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敲诈勒索
严重敲诈勒索
根据《刑法》第 145 条,如果敲诈勒索是在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实施的,则构成严重敲诈勒索。前提是某人通过暴力或危险威胁胁迫他人做出行为、容忍或不作为,从而造成财产损失,并且故意行事,非法致富自己或第三方。犯罪者不是自己拿走东西,而是强迫受害者做出损害财产的行为。
严重敲诈勒索的不法行为在于,使用非常严厉的威胁手段进行胁迫,或者该行为达到更高的强度、持续时间或危险性。这尤其包括以死亡、严重残害、绑架、纵火、爆炸物或摧毁经济或社会存在相威胁。与此同等的是以商业方式、持续敲诈勒索或具有极端犯罪后果的案件,例如自杀未遂。
严重敲诈勒索是指使用特别严重的威胁手段、长时间的胁迫或极端的犯罪后果进行的敲诈勒索。它具有明显更高的刑罚。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根据《刑法》第 145 条,决定的不是语调,而是威胁的客观胁迫效果以及由此强迫的财产处置。“
客观构成要件
客观构成要件仅包括外部可感知的事件。关键是行为、使用的手段和造成的后果。内部过程,如动机或意图,不予考虑。
严重敲诈勒索的前提是首先满足简单敲诈勒索的所有特征。犯罪者通过暴力或危险威胁影响某人,并胁迫其做出行为、容忍或不作为,从而导致受害者或第三方遭受财产损失。犯罪者不会自己拿走东西,而是强迫受害者做出损害财产的行为。
财产损失的发生,是因为受害者屈服于胁迫。关键是,不利因素通过受害者的行为间接造成,并且没有亲自拿走。
如果施加了身体胁迫或直接旨在打破受害者的抵抗,则构成暴力。如果预示着明显的损害,并且该损害可能引起严重的恐惧,则构成危险威胁。胁迫的影响必须与财产损失在功能上相关联。
一旦通过强迫行为发生财产损失,客观构成要件即告完成。
加重情节
只有当额外实现了至少一个法定资格构成要件时,才构成严重敲诈勒索。
尤其是在以死亡、严重残害或毁容、绑架、纵火、核能、辐射或爆炸物造成的危险或摧毁经济存在或社会地位相威胁的情况下。关键是胁迫影响的非凡强度。
如果犯罪者长时间使受害者处于痛苦的状态,即通过持续或重复的胁迫影响不断产生恐惧或精神痛苦,则该行为同样具有资格。
如果以商业方式实施、对同一人长期持续,或者该行为因果关系地导致了受胁迫者或受威胁影响的人的自杀或自杀未遂,也构成资格。
审查步骤
行为主体:
犯罪主体可以是 任何在刑事上负责的人。不需要特殊的个人特征。
客体:
犯罪对象是受胁迫者或第三方的财产,该财产因强迫行为而受到损害。
行为:
犯罪行为在于,某人通过暴力或特别严重的危险威胁被迫做出行为、容忍或不作为,从而造成财产损失。
在严重敲诈勒索中,胁迫必须额外采取特别严重的形式,例如以死亡、严重残害、绑架、纵火、摧毁经济存在相威胁,通过长期持续的痛苦胁迫、通过商业行为或通过对同一人持续敲诈勒索。
行为结果:
犯罪的成功在于财产损失的发生,该损失直接归因于受害者的强迫行为。
因果关系:
财产损失必须是暴力或威胁的结果。如果没有胁迫影响,受害者不会采取损害财产的行为。
客观归责:
如果正是法律想要阻止的风险得以实现,即财产因特别强烈的暴力或严重威胁通过受害者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该成功在客观上是可归责的。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客观上只计算暴力或危险威胁是否导致受害者采取具体的、损害财产的行为,以及资格情况是否实际存在。“
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如果敲诈勒索是在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实施的,则构成《刑法》第 145 条规定的严重敲诈勒索罪。在这里,受害者也通过暴力或危险威胁被迫做出损害财产的行为。
