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欺诈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第 146 条规定的欺诈行为,并且该行为通过特殊的欺骗手段或合格的损害程度加剧,则构成《刑法》第 147 条规定的严重欺诈。行为人虚报事实,从而导致损害财产的行为、容忍或不作为,并且故意以非法致富为目的。加重情节尤其体现在使用虚假或伪造的文件滥用非现金支付手段操纵或窃取数据不正确的测量设备或类似的证据手段、冒充公务员超过法定损害赔偿限额。关键在于欺骗的性质或损害的程度大大增加了犯罪行为的不法性。

如果使用特别危险的欺骗手段或造成合格的财产损失实施了《刑法》第 146 条规定的欺诈行为,并且由此大大增加了该行为的不法性,则构成严重欺诈

奥地利严重欺诈:根据《刑法》对前提条件、界定、刑罚范围和辩护的简明解释。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严重欺诈中,不仅要看陈述是否不正确,还要看合格的欺骗手段或严重的损害程度是否专门影响了受害者的财产决定。“

客观构成要件

客观构成要件仅包括外部可感知的事件。关键在于具体行为使用的欺骗手段以及发生的财产损失内部过程,如动机或意图,在此层面不予考虑。

《刑法》第147 条规定的严重欺诈的客观构成要件首先要求满足《刑法》第 146 条规定的欺诈的所有构成要件。行为人必须通过虚报事实诱使某人做出行为、容忍或不作为,从而导致受骗者或第三方的财产损失。其特点是,行为人没有直接访问他人财产的权限,而是受害者由于欺骗而自行做出损害财产的处分

此外,严重欺诈还包括一个合格的客观要素。如果行为人使用特别危险或在法律上重要的手段进行欺骗,或者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损害程度,则存在这种情况。这尤其包括使用虚假或伪造的文件滥用非现金支付手段操纵或窃取数据不正确的测量设备或类似的证据手段以及冒充公务员。同样,如果造成超过 5,000.00 欧元的财产损失,则无论欺骗的性质如何,都满足了构成要件。

财产损失的发生是因为受害者相信了欺骗并在此基础上采取行动。关键在于,财产减少是通过受骗者的行为间接造成的。如果没有欺骗,受害者就不会采取具体的行为、容忍或不作为。

如果向受害者虚报不正确的事实歪曲真实的事实隐瞒有义务披露的情况,则构成虚报事实。事实是过去或现在的具体事件或情况,可以证明。欺骗必须是造成财产处分的原因

一旦通过欺骗导致的行为发生财产损失,客观构成要件即已满足。行为人无需已经实现财产利益。

审查步骤

行为主体:

行为主体可以是任何在刑法上负责的人。不需要特殊的个人特征,《刑法》第 147 条也没有规定特殊犯罪。

客体:

行为客体是受骗者或第三方的财产,这些财产因欺骗导致的行为而受到损害。

行为:

行为包括虚报事实,从而诱使受害者做出行为、容忍或不作为,从而造成财产损失
根据《刑法》第147 条规定的严重欺诈,还必须存在加重情节,特别是使用特殊的欺骗手段,如虚假或伪造的文件滥用的非现金支付手段操纵或窃取的数据不正确的测量设备冒充公务员超过法定损害赔偿限额

行为结果:

行为结果在于发生财产损失,这直接归因于受害者的欺骗导致的行为。 如果该行为造成超过 300,000.00 欧元的损失,则构成特别严重的加重情节。

因果关系:

财产损失必须是欺骗的结果如果没有欺骗,受害者就不会进行损害财产的处分。

客观归责:

如果正是刑法规范想要阻止的风险得以实现,即财产因受害者因欺骗而造成的自我损害而受到损害,则该结果在客观上是可归责的。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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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欺诈需要一个精确的因果链:欺骗、错误、财产处分和损害必须有明确的证据。如果缺少一个环节,指控就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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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刑法》第147 条规定的严重欺诈的构成要件必须建立在《刑法》第 146 条规定的欺诈之上。它涵盖了以下情况:某人通过虚报事实被诱使做出行为、容忍或不作为,从而造成财产损失,并且通过合格的欺骗手段或增加的损害程度加剧了不法性。不法的重点在于有针对性地误导受害者,受害者由于错误的事实情况而错误地采取行动

