对性、有计划或重复地采取行动,以及该行为是否造成了明显的财产损害。
加重情节尤其包括:
- 盗窃行为持续较长时间,
- 存在系统性或特别顽固的行为,
- 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 涉及多个物品或具有重要经济意义的物品,
- 尽管有明确的指示或停止要求,仍发生进一步的盗窃行为,
- 存在特殊的信任违反行为,例如在亲近、工作或依赖关系中发生的盗窃行为,
- 或者存在相关的先前犯罪记录。
减轻情节包括:
- 清白,
- 完全坦白和明显的认识,
- 立即停止犯罪行为,
- 积极的补救努力或损害赔偿,
- 行为人的特殊负担或过度劳累情况,
- 或过长的诉讼时间。
如果自由刑不超过两年,并且行为人具有积极的社会预测,则法院可以有条件地免除自由刑。
刑罚幅度
《刑法》第 127 条规定的盗窃罪构成了基本犯罪构成,并处以最高六个月的自由刑或最高 360 个日工资的罚金。
- 如果存在《刑法》第 128 条第 1 款规定的加重犯罪构成 ,例如因为盗窃
- 是利用特殊的困境或无助,
- 是在用于宗教活动的场所或在宗教专用物品上,
- 是在具有普遍认可的科学、艺术、民俗或历史价值的物品上,
- 是在关键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上
- 或是在价值超过 5,000 欧元的物品上
- 实施的,则构成严重盗窃。在这些情况下,刑罚范围为最高三年的自由刑。
如果被盗物品的价值超过 300,000 欧元,则适用 《刑法》第 128 条第 2 款 . 法律规定了明显加重的刑罚范围,即一到十年自由刑。在这种情况下,不再规定罚金。
其他加重盗窃形式,如入室盗窃或持械盗窃(《刑法》第 129 条)、以营利为目的的盗窃(《刑法》第 130 条)或抢劫性盗窃(《刑法》第 131 条)会导致各自更具体的法定刑罚范围具有决定性意义。《刑法》第 128 条的加重特征无论如何都与法律分类和量刑相关,除非它们被更具体的犯罪构成完全涵盖。
罚金——按日计算制度
奥地利刑法根据每日罚金制计算罚金。 每日罚金的数量取决于罪责,每天的金额取决于经济能力。 这样,刑罚会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调整,但仍然明显。
- 范围:最高720 个日罚金——最低€ 4,最高€ 5,000每天。
- 实践公式:大约6 个月的自由刑相当于大约 360 个每日罚金。 这种换算仅用作指导,并且不是僵化的模式。
- 如果未付款:法院可以处以替代自由刑。 通常适用:1 天替代自由刑相当于 2 个每日罚金。
提示:
对于《刑法》第 128 条规定的严重盗窃罪,罚金明显退居次要地位。由于刑罚的加重,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考虑罚金,例如在过错较小且处于加重情节的下限时。如果存在价值加重情节 《刑法》第 128 条第 2 款 ,刑罚范围为一到十年自由刑,则法律排除了罚金。
自由刑与(部分)缓刑
《刑法》第 37 条:如果法定刑罚最高可达五年,法院可以判处罚金,而不是最高一年的短期自由刑。 因此,这种可能性也存在于严重盗窃罪中。
然而,在实践中,这项规定应用得更加谨慎,因为严重盗窃罪需要加重情节,并且通常具有更高的非法性。主要在犯罪行为处于加重情节的下限、损失较小或已得到弥补并且不存在加重情节的情况下考虑适用。
对于具有法定最低自由刑的特别高的价值加重情节,则排除适用。
《刑法》第 43 条:如果自由刑有条件地免除,则可以不超过两年并且行为人具有积极的社会预测。这种可能性也存在于严重盗窃罪中。如果犯罪行为是有计划地、重复地或在明显加重的情况下实施的,则有条件免除的适用会更加谨慎。如果损失已完全弥补、行为人表示理解并且犯罪行为发生在较低的加重范围内,则有条件免除是现实的。
《刑法》第 43a 条:部分有条件免除允许无条件和有条件免除的刑罚部分相结合。它适用于超过六个月且不超过两年的刑罚。
在严重盗窃罪中,如果罪责相当的刑罚在六个月到两年之间,这种形式尤其重要。对于具有最低自由刑的案件,通常会排除这种形式。