其特点是,不法行为超出了简单的敲诈勒索,因为增加了特别严重的威胁手段、长时间的痛苦胁迫情况或其他资格情况。关键仍然是,受害者自己采取行动,因为它屈服于合格的胁迫。
- 《刑法》第 105 条——胁迫:胁迫包括某人通过暴力或危险威胁被迫做出行为、容忍或不作为,而没有发生财产损失的情况。在简单敲诈勒索和严重敲诈勒索中,财产损失是强制性的构成要件。如果缺少此财产构成部分,则排除敲诈勒索。严重敲诈勒索的资格始终以首先存在符合构成要件的敲诈勒索为前提。
- 《刑法》第 142 条——抢劫:抢劫的特点是,犯罪者自己拿走或勒索他人的可移动物品,通过对他人使用暴力或以对身体或生命构成当前危险相威胁。在严重敲诈勒索中,缺少这种直接拿走行为。犯罪者通过受害者的行为间接造成财产损失,受害者在特别严重的胁迫下采取行动。因此,这里的关键仍然是,谁导致了财产转移:抢劫是犯罪者自己,严重敲诈勒索是受害者在合格的胁迫下。
竞合:
真正竞合:
如果除了严重敲诈勒索之外,还增加了其他独立的犯罪行为,例如人身伤害、非法剥夺自由、破坏财产或危险威胁,这些尚未包含在合格的构成要件中,则存在真正的竞争。在这些情况下,犯罪行为并存,因为涉及不同的法律利益。
不真正竞合:
如果另一个构成要件完全涵盖了严重敲诈勒索的全部不法内容,则存在虚假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严重敲诈勒索作为辅助构成要件退居次要地位,例如,如果胁迫和财产损害完全包含在更具体的犯罪行为中。
数罪:
如果多次严重敲诈勒索行为独立实施,例如在时间上明显分离的胁迫情况下或独立的财产损害中,则存在多次犯罪。每项犯罪行为都构成一个独立的刑法单位,前提是不存在自然的行动单位。
持续行为:
如果多个合格的胁迫行为和财产损害在时间上和事实上密切相关,并且由统一的犯罪计划支持,则可以假定存在统一的犯罪行为。一旦没有进一步的合格胁迫发生,或者犯罪者放弃其犯罪意图,犯罪行为即告结束。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区分很简单:抢劫是犯罪者自己拿走,严重敲诈勒索是受害者采取行动,因为它屈服于合格的胁迫。“
举证责任与证据评估
检察院:
检察官必须证明被告犯有严重敲诈勒索罪。出发点是证明存在敲诈勒索,即被告通过暴力或危险威胁对某人施加影响,并因此导致其做出行为、容忍或不作为,从而造成财产损失。
此外,还必须证明存在至少一个严重敲诈勒索的资格情况。
尤其要证明的是:
- 实际发生了通过暴力或危险威胁进行的胁迫行为,
- 暴力或威胁是针对某人的,
- 受害者由于胁迫而实施了行为、容忍或不作为,
- 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导致受害者或第三方遭受财产损失,
- 在胁迫与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财产损害正是胁迫的结果,
并且额外实现了至少一个严重敲诈勒索的资格特征,特别是
- 以死亡、严重残害或明显的毁容相威胁,
- 以绑架、纵火或以核能、电离辐射或爆炸物造成的危险相威胁,
- 以摧毁经济存在或社会地位相威胁,
- 长时间使受胁迫者或另一个受影响者处于痛苦的状态,
- 以商业方式实施,
- 对同一人长期持续犯罪,
- 或者该行为导致了受胁迫者或另一个受影响者的自杀或自杀未遂。
检察官还必须说明暴力使用、威胁内容、财产损失和资格是否可以客观确定,例如通过
- 以及关于犯罪行为的强度、持续时间、重复或商业性质的迹象。
- 证人证词,
- 通信证据,如消息或电子邮件,
- 视频录像,
- 医疗报告,
- 付款流程、合同或转账,
- 以及关于犯罪行为的强度、持续时间、重复或商业性质的迹象。
法院:
法院在总体背景下审查所有证据。它根据客观标准判断是否存在通过暴力或危险威胁进行的胁迫,该胁迫因果关系地导致了财产损害。
此外,还必须审查所声称的严重敲诈勒索的资格是否实际存在,并且可以毫无疑问地确定。
法院特别考虑以下因素
- 暴力或威胁的类型、强度和过程,
- 胁迫与损害财产的行为之间的时间关系,
- 受害者的具体行为及其决策自由,