严重欺诈的特点还在于,没有使用暴力,也没有使用危险的威胁。受害者不是在胁迫下采取行动,而是基于他相信的欺骗。行为人有意识地利用错误,以便为自己或第三方获取非法的财产利益

竞合:

真正竞合:

如果除了严重欺诈之外,还实现了其他独立的犯罪行为,例如伪造文件伪造数据背信,则存在真正的竞合。这些构成要件仍然并存,因为不同的法律利益受到侵犯,并且不存在消费。

不真正竞合:

如果另一个构成要件完全涵盖了欺诈的全部不法内容,则存在不真正的竞合。在这种情况下,欺诈作为辅助构成要件退居次要地位,例如,如果欺骗仅是更具体犯罪的非独立的手段

数罪:

如果实施了多个独立的欺诈行为,例如在时间上分离的欺骗中,每个欺骗都造成独立的财产损失,则存在数罪并罚。每个行为都构成一个独立的刑事单位

持续行为:

如果多个欺骗行为在时间和事实上密切相关,并且由统一的犯罪计划支持,则可以假定存在单一行为。一旦不再发生因欺骗导致的财产处分,该行为即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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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损失或使用虚假文件会明显转移诉讼的重点。在简单欺诈中可能仍然是边缘情况的事情,在严重欺诈中很快会导致严厉的监禁刑罚。 “

举证责任与证据评估

检察院:

检察官必须证明被告人犯有《刑法》第 146 条规定的欺诈罪,并且还满足了《刑法》第 147 条的加重构成要件。出发点是证明存在虚报事实,被告人通过该虚报事实诱使某人做出行为、容忍或不作为,从而造成财产损失。此外,还必须证明被告人故意采取行动,以便为自己或第三方获取非法的财产利益

此外,检察官还必须证明该行为是在《刑法》第 147 条的加重情节下实施的,特别是通过使用特殊的欺骗手段或通过超过法定损害赔偿限额

尤其要证明的是:

检察官必须说明欺骗行为、错误、财产处分、财产损失、致富意图和加重情节是否可以客观确定,例如通过

法院:

法院审查总体背景下的所有证据。它根据客观标准判断是否存在虚报事实,该虚报事实导致了因错误导致的财产处分,并进一步导致了财产损失。此外,还必须审查《刑法》第 147 条规定的加重特征以及被告人的致富意图是否可以毫无疑问地确定

法院特别考虑以下因素

法院明确区分了纯粹的合同风险民事法律上的履行障碍意见表达没有事实核心的未来承诺以及虽然发生了财产损失,但无法证明构成要件的欺骗或《刑法》第 147 条规定的加重情节的情况。

被告人:

被指控的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她可以指出合理的怀疑,特别是关于

她还可以说明,这些陈述是容易引起误解的、不完整的、视情况而定的或出于善意的,或者虽然声称存在财产损失,但不满足严重欺诈的先决条件

典型评估

在实践中,在《刑法》第147 条规定的严重欺诈中,以下证据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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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对通信和资金流动的清晰记录,欺诈往往只是各执一词。这不足以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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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案例

这些例子说明了严重欺诈的典型表现形式。这里的特点还在于,没有使用强迫或威胁,而是受害者通过特别重要的欺骗手段或损害的程度,被促使做出自愿但基于错误的财产处置。不法行为的重点在于有资格的误导或异常的损害程度,而不是身体影响的强度或财产转移的方式。

主观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 147 条的严重欺诈的主观构成要件

间接故意就足够了。行为人必须认真地认为欺骗、错误、财产处置和财产损失是可能的,并接受它

此外,故意还必须延伸到《刑法》第 147 条的限定特征,例如使用特殊的欺骗手段发生符合条件的财产损失

绝对必要的是非法致富的意图。行为人必须采取行动,以便为自己或第三方获得非法的财产利益,该利益与造成的财产损失相同

如果没有欺骗意图非法致富的意图对资格的意图,则不存在主观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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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与错误

禁止性错误

只有当禁止性错误是不可避免的时,才能免除责任。 谁的行为明显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就不能声称他没有认识到违法性。 每个人都有义务了解其行为的法律界限。 仅仅是无知或轻率的错误并不能免除责任。

罪责原则:

只有有过错的行为才会被处罚。 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主要事件,并且至少默认。 如果缺乏这种故意,例如,因为行为人错误地认为他的行为是被允许的或自愿参与的,则最多存在疏忽。 这对于故意犯罪是不够的。

