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欺诈
严重欺诈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第 146 条规定的欺诈行为,并且该行为通过特殊的欺骗手段或合格的损害程度加剧,则构成《刑法》第 147 条规定的严重欺诈。行为人虚报事实,从而导致损害财产的行为、容忍或不作为,并且故意以非法致富为目的。加重情节尤其体现在使用虚假或伪造的文件、滥用非现金支付手段、操纵或窃取数据、不正确的测量设备或类似的证据手段、冒充公务员或超过法定损害赔偿限额。关键在于欺骗的性质或损害的程度大大增加了犯罪行为的不法性。
如果使用特别危险的欺骗手段或造成合格的财产损失实施了《刑法》第 146 条规定的欺诈行为,并且由此大大增加了该行为的不法性,则构成严重欺诈。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严重欺诈中,不仅要看陈述是否不正确,还要看合格的欺骗手段或严重的损害程度是否专门影响了受害者的财产决定。“
客观构成要件
客观构成要件仅包括外部可感知的事件。关键在于具体行为、使用的欺骗手段以及发生的财产损失。内部过程,如动机或意图,在此层面不予考虑。
《刑法》第147 条规定的严重欺诈的客观构成要件首先要求满足《刑法》第 146 条规定的欺诈的所有构成要件。行为人必须通过虚报事实诱使某人做出行为、容忍或不作为,从而导致受骗者或第三方的财产损失。其特点是,行为人没有直接访问他人财产的权限,而是受害者由于欺骗而自行做出损害财产的处分。
此外,严重欺诈还包括一个合格的客观要素。如果行为人使用特别危险或在法律上重要的手段进行欺骗,或者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损害程度,则存在这种情况。这尤其包括使用虚假或伪造的文件、滥用非现金支付手段、操纵或窃取数据、不正确的测量设备或类似的证据手段以及冒充公务员。同样,如果造成超过 5,000.00 欧元的财产损失,则无论欺骗的性质如何,都满足了构成要件。
财产损失的发生是因为受害者相信了欺骗并在此基础上采取行动。关键在于,财产减少是通过受骗者的行为间接造成的。如果没有欺骗,受害者就不会采取具体的行为、容忍或不作为。
如果向受害者虚报不正确的事实、歪曲真实的事实或隐瞒有义务披露的情况,则构成虚报事实。事实是过去或现在的具体事件或情况,可以证明。欺骗必须是造成财产处分的原因。
一旦通过欺骗导致的行为发生财产损失,客观构成要件即已满足。行为人无需已经实现财产利益。
审查步骤
行为主体:
行为主体可以是任何在刑法上负责的人。不需要特殊的个人特征,《刑法》第 147 条也没有规定特殊犯罪。
客体:
行为客体是受骗者或第三方的财产,这些财产因欺骗导致的行为而受到损害。
行为:
行为包括虚报事实,从而诱使受害者做出行为、容忍或不作为,从而造成财产损失。
根据《刑法》第147 条规定的严重欺诈,还必须存在加重情节,特别是使用特殊的欺骗手段,如虚假或伪造的文件、滥用的非现金支付手段、操纵或窃取的数据、不正确的测量设备、冒充公务员或超过法定损害赔偿限额。
行为结果:
行为结果在于发生财产损失,这直接归因于受害者的欺骗导致的行为。 如果该行为造成超过 300,000.00 欧元的损失,则构成特别严重的加重情节。
因果关系:
财产损失必须是欺骗的结果。如果没有欺骗,受害者就不会进行损害财产的处分。
客观归责:
如果正是刑法规范想要阻止的风险得以实现,即财产因受害者因欺骗而造成的自我损害而受到损害,则该结果在客观上是可归责的。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严重欺诈需要一个精确的因果链:欺骗、错误、财产处分和损害必须有明确的证据。如果缺少一个环节,指控就不成立。 “
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刑法》第147 条规定的严重欺诈的构成要件必须建立在《刑法》第 146 条规定的欺诈之上。它涵盖了以下情况:某人通过虚报事实被诱使做出行为、容忍或不作为,从而造成财产损失,并且通过合格的欺骗手段或增加的损害程度加剧了不法性。不法的重点在于有针对性地误导受害者,受害者由于错误的事实情况而错误地采取行动。
严重欺诈的特点还在于,没有使用暴力,也没有使用危险的威胁。受害者不是在胁迫下采取行动,而是基于他相信的欺骗。行为人有意识地利用错误,以便为自己或第三方获取非法的财产利益。