- 关于犯罪过程和被告人参与的证人证词,
- 通信内容、付款凭证或其他客观证据,
- 表明存在严重胁迫情况的情况,
- 一个有理解力的普通人是否会认为存在胁迫引发的行为,
- 威胁在内容上是否符合严重敲诈勒索的合格威胁形式,
- 是否可以理解地证明存在长时间的痛苦状态,
- 是否存在犯罪行为的商业性质或持续性,
- 以及自杀或自杀未遂是否可以作为犯罪后果因果关系地归因。
法院明确区分没有胁迫性质的单纯压力情况、纯粹的口头冲突、社会上常见的施加影响,以及虽然存在敲诈勒索,但严重敲诈勒索的资格无法证明的情况。
被告人:
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她可以提出合理的怀疑,特别是关于
- 是否确实使用了暴力或危险威胁,
- 胁迫是否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情况,
- 胁迫与财产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受害者的行为是否是自愿的,
- 是否仅仅存在没有构成要件强度的心理压力,
- 所称的财产损失是否确实发生,
- 是否真正满足了严重敲诈勒索的资格特征,
- 是否存在长时间的痛苦状态,
- 是否可以证明商业性质或持续性,
- 是否可以合理地将自杀或自杀未遂归因于该行为,
- 以及在犯罪指控中存在矛盾或漏洞时,或者存在替代的事件过程时。
她还可以说明,行为是容易产生误解的、视情况而定的或没有胁迫性质的,或者虽然声称存在敲诈勒索,但不满足严重敲诈勒索的先决条件。
典型评估
在实践中,对于严重敲诈勒索,以下证据尤其重要:
- 关于胁迫情况、威胁强度和事件持续时间的证人证词,
- 关于威胁内容和重复的消息、电子邮件或其他通信证据,
- 付款凭证、转账或资产转移,
- 视频录像或其他客观文件,
- 关于伤害或精神负担的医疗报告,
- 证明胁迫、财产损失和资格之间联系的时间顺序,
- 关于犯罪行为的商业性质或持续性的迹象,
- 关于声称的自杀或自杀未遂及其与该行为之间联系的文件。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如果没有关于威胁内容、严肃性、因果关系和资格的可靠证据,严重敲诈勒索的指控往往站不住脚。“
实践案例
- 通过死亡威胁强迫支付金钱:犯罪者要求某人支付大量金钱,并明确威胁说,如果未付款,将处以死刑。由于对自身生命感到极度恐惧,受害者自己转账了所要求的金额。犯罪者不会直接拿走东西,而是强迫做出损害财产的行为。财产损失正是合格威胁的结果。由于以死亡相威胁,因此构成严重敲诈勒索。
- 通过持续威胁导致长时间的痛苦状态:犯罪者在较长时间内反复通过危险威胁对某人施加压力,以强迫其持续支付金钱。受害者长期生活在恐惧和精神异常状态中,并满足要求以避免进一步的升级。关键是,受害者通过所使用的手段在较长时间内处于痛苦的状态。在这里,也满足了严重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
这些例子说明了严重敲诈勒索的典型表现形式。其特点是,犯罪者没有直接拿走,但不法行为明显增加,因为要么以特别严重的损害相威胁,要么受害者在较长时间内遭受强烈的胁迫。因此,不法行为的重点在于胁迫的非凡强度,而不仅仅在于财产损害本身。
主观构成要件
《刑法》第 145 条规定的严重敲诈勒索的主观构成要件要求对敲诈勒索的所有特征有故意。犯罪者必须知道,他通过暴力或危险威胁对某人施加影响,并因此导致其做出行为、容忍或不作为,从而造成财产损失。他必须认识到,受害者的行为不是自愿的,而是被迫的。
对于故意,犯罪者认真地认为胁迫和财产损害是可能的,并接受它就足够了。或有故意就足够了。不需要意图故意。
在严重敲诈勒索中,故意必须额外涉及资格情况。犯罪者必须至少默许他以特别严重的损害相威胁,在较长时间内使受害者处于痛苦的状态,以商业方式行事,持续犯罪,或者严重的后果,如自杀或自杀未遂,可能因胁迫情况而产生。
即使在《刑法》第 145 条中,也需要致富故意。犯罪者必须至少默许为自己或第三方获取非法财产利益。