《刑法》第 50 条至 52 条:法院可以发布指示并命令缓刑帮助。这些通常涉及损害赔偿、归还物品、避免进一步的财产犯罪或结构性措施,如行为训练。目的是弥补造成的损失并防止未来的犯罪行为。
法院的管辖权
属事管辖权
对于《刑法》第 128 条规定的严重盗窃罪,由于刑罚的加重,原则上由州法院管辖。地区法院的简单管辖范围通常会超出,因为《刑法》第 128 条第 1 款规定了最高三年的自由刑。
如果涉及《刑法》第 128 条第 1 款 规定的严重盗窃罪,则由州法院作为独任法官作出裁决。由于缺乏足够的实质管辖权,不再考虑地区法院。
如果物品的价值超过300,000 欧元,因此构成了《刑法》第 128 条第 2 款 规定的严重盗窃罪,则由于一到十年自由刑的刑罚,由陪审法庭管辖。在这些情况下,排除独任法官。
不考虑陪审团法院,因为即使在《刑法》第 128 条第 2 款中,也没有规定会开启其管辖权的刑罚。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法院管辖权完全遵循法定管辖权秩序。决定性因素是刑罚、犯罪地点和程序管辖权,而不是相关方的 subjective 评估或案件事实的实际复杂性。 “
地域管辖权
有管辖权的是拿走物品所在地的法院。决定性因素是权利人在哪里失去了对物品的实际控制,以及犯罪者在哪里建立了新的占有。
如果无法明确确定犯罪地点,则管辖权取决于
- 被告人的住所,
- 逮捕地点,
- 或主管检察官办公室的所在地。
诉讼程序将在最能保证适当和有序进行的地方进行。
审级
对于州法院作为初审法院的判决,根据判决形式,可以上诉,并在适当情况下提出无效申诉。如果满足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则由最高法院管辖。
如果严重盗窃罪是在陪审法庭审理的,则审级制度也遵循一般规则,其中无效申诉和上诉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
刑事诉讼中的民事索赔
对于《刑法》第 128 条规定的严重盗窃罪,受害人可以作为私人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直接主张其民事权利。由于这种犯罪行为也涉及非法剥夺他人的可移动物品,因此权利主张尤其针对物品的价值、重置成本、使用损失、丧失的使用利益以及因拿走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
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要求赔偿间接损失,例如,如果该物品用于职业或商业目的,并且剥夺导致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私人当事人的加入会阻止所有主张的权利要求的时效,只要刑事诉讼正在进行中。只有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之后,时效期限才会继续,如果损害没有完全被判决。
自愿赔偿,例如归还物品、支付价值或认真努力进行补偿,可能会产生减轻处罚的效果,前提是它及时且完整地进行。
然而,如果行为人是有计划地、重复地或以导致重大财产损失的方式行事的,那么后来的损害赔偿通常会失去其大部分减轻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事后弥补只能有限地弥补犯罪行为的非法性。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私人当事人的权利要求必须明确量化并提供证明。如果没有清晰的损害文件,赔偿要求在刑事诉讼中通常是不完整的,并转移到民事诉讼中。 “
刑事诉讼概述
侦查开始
刑事诉讼需要具体的怀疑,从那时起,一个人被认为是嫌疑人,并且可以主张所有嫌疑人的权利。由于这是一项公诉罪,因此一旦存在相应的怀疑,警察和检察院就会依职权启动诉讼。为此,不需要受害人的特别声明。
警察与检察院
检察院负责进行侦查程序并决定后续流程。刑事警察进行必要的侦查,保护现场,收集证人证言并记录损失。最终,检察院根据过错程度、损失金额和证据情况,决定中止、缓刑或起诉。
讯问被告人