无责任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时由于严重的精神障碍病态的精神损害严重的控制能力丧失而无法认识到其行为的不法性或根据这种认识行事,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存在相应的怀疑,将获得精神病学评估

可宽恕的紧急状态

如果行为人在极端的胁迫状态下行事,以避免对自身生命或他人生命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则可能存在可宽恕的紧急状态。 如果没有其他出路,该行为仍然是非法的,但可以减轻罪责或具有可宽恕的效果。

假想的自卫

谁错误地认为他有权进行防御行为,如果该错误是认真和可理解的,则没有故意。 这种错误可以减轻或排除罪责。 但是,如果仍然存在违反谨慎义务的情况,则可以考虑过失或减轻处罚的评估,但不能考虑正当理由。

免除处罚与转处

转移:

对于转移,在根据《刑法》第 147 条的严重欺诈中只是在有限的范围内是可能的。从法律上讲,严重欺诈被认为是比简单欺诈明显更严重,因为要么使用了特别危险的欺骗手段,要么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即使没有暴力或威胁,这种增加的不法行为通常也不利于转移解决

是否仍然可以考虑转移,取决于犯罪的整体情况。主要因素是罪责范围欺骗的类型损失的金额犯罪强度以及犯罪后的行为人的行为。欺骗越严重,损失越高,转移的可能性就越小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以例外地审查转移:

如果考虑转移,法院可以命令金钱给付社区服务监督指示和解。转移不会导致定罪,也不会在犯罪记录中留下任何记录

排除转移: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通常排除转移

特别是在非常高的损失特别危险的欺骗手段的情况下,实际上排除了转移。

严重欺诈的转移只有在极少数例外情况下才是现实的。它需要较少的罪责可控的损害以及早期、完全的补救。在实践中,与简单欺诈相比,严重欺诈的可能性明显更高,严重欺诈通常会导致正式的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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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不是自动的。有计划的方法、重复或明显的财产损失在实践中通常会排除缓刑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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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与后果

法院根据财产损失的程度欺骗的类型、强度和持续时间以及受害者的决策自由和经济地位受到多大程度的影响来衡量刑罚。特别是,行为人采取行动的计划性、目的性或重复性程度,以及欺骗行为是否导致了重大的财产损害至关重要。还应考虑到行为人是否特别狡猾使用合格的欺骗手段滥用信任关系行事。

加重情节尤其包括:

减轻情节包括:

对于有条件地宽恕自由刑,在严重欺诈中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考虑。决定性因素是,尽管存在合格的犯罪行为,但是否存在积极的社会预测。随着损失金额的增加、特别危险的欺骗手段的使用或有计划的或重复的程序,有条件判刑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刑罚幅度

对于根据《刑法》第 147 条的严重欺诈,法律规定了比简单欺诈明显更高的刑罚范围。决定性因素是,该行为是否是通过特别危险的欺骗手段实施的,或者是否达到了符合条件的财产损失程度

如果欺诈是使用虚假或伪造的文件滥用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操纵或间谍的数据不正确的测量设备或通过冒充官员实施的,则可能面临最高三年的自由刑

如果严重欺诈涉及符合条件的财产损失,特别是超过 € 5,000.00 的损失,也规定了最高三年的自由刑。如果该行为造成了超过 € 300,000.00 的损失,则刑罚范围增加到一到十年自由刑

如果严重欺诈是在犯罪组织的框架内实施的,则刑罚范围增加到六个月到五年自由刑,而与具体损失金额无关。

即使在严重欺诈中,也没有规定明确规定的较轻微的情况。但是,具体的刑罚幅度在各自的法定刑罚范围内变动,并且特别以损失金额欺骗的类型和强度使用的欺骗手段的程度犯罪持续时间以及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为指导。如果罪责较轻、损失可控且已完全赔偿,则可以在刑罚范围的下限进行处理,而对于高额损失或特别危险的欺骗,则可能面临严厉的自由刑。

还应注意的是,即使在严重欺诈中,也并非所有不正确的陈述都是可处罚的。可处罚性要求存在对事实的欺骗,该欺骗因果关系地导致财产处置和财产损失,并且行为人具有非法致富的意图。例如,如果缺乏欺骗性错误观念、损害赔偿、对资格的意图或非法致富的意图,则构成要件不成立,并且不会产生刑事责任