- 《刑法》第 105 条——胁迫:胁迫涵盖了以下情况:某人通过暴力或危险的威胁被迫采取某种行为。为此,财产损失不是绝对必要的。在严重欺诈中,完全没有胁迫。受害者的行为完全基于欺骗,而不是基于压力或威胁。如果缺少虚报事实或财产损失,则不构成欺诈。
- 《刑法》第 142 条——抢劫:在抢劫中,行为人自己拿走他人的动产或直接勒索,并使用暴力或威胁对身体或生命造成现实危险。在严重欺诈中,既没有拿走行为,也没有胁迫性质。财产损失仅通过受害者因欺骗而造成的处分而产生。
竞合:
真正竞合:
如果除了严重欺诈之外,还实现了其他独立的犯罪行为,例如伪造文件、伪造数据或背信,则存在真正的竞合。这些构成要件仍然并存,因为不同的法律利益受到侵犯,并且不存在消费。
不真正竞合:
如果另一个构成要件完全涵盖了欺诈的全部不法内容,则存在不真正的竞合。在这种情况下,欺诈作为辅助构成要件退居次要地位,例如,如果欺骗仅是更具体犯罪的非独立的手段。
数罪:
如果实施了多个独立的欺诈行为,例如在时间上分离的欺骗中,每个欺骗都造成独立的财产损失,则存在数罪并罚。每个行为都构成一个独立的刑事单位。
持续行为:
如果多个欺骗行为在时间和事实上密切相关,并且由统一的犯罪计划支持,则可以假定存在单一行为。一旦不再发生因欺骗导致的财产处分,该行为即告结束。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高额损失或使用虚假文件会明显转移诉讼的重点。在简单欺诈中可能仍然是边缘情况的事情,在严重欺诈中很快会导致严厉的监禁刑罚。 “
举证责任与证据评估
检察院:
检察官必须证明被告人犯有《刑法》第 146 条规定的欺诈罪,并且还满足了《刑法》第 147 条的加重构成要件。出发点是证明存在虚报事实,被告人通过该虚报事实诱使某人做出行为、容忍或不作为,从而造成财产损失。此外,还必须证明被告人故意采取行动,以便为自己或第三方获取非法的财产利益。
此外,检察官还必须证明该行为是在《刑法》第 147 条的加重情节下实施的,特别是通过使用特殊的欺骗手段或通过超过法定损害赔偿限额。
尤其要证明的是:
- 实际上已经发生了对事实的欺骗,
- 欺骗是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的原因,
- 受骗者基于这种错误而采取了行为、容忍或不作为,
- 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导致受骗者或第三方遭受财产损失,
- 在欺骗、错误、财产处分和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财产损失正是欺骗性处分的结果,
- 被告人以致富意图采取行动,
- sowie dass ein qualifizierender Umstand des § 147 StGB vorliegt, etwa
- 使用虚假或伪造的文件,
- 滥用的非现金支付手段,
- 操纵或窃取的数据,
- 不正确的测量设备,
- 冒充公务员,
- 或超过 5,000.00 欧元或 300,000.00 欧元的损失。
检察官必须说明欺骗行为、错误、财产处分、财产损失、致富意图和加重情节是否可以客观确定,例如通过
- 证人证词,
- 通信记录,如消息、电子邮件或谈话记录,
- 文件、合同或书面材料,
- 资金流动、转账或会计凭证,
- 视频或录音,
- 以及有计划行动、重复或欺骗目的性的迹象。
法院:
法院审查总体背景下的所有证据。它根据客观标准判断是否存在虚报事实,该虚报事实导致了因错误导致的财产处分,并进一步导致了财产损失。此外,还必须审查《刑法》第 147 条规定的加重特征以及被告人的致富意图是否可以毫无疑问地确定。
法院特别考虑以下因素
- 欺骗的内容、性质和强度,
- 欺骗、错误和财产处分之间的时间关系,
- 受害者的具体行为及其决策基础,
- 关于欺骗过程和被告人参与情况的证人证词,
- 沟通内容、合同文件或付款凭证,
- 被告人的陈述是否在客观上不真实或具有误导性,
- 在这种欺骗行为中,一个有理解能力的普通人是否会陷入错误,
- 财产损失在经济上是否可以理解,
- 以及是否可以识别出有针对性的、有计划的或特别危险的行动。
法院明确区分了纯粹的合同风险、民事法律上的履行障碍、意见表达、没有事实核心的未来承诺以及虽然发生了财产损失,但无法证明构成要件的欺骗或《刑法》第 147 条规定的加重情节的情况。