如果没有主观构成要件,如果犯罪者认真地认为自己有权,受害者自愿采取行动,或者犯罪者没有关于资格情况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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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当禁止性错误是不可避免的时,才能免除责任。 谁的行为明显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就不能声称他没有认识到违法性。 每个人都有义务了解其行为的法律界限。 仅仅是无知或轻率的错误并不能免除责任。
罪责原则:
只有有过错的行为才会被处罚。 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主要事件,并且至少默认。 如果缺乏这种故意,例如,因为行为人错误地认为他的行为是被允许的或自愿参与的,则最多存在疏忽。 这对于故意犯罪是不够的。
无责任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时由于严重的精神障碍、病态的精神损害或严重的控制能力丧失而无法认识到其行为的不法性或根据这种认识行事,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存在相应的怀疑,将获得精神病学评估。
如果行为人在极端的胁迫状态下行事,以避免对自身生命或他人生命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则可能存在可宽恕的紧急状态。 如果没有其他出路,该行为仍然是非法的,但可以减轻罪责或具有可宽恕的效果。
谁错误地认为他有权进行防御行为,如果该错误是认真和可理解的,则没有故意。 这种错误可以减轻或排除罪责。 但是,如果仍然存在违反谨慎义务的情况,则可以考虑过失或减轻处罚的评估,但不能考虑正当理由。
免除处罚与转处
转移:
在严重敲诈勒索中,通常排除转移。构成要件不仅要求通过暴力或危险威胁进行胁迫,而且还要求资格情况,例如特别严重的威胁、长时间的痛苦胁迫情况、商业或持续行为或特别严重的犯罪后果。因此,严重敲诈勒索通常具有非常高的胁迫和财产不法程度。这种增加的犯罪不法行为通常排除了转移解决。
在尽管存在严重敲诈勒索,但罪责显得非常轻微,并且资格情况仅在边缘实现的情况下,可以理论上审查转移。然而,随着威胁强度的增加、长时间的胁迫、商业或持续行为,这种可能性实际上降至零。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以考虑缓刑:
- 罪责总体上非常轻微,
- 没有使用严重的暴力,
- 资格威胁的强度非常低,
- 财产损失很小且已完全弥补,
- 不存在有计划或持续的行为,
- 案件事实清晰明了,
- 并且犯罪人是通情达理的、合作的并且愿意补偿。
如果例外地考虑转移,法院可以命令支付金钱、提供社区服务、提供照顾指导或进行犯罪补偿。转移不会导致定罪或犯罪记录。
排除转移: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排除转移:
- 存在严重的暴力使用或特别强烈的危险威胁,
- 犯罪指控具有非常高的胁迫或危险潜力,
- 该行为是有意识地、有针对性地、有计划地或持续地实施的,
- 存在多个独立的敲诈勒索行为,
- 存在商业或系统行为,
- 增加了特别的加重情节,
- 或者总体行为严重且持续地损害了受害者的决策自由。
只有在罪责明显最轻、胁迫影响最小和立即悔悟的情况下,才能审查是否存在转移解决的绝对例外情况。在实践中,严重敲诈勒索的转移几乎被排除,并且仅在极端的例外情况下才有可能。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缓刑不是自动的。有计划的方法、重复或明显的财产损失在实践中通常会排除缓刑解决。 “
量刑与后果