罚金——按日计算制度

奥地利刑法根据每日罚金制计算罚金。 每日罚金的数量取决于罪责每天的金额取决于经济能力。 这样,刑罚会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调整,但仍然明显。

提示:

对于根据《刑法》第 147 条的严重欺诈,与自由刑相比,罚款明显退居次要地位。由于刑罚范围的增加仅处以罚款在法律上不是常态,而只是在罪责较轻且不法行为程度较低的例外情况下才有可能。因此,在实践中,每日费率系统在严重欺诈中通常是补充或替代性地适用,而自由刑,有条件或无条件,则处于优先地位。

自由刑与(部分)缓刑

《刑法》第 37 条:如果法定刑罚威胁达到最高五年自由刑,法院可以在法定前提下处以罚款,而不是最高一年的短期自由刑。该规定对于根据《刑法》第 147 条的严重欺诈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适用,因为刑罚范围根据犯罪行为的构成而明显增加。在实践中,只有当尽管有资格,但短期自由刑是适当的,并且犯罪行为的整体情况处于严重欺诈的下限时,才考虑《刑法》第 37 条。这不是单独的罚款威胁,而是短期自由刑的替代形式

《刑法》第 43 条:如果判处的刑罚不超过两年并且行为人具有积极的社会预测,则可以有条件地宽恕自由刑。对于严重欺诈,这种可能性比简单欺诈明显受到限制。特别是对于初犯可控的损害完全的损害赔偿以及缺乏有计划的或重复的程序,可以考虑。随着损失金额的增加或合格的欺骗手段的使用,有条件宽恕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刑法》第 43a 条:部分有条件的宽恕允许在超过六个月且最多两年的自由刑中,将无条件的有条件地宽恕的刑罚部分结合起来。在严重欺诈中,如果犯罪行为的构成不再是微不足道的,但也不是特别严重,则这种形式可能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如果存在更高的损失多个犯罪行为更高的犯罪强度,则可以考虑,只要仍然存在有利的社会预测

《刑法》第 50 至 52 条:法院可以发出指示命令缓刑。 在严重欺诈中,这些措施通常涉及行为指导性条件,特别是为了损害赔偿财务秩序稳定个人生活条件。目的是防止进一步的财产犯罪并促进可持续的社会重新融合

法院的管辖权

属事管辖权

根据《刑法》第 147 条

主要程序原则上由州法院进行。州法院的哪个组成部分负责,取决于具体的刑罚威胁损失程度

在实践中,以下情况适用:

地区法院在严重欺诈中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具有管辖权,无论案件是简单还是复杂。

地域管辖权

原则上,负责的当地法院是犯罪行为实施或应实施的地区的法院。特别是地点至关重要,

如果无法明确确定该地点,则管辖权取决于法律规定的兜底规则,特别是

诉讼程序将在最能保证适当和有序进行的地方进行。

审级

如果州法院作出判决,则各方可以利用法定上诉程序

在此过程中,将审查程序是否得到妥善进行,法律是否得到正确适用,以及该决定是否没有严重的程序错误

刑事诉讼中的民事索赔

对于根据《刑法》第 147 条的严重欺诈,受害人可以作为私人当事人直接在刑事诉讼中主张其民事权利。由于严重欺诈也是针对通过虚报事实造成的损害财产的行为,因此这些权利尤其包括金钱给付转账金额发行的资产债权放弃以及因欺诈而产生的其他财产损失。即使欺诈是通过合格的手段(如虚假或伪造的文件操纵的数据冒充官员)进行的,或者存在合格的损害,这也适用。

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要求赔偿后续损失,例如,欺骗行为导致了经济劣势流动性问题运营损失

只要刑事诉讼仍在进行中,私人参与就会阻止所有已提出索赔的诉讼时效。只有在刑事诉讼最终结束后,诉讼时效才会继续计算,除非损害赔偿已全部判决。

如果自愿弥补,例如偿还获得的款项、赔偿造成的损失或认真努力进行赔偿,并且及时且完整地进行,则可以减轻刑罚

但是,如果行为人有针对性地、有计划地或重复地进行欺骗,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以特别狡猾的方式或使用有资格的欺骗手段进行欺骗,那么事后的损害赔偿通常会失去一部分减轻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事后补偿只能有限地弥补严重欺诈的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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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当事人的权利要求必须明确量化并提供证明。如果没有清晰的损害文件,赔偿要求在刑事诉讼中通常是不完整的,并转移到民事诉讼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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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概述