被告人:
被指控的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她可以指出合理的怀疑,特别是关于
- 是否根本存在对事实的欺骗,
- 这些陈述是否客观上不正确或仅仅是评估性的,
- 受害者是否真的产生了错误,
- 欺骗和财产处分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受害者的行为是否是自愿和自主的,
- 是否实际上发生了财产损失,
- 是否达到了《刑法》第 147 条规定的损害赔偿限额,
- 被告人是否怀有非法获利意图,
- 或者是否仅仅存在民事法律纠纷或误解。
她还可以说明,这些陈述是容易引起误解的、不完整的、视情况而定的或出于善意的,或者虽然声称存在财产损失,但不满足严重欺诈的先决条件。
典型评估
在实践中,在《刑法》第147 条规定的严重欺诈中,以下证据尤其重要:
- 证人证词,说明欺骗情况和受害者的决策依据,
- 关于欺骗内容的消息、电子邮件或其他通信记录,
- 文件、合同、报价或发票,
- 付款凭证、转账或资产转移,
- 视频或录音,
- 证明欺骗、错误和损害之间关系的时间顺序,
- 有计划、重复或特别危险行动的迹象,
- 以及用于经济损失计算的文件。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如果没有对通信和资金流动的清晰记录,欺诈往往只是各执一词。这不足以定罪。 “
实践案例
- 通过冒充不存在的利益并冒充公务员进行欺诈:行为人错误地冒充公务员,并在此欺骗范围内要求支付所谓的费用、税款或罚款。受害者相信虚假的官方职位,支付要求的款项,并期望获得相应的官方服务或解决问题。没有计划提供此类服务,也不会提供。财产损失的发生是因为受害者由于合格的欺骗而自行处分其财产。这里也存在一个 《刑法》第 147 条第 1 款第 3 项规定的严重欺诈 。
- 具有合格损害程度的欺诈
行为人虚报事实,不使用特殊的欺骗手段,诱使受害者做出损害财产的处分,从而造成超过 5,000.00 欧元的损失。财产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受害者因欺骗而造成的处分。由于合格的损害程度,无论欺骗的性质如何,都存在一个 《刑法》第 147 条第 2 款规定的严重欺诈 前。如果损失超过 € 300,000.00,则构成 《刑法》第 147 条第 3 款 所规定的犯罪。
这些例子说明了严重欺诈的典型表现形式。这里的特点还在于,没有使用强迫或威胁,而是受害者通过特别重要的欺骗手段或损害的程度,被促使做出自愿但基于错误的财产处置。不法行为的重点在于有资格的误导或异常的损害程度,而不是身体影响的强度或财产转移的方式。
主观构成要件
间接故意就足够了。行为人必须认真地认为欺骗、错误、财产处置和财产损失是可能的,并接受它。
此外,故意还必须延伸到《刑法》第 147 条的限定特征,例如使用特殊的欺骗手段或发生符合条件的财产损失。
绝对必要的是非法致富的意图。行为人必须采取行动,以便为自己或第三方获得非法的财产利益,该利益与造成的财产损失相同。
如果没有欺骗意图、非法致富的意图或对资格的意图,则不存在主观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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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当禁止性错误是不可避免的时,才能免除责任。 谁的行为明显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就不能声称他没有认识到违法性。 每个人都有义务了解其行为的法律界限。 仅仅是无知或轻率的错误并不能免除责任。
罪责原则:
只有有过错的行为才会被处罚。 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主要事件,并且至少默认。 如果缺乏这种故意,例如,因为行为人错误地认为他的行为是被允许的或自愿参与的,则最多存在疏忽。 这对于故意犯罪是不够的。