在每次审讯前,必须将被告人充分告知其权利,特别是沉默权和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如果被告要求辩护律师,则必须推迟审讯。正式的被告审讯旨在与犯罪指控对质,并提供陈述的机会。
查阅文件
可以向警察、检察院或法院查阅案件档案。档案也包括证据,但不得因此危及侦查目的。私人当事人的加入受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约束,并使受害者可以直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主要审判
主要审判用于口头证据的采集、法律评估以及对任何民事权利要求的裁决。法院尤其会审查犯罪过程、故意、损失金额以及证词的可信度。诉讼程序以定罪、无罪释放或缓刑结案。
嫌疑人的权利
- 信息与辩护:获得通知、诉讼援助、自由选择辩护律师、翻译援助、证据申请的权利。
- 沉默与律师:随时保持沉默的权利;如果寻求辩护律师,则应推迟讯问。
- 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关于怀疑/权利的信息;例外情况仅用于确保调查的目的。
- 实际查阅文件:调查和主要诉讼文件;限制第三方查阅以支持嫌疑人。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最初 48 小时内采取的正确步骤通常决定了诉讼是升级还是保持可控。“
实践与行为提示
- 保持沉默。
简短的声明就足够了:“我行使我的沉默权,并首先与我的辩护律师交谈。”这项权利从警察或检察院的第一次审讯开始生效。 - 立即联系辩护律师。
在没有查阅侦查档案的情况下,不应发表任何声明。只有在查阅档案后,辩护律师才能评估哪种策略和哪种证据保全是有意义的。 - 立即保护证据。
您应尽早保存所有可用的文件、消息、照片、视频和其他记录,并保留副本。应定期备份数字数据,并防止事后更改。记下重要人物作为可能的证人,并及时在记忆记录中记录事件的经过。 - 不要与对方联系。
您自己的消息、电话或帖子可以用作对您不利的证据。所有沟通应仅通过辩护律师进行。 - 及时保存视频和数据记录。
公共交通工具、场所或房屋管理部门的监控录像通常会在几天后自动删除。因此,必须立即向运营商、警察或检察院提出数据安全申请。 - 记录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时,您应要求提供命令或记录的副本。记下日期、时间、参与人员和所有带走的物品。 - 被捕时:不要对案件发表任何声明。
坚持立即通知您的辩护律师。只有在有紧急犯罪嫌疑和额外的拘留理由时,才能判处审前拘留。较轻的措施(例如,承诺、报告义务、禁止接触)应优先考虑。 - 有针对性地准备补救措施。
付款、象征性服务、道歉或其他补偿方案应仅通过辩护律师处理和记录。有组织的补救措施可能对缓刑和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谁考虑周全,保护证据并及早寻求律师支持,谁就能保持对诉讼程序的控制。“
律师支持的优势
《刑法》第 128 条规定的严重盗窃罪与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相关联,并且额外要求加重情节或重大的财产价值。法律评估主要取决于具体的犯罪过程、故意、加重情节和证据情况。即使是事实上的微小偏差也可能具有决定性意义。
尽早寻求律师的陪同可以确保正确分类案件事实、正确评估证据并以法律上可利用的方式处理减轻责任的情况。
我们的律师事务所
- 审查是否实际满足了严重盗窃罪的前提条件,或者是否需要其他法律评估,
- 分析证据情况和所声称的加重特征,
- 制定明确的辩护策略,该策略完整且法律精确地对案件事实进行分类。
作为专门从事刑法的代理机构,我们确保仔细审查严重盗窃罪的指控,并在可靠的事实基础上进行诉讼。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律师的支持意味着将实际事件与评估明确区分开来,并从中制定可靠的辩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