侦查开始

刑事诉讼需要具体的怀疑,从那时起,一个人被认为是嫌疑人,并且可以主张所有嫌疑人的权利。由于这是一项公诉罪,因此一旦存在相应的怀疑,警察和检察院就会依职权启动诉讼。为此,不需要受害人的特别声明。

警察与检察院

检察院负责进行侦查程序并决定后续流程。刑事警察进行必要的侦查,保护现场,收集证人证言并记录损失。最终,检察院根据过错程度、损失金额和证据情况,决定中止缓刑起诉

讯问被告人

在每次审讯前,必须将被告人充分告知其权利,特别是沉默权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如果被告要求辩护律师,则必须推迟审讯。正式的被告审讯旨在与犯罪指控对质,并提供陈述的机会。

查阅文件

可以向警察、检察院或法院查阅案件档案。档案也包括证据,但不得因此危及侦查目的。私人当事人的加入受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约束,并使受害者可以直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主要审判

主要审判用于口头证据的采集、法律评估以及对任何民事权利要求的裁决。法院尤其会审查犯罪过程、故意、损失金额以及证词的可信度。诉讼程序以定罪、无罪释放或缓刑结案。

嫌疑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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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 48 小时内采取的正确步骤通常决定了诉讼是升级还是保持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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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与行为提示

  1. 保持沉默。
    简短的声明就足够了:“我行使我的沉默权,并首先与我的辩护律师交谈。”这项权利从警察或检察院的第一次审讯开始生效。
  2. 立即联系辩护律师。
    在没有查阅侦查档案的情况下,不应发表任何声明。只有在查阅档案后,辩护律师才能评估哪种策略和哪种证据保全是有意义的。
  3. 立即保护证据。
    您应尽早保存所有可用的文件、消息、照片、视频和其他记录,并保留副本。应定期备份数字数据,并防止事后更改。记下重要人物作为可能的证人,并及时在记忆记录中记录事件的经过。
  4. 不要与对方联系。
    您自己的消息、电话或帖子可以用作对您不利的证据。所有沟通应仅通过辩护律师进行。
  5. 及时保存视频和数据记录。
    公共交通工具、场所或房屋管理部门的监控录像通常会在几天后自动删除。因此,必须立即向运营商、警察或检察院提出数据安全申请。
  6. 记录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时,您应要求提供命令或记录的副本。记下日期、时间、参与人员和所有带走的物品。
  7. 被捕时:不要对案件发表任何声明。
    坚持立即通知您的辩护律师。只有在有紧急犯罪嫌疑和额外的拘留理由时,才能判处审前拘留。较轻的措施(例如,承诺、报告义务、禁止接触)应优先考虑。
  8. 有针对性地准备补救措施。
    付款、象征性服务、道歉或其他补偿方案应仅通过辩护律师处理和记录。有组织的补救措施可能对缓刑和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谁考虑周全,保护证据并及早寻求律师支持,谁就能保持对诉讼程序的控制。“

律师支持的优势

尤其是在严重欺诈的情况下,法律评估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欺骗内容受害者的错误财产处置造成的损害以及是否存在以及以何种形式存在合格的特征。即使是案件事实的细微偏差也可能决定是否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仅仅是简单的欺诈民事纠纷,或者由于缺乏欺骗、错误、故意或资格,根本不存在刑事责任

在被指控犯有严重欺诈罪时,尽早寻求律师的帮助尤为重要,因为这里存在更高的刑罚框架复杂的证据问题,并且经常存在经济上的重大后果的风险。它可以确保准确地对案件事实进行分类批判性地评估证据,并以法律上可用的方式处理减轻罪责的情况

我们的律师事务所

作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我们确保对严重欺诈的指控进行仔细审查不会过早地缩小范围,并且该程序是在可行的事实和法律基础上进行的。尤其是在高额损失或合格的欺诈指控的情况下,尽早和有根据的辩护对于进一步的诉讼过程可能至关重要。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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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支持意味着将实际事件与评估明确区分开来,并从中制定可靠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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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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