无责任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时由于严重的精神障碍、病态的精神损害或严重的控制能力丧失而无法认识到其行为的不法性或根据这种认识行事,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存在相应的怀疑,将获得精神病学评估。
如果行为人在极端的胁迫状态下行事,以避免对自身生命或他人生命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则可能存在可宽恕的紧急状态。 如果没有其他出路,该行为仍然是非法的,但可以减轻罪责或具有可宽恕的效果。
谁错误地认为他有权进行防御行为,如果该错误是认真和可理解的,则没有故意。 这种错误可以减轻或排除罪责。 但是,如果仍然存在违反谨慎义务的情况,则可以考虑过失或减轻处罚的评估,但不能考虑正当理由。
免除处罚与转处
转移:
对于转移,在根据《刑法》第 147 条的严重欺诈中只是在有限的范围内是可能的。从法律上讲,严重欺诈被认为是比简单欺诈明显更严重,因为要么使用了特别危险的欺骗手段,要么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即使没有暴力或威胁,这种增加的不法行为通常也不利于转移解决。
是否仍然可以考虑转移,取决于犯罪的整体情况。主要因素是罪责范围、欺骗的类型、损失的金额、犯罪强度以及犯罪后的行为人的行为。欺骗越严重,损失越高,转移的可能性就越小。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以例外地审查转移:
- 总体罪责较小,
- 虽然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但该欺诈行为处于可处罚性的下限,
- 财产损失是可控的并且已完全赔偿,
- 没有发现有计划的、系统的或持续的程序,
- 案件事实简单明了,
- 并且行为人表现出有洞察力、合作和愿意妥协。
如果考虑转移,法院可以命令金钱给付、社区服务、监督指示或和解。转移不会导致定罪,也不会在犯罪记录中留下任何记录。
排除转移: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通常排除转移:
- 欺诈是有计划地或重复地实施的,
- 造成了高额财产损失,
- 存在多次欺诈行为,
- 可以识别出以商业方式行事,
- 使用了虚假文件、操纵的数据或滥用的支付方式,
- 该行为是在犯罪团伙的框架内实施的,
- 或者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受害者的经济决策自由。
特别是在非常高的损失或特别危险的欺骗手段的情况下,实际上排除了转移。
严重欺诈的转移只有在极少数例外情况下才是现实的。它需要较少的罪责、可控的损害以及早期、完全的补救。在实践中,与简单欺诈相比,严重欺诈的可能性明显更高,严重欺诈通常会导致正式的刑事诉讼。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缓刑不是自动的。有计划的方法、重复或明显的财产损失在实践中通常会排除缓刑解决。 “
量刑与后果
法院根据财产损失的程度、欺骗的类型、强度和持续时间以及受害者的决策自由和经济地位受到多大程度的影响来衡量刑罚。特别是,行为人采取行动的计划性、目的性或重复性程度,以及欺骗行为是否导致了重大的财产损害至关重要。还应考虑到行为人是否特别狡猾、使用合格的欺骗手段或滥用信任关系行事。
加重情节尤其包括:
- 该犯罪行为是有计划地、系统地或重复地实施的,
- 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 涉及多个资产或经济上的中心地位,
- 行为人利用了特殊的信任关系,
- 该行为是在亲近、依赖或优势关系中实施的,
- 或者存在相关的先前犯罪记录。
减轻情节包括:
- 清白,
- 完全坦白 和明显的理解,
- 犯罪行为的早期结束,
- 积极和完全的补救努力,
- 行为人面临特殊的压力或过度要求的情况,
- 或过长的诉讼时间。
对于有条件地宽恕自由刑,在严重欺诈中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考虑。决定性因素是,尽管存在合格的犯罪行为,但是否存在积极的社会预测。随着损失金额的增加、特别危险的欺骗手段的使用或有计划的或重复的程序,有条件判刑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刑罚幅度
对于根据《刑法》第 147 条的严重欺诈,法律规定了比简单欺诈明显更高的刑罚范围。决定性因素是,该行为是否是通过特别危险的欺骗手段实施的,或者是否达到了符合条件的财产损失程度。
如果欺诈是使用虚假或伪造的文件、滥用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操纵或间谍的数据、不正确的测量设备或通过冒充官员实施的,则可能面临最高三年的自由刑。
如果严重欺诈涉及符合条件的财产损失,特别是超过 € 5,000.00 的损失,也规定了最高三年的自由刑。如果该行为造成了超过 € 300,000.00 的损失,则刑罚范围增加到一到十年自由刑。
如果严重欺诈是在犯罪组织的框架内实施的,则刑罚范围增加到六个月到五年自由刑,而与具体损失金额无关。
即使在严重欺诈中,也没有规定明确规定的较轻微的情况。但是,具体的刑罚幅度在各自的法定刑罚范围内变动,并且特别以损失金额、欺骗的类型和强度、使用的欺骗手段的程度、犯罪持续时间以及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为指导。如果罪责较轻、损失可控且已完全赔偿,则可以在刑罚范围的下限进行处理,而对于高额损失或特别危险的欺骗,则可能面临严厉的自由刑。
还应注意的是,即使在严重欺诈中,也并非所有不正确的陈述都是可处罚的。可处罚性要求存在对事实的欺骗,该欺骗因果关系地导致财产处置和财产损失,并且行为人具有非法致富的意图。例如,如果缺乏欺骗性错误观念、损害赔偿、对资格的意图或非法致富的意图,则构成要件不成立,并且不会产生刑事责任。
罚金——按日计算制度
奥地利刑法根据每日罚金制计算罚金。 每日罚金的数量取决于罪责,每天的金额取决于经济能力。 这样,刑罚会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调整,但仍然明显。
- 范围:最高720 个日罚金——最低€ 4,最高€ 5,000每天。
- 实践公式:大约6 个月的自由刑相当于大约 360 个每日罚金。 这种换算仅用作指导,并且不是僵化的模式。
- 如果未付款:法院可以处以替代自由刑。 通常适用:1 天替代自由刑相当于 2 个每日罚金。
提示:
对于根据《刑法》第 147 条的严重欺诈,与自由刑相比,罚款明显退居次要地位。由于刑罚范围的增加,仅处以罚款在法律上不是常态,而只是在罪责较轻且不法行为程度较低的例外情况下才有可能。因此,在实践中,每日费率系统在严重欺诈中通常是补充或替代性地适用,而自由刑,有条件或无条件,则处于优先地位。
自由刑与(部分)缓刑
《刑法》第 37 条:如果法定刑罚威胁达到最高五年自由刑,法院可以在法定前提下处以罚款,而不是最高一年的短期自由刑。该规定对于根据《刑法》第 147 条的严重欺诈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适用,因为刑罚范围根据犯罪行为的构成而明显增加。在实践中,只有当尽管有资格,但短期自由刑是适当的,并且犯罪行为的整体情况处于严重欺诈的下限时,才考虑《刑法》第 37 条。这不是单独的罚款威胁,而是短期自由刑的替代形式。
《刑法》第 43 条:如果判处的刑罚不超过两年并且行为人具有积极的社会预测,则可以有条件地宽恕自由刑。对于严重欺诈,这种可能性比简单欺诈明显受到限制。特别是对于初犯、可控的损害、完全的损害赔偿以及缺乏有计划的或重复的程序,可以考虑。随着损失金额的增加或合格的欺骗手段的使用,有条件宽恕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刑法》第 43a 条:部分有条件的宽恕允许在超过六个月且最多两年的自由刑中,将无条件的和有条件地宽恕的刑罚部分结合起来。在严重欺诈中,如果犯罪行为的构成不再是微不足道的,但也不是特别严重,则这种形式可能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如果存在更高的损失、多个犯罪行为或更高的犯罪强度,则可以考虑,只要仍然存在有利的社会预测。
《刑法》第 50 至 52 条:法院可以发出指示并命令缓刑。 在严重欺诈中,这些措施通常涉及行为指导性条件,特别是为了损害赔偿、财务秩序或稳定个人生活条件。目的是防止进一步的财产犯罪并促进可持续的社会重新融合。
法院的管辖权
属事管辖权
根据
主要程序原则上由州法院进行。州法院的哪个组成部分负责,取决于具体的刑罚威胁和损失程度。
在实践中,以下情况适用:
- 对于刑罚威胁最高三年的严重欺诈,由州法院通过独任法官作出裁决。
- 如果存在明显增加的损失程度的严重欺诈,特别是对于非常高的财产损失,则由州法院作为陪审法庭负责。
- 对于严重欺诈,陪审团法院不负责,因为《刑法》第 147 条没有规定终身自由刑,也没有规定超过五年的下限。
地区法院在严重欺诈中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具有管辖权,无论案件是简单还是复杂。
地域管辖权
原则上,负责的当地法院是犯罪行为实施或应实施的地区的法院。特别是地点至关重要,
- 实施欺骗行为的地点,或者
- 受骗者实施损害财产行为或本应实施损害财产行为的地点。
如果无法明确确定该地点,则管辖权取决于法律规定的兜底规则,特别是
- 被告人的住所,
- 逮捕地点,
- 或主管检察官办公室的所在地。
诉讼程序将在最能保证适当和有序进行的地方进行。
审级
如果州法院作出判决,则各方可以利用法定上诉程序。
- 可以对州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
-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还可以考虑提出无效上诉。
- 根据程序的类型,由高级州法院或最高法院对这些法律补救措施作出裁决。
在此过程中,将审查程序是否得到妥善进行,法律是否得到正确适用,以及该决定是否没有严重的程序错误。
刑事诉讼中的民事索赔
对于根据《刑法》第 147 条的严重欺诈,受害人可以作为私人当事人直接在刑事诉讼中主张其民事权利。由于严重欺诈也是针对通过虚报事实造成的损害财产的行为,因此这些权利尤其包括金钱给付、转账金额、发行的资产、债权放弃以及因欺诈而产生的其他财产损失。即使欺诈是通过合格的手段(如虚假或伪造的文件、操纵的数据或冒充官员)进行的,或者存在合格的损害,这也适用。
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要求赔偿后续损失,例如,欺骗行为导致了经济劣势、流动性问题或运营损失。
只要刑事诉讼仍在进行中,私人参与就会阻止所有已提出索赔的诉讼时效。只有在刑事诉讼最终结束后,诉讼时效才会继续计算,除非损害赔偿已全部判决。
如果自愿弥补,例如偿还获得的款项、赔偿造成的损失或认真努力进行赔偿,并且及时且完整地进行,则可以减轻刑罚。
但是,如果行为人有针对性地、有计划地或重复地进行欺骗,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以特别狡猾的方式或使用有资格的欺骗手段进行欺骗,那么事后的损害赔偿通常会失去一部分减轻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事后补偿只能有限地弥补严重欺诈的不公正。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私人当事人的权利要求必须明确量化并提供证明。如果没有清晰的损害文件,赔偿要求在刑事诉讼中通常是不完整的,并转移到民事诉讼中。 “
刑事诉讼概述
侦查开始
刑事诉讼需要具体的怀疑,从那时起,一个人被认为是嫌疑人,并且可以主张所有嫌疑人的权利。由于这是一项公诉罪,因此一旦存在相应的怀疑,警察和检察院就会依职权启动诉讼。为此,不需要受害人的特别声明。
警察与检察院
检察院负责进行侦查程序并决定后续流程。刑事警察进行必要的侦查,保护现场,收集证人证言并记录损失。最终,检察院根据过错程度、损失金额和证据情况,决定中止、缓刑或起诉。
讯问被告人
在每次审讯前,必须将被告人充分告知其权利,特别是沉默权和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如果被告要求辩护律师,则必须推迟审讯。正式的被告审讯旨在与犯罪指控对质,并提供陈述的机会。
查阅文件
可以向警察、检察院或法院查阅案件档案。档案也包括证据,但不得因此危及侦查目的。私人当事人的加入受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约束,并使受害者可以直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主要审判
主要审判用于口头证据的采集、法律评估以及对任何民事权利要求的裁决。法院尤其会审查犯罪过程、故意、损失金额以及证词的可信度。诉讼程序以定罪、无罪释放或缓刑结案。
嫌疑人的权利
- 信息与辩护:获得通知、诉讼援助、自由选择辩护律师、翻译援助、证据申请的权利。
- 沉默与律师:随时保持沉默的权利;如果寻求辩护律师,则应推迟讯问。
- 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关于怀疑/权利的信息;例外情况仅用于确保调查的目的。
- 实际查阅文件:调查和主要诉讼文件;限制第三方查阅以支持嫌疑人。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最初 48 小时内采取的正确步骤通常决定了诉讼是升级还是保持可控。“
实践与行为提示
- 保持沉默。
简短的声明就足够了:“我行使我的沉默权,并首先与我的辩护律师交谈。”这项权利从警察或检察院的第一次审讯开始生效。 - 立即联系辩护律师。
在没有查阅侦查档案的情况下,不应发表任何声明。只有在查阅档案后,辩护律师才能评估哪种策略和哪种证据保全是有意义的。 - 立即保护证据。
您应尽早保存所有可用的文件、消息、照片、视频和其他记录,并保留副本。应定期备份数字数据,并防止事后更改。记下重要人物作为可能的证人,并及时在记忆记录中记录事件的经过。 - 不要与对方联系。
您自己的消息、电话或帖子可以用作对您不利的证据。所有沟通应仅通过辩护律师进行。 - 及时保存视频和数据记录。
公共交通工具、场所或房屋管理部门的监控录像通常会在几天后自动删除。因此,必须立即向运营商、警察或检察院提出数据安全申请。 - 记录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时,您应要求提供命令或记录的副本。记下日期、时间、参与人员和所有带走的物品。 - 被捕时:不要对案件发表任何声明。
坚持立即通知您的辩护律师。只有在有紧急犯罪嫌疑和额外的拘留理由时,才能判处审前拘留。较轻的措施(例如,承诺、报告义务、禁止接触)应优先考虑。 - 有针对性地准备补救措施。
付款、象征性服务、道歉或其他补偿方案应仅通过辩护律师处理和记录。有组织的补救措施可能对缓刑和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谁考虑周全,保护证据并及早寻求律师支持,谁就能保持对诉讼程序的控制。“
律师支持的优势
尤其是在严重欺诈的情况下,法律评估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欺骗内容、受害者的错误、财产处置、造成的损害以及是否存在以及以何种形式存在合格的特征。即使是案件事实的细微偏差也可能决定是否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仅仅是简单的欺诈、民事纠纷,或者由于缺乏欺骗、错误、故意或资格,根本不存在刑事责任。
在被指控犯有严重欺诈罪时,尽早寻求律师的帮助尤为重要,因为这里存在更高的刑罚框架、复杂的证据问题,并且经常存在经济上的重大后果的风险。它可以确保准确地对案件事实进行分类,批判性地评估证据,并以法律上可用的方式处理减轻罪责的情况。
我们的律师事务所
- 检查是否存在关于事实的符合犯罪构成的欺骗,或者仅仅是不具约束力的声明、评估、合同谈判或商业风险。
- 分析证据情况,特别是关于欺骗行为、错误、因果关系、财产处置和财产损失以及《刑法》第 147 条的限定性情况。
- 澄清是否存在非法致富的意图,以及这种意图是否也延伸到资格,或者是否存在善意的、错误的或仅仅是与民法相关的行为。
- 制定明确的辩护策略,该策略以法律上精确的方式对经济背景、实际过程和量刑后果进行分类。
作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我们确保对严重欺诈的指控进行仔细审查,不会过早地缩小范围,并且该程序是在可行的事实和法律基础上进行的。尤其是在高额损失或合格的欺诈指控的情况下,尽早和有根据的辩护对于进一步的诉讼过程可能至关重要。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律师的支持意味着将实际事件与评估明确区分开来,并从中制定可靠的辩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