法院根据财产损失的程度、暴力或特别严重的危险威胁的类型、持续时间和强度以及受害者的决策自由和经济地位受到多大程度的损害来衡量刑罚。特别是,哪个资格情况构成了严重敲诈勒索,例如特别严重的威胁、长时间的痛苦胁迫情况、持续或商业行为或特别严重的犯罪后果。必须考虑到犯罪者是否有针对性地、有计划地或反复采取行动,以及该行为是否造成了非常强烈的胁迫影响以及严重的财产损害。
加重情节尤其包括:
- 该行为是在特别强烈的暴力使用或非常严重的危险威胁下实施的,
- 存在系统、持续或商业行为,
- 造成了重大或危及生存的财产损失,
- 涉及多个财产或经济上的中心地位,
- 尽管受害者有明显的抵抗或特别需要保护,但仍采取了行动,
- 该行为是在亲近、依赖或优势关系中实施的,
- 或者存在相关的先前犯罪记录。
减轻情节包括:
- 清白,
- 完全坦白 和明显的理解,
- 犯罪行为的早期结束,
- 积极和完全的补救努力,
- 行为人面临特殊的压力或过度要求的情况,
- 或过长的诉讼时间。
只有在判处的刑罚不超过两年并且存在积极的社会预测时,才考虑有条件地宽恕自由刑。然而,对于严重敲诈勒索,这种可能性受到明显更严格的限制,并且通常只有在量刑下限的犯罪模式中才是现实的。
刑罚幅度
对于严重敲诈勒索,规定了一年到十年的自由刑。增加的刑罚范围适用于以下情况:敲诈勒索使用特别严重的威胁手段,受害者在较长时间内遭受痛苦的胁迫,以商业方式或持续进行,或者该行为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例如自杀或自杀未遂。
在严重敲诈勒索中没有规定较轻的情况。如果存在资格情况之一,则必须适用一年到十年自由刑的刑罚范围。减轻刑罚的情况只能在此刑罚范围内产生影响,例如资格的强度较低、犯罪持续时间较短、损害金额较小或犯罪者的个人负担情况。
还应注意的是,即使在严重敲诈勒索中,并非所有威胁都会自动受到惩罚。如果所使用的暴力或威胁不违反道德规范,即不显得不公平、不合理或在社会上站不住脚,则已经取消了可罚性。谁追求合法的要求并且不施加不允许或过度的压力,则不构成非法行为。如果存在这种不违反道德规范的情况,则完全取消了可罚性,因此不会受到惩罚。
罚金——按日计算制度
奥地利刑法根据每日罚金制计算罚金。 每日罚金的数量取决于罪责,每天的金额取决于经济能力。 这样,刑罚会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调整,但仍然明显。
- 范围:最高720 个日罚金——最低€ 4,最高€ 5,000每天。
- 实践公式:大约6 个月的自由刑相当于大约 360 个每日罚金。 这种换算仅用作指导,并且不是僵化的模式。
- 如果未付款:法院可以处以替代自由刑。 通常适用:1 天替代自由刑相当于 2 个每日罚金。
提示:
在严重敲诈勒索中,由于刑罚范围较高,自由刑通常是首要的。在这里,仅处以罚金原则上是不可能的。因此,每日罚金制度仅获得次要意义,例如与短期自由刑的转换、部分有条件宽恕或在量刑范围内,而不是作为独立的刑罚。
自由刑与(部分)缓刑
《刑法》第 37 条:如果法定刑罚威胁达到五年,法院可以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以最长一年的短期自由刑代替罚金。该规定不适用于严重敲诈勒索。由于刑罚威胁达到十年自由刑,因此从一开始就排除了以罚金代替自由刑。因此,不能以罚金代替自由刑。
《刑法》第 43 条:如果判处的刑罚不超过两年并且犯罪者具有积极的社会预测,则可以有条件地宽恕自由刑。在严重敲诈勒索中,这仅在例外情况下才有可能。鉴于资格情况,只有当该行为在刑罚范围的绝对下限移动并且不存在明显的加重因素时,有条件宽恕才是现实的。
《刑法》第 43a 条:部分有条件宽恕允许在超过六个月且最多两年的自由刑中,将无条件和有条件宽恕的刑罚部分结合起来。在严重敲诈勒索中,这种形式在理论上可以适用,但在实践中仅在狭窄的例外情况下才适用,因为该行为通常具有高度的胁迫和不法内容。在严重的威胁或持续的胁迫下,通常会排除这种形式。
《刑法》第 50 至 52 条:法院可以发布指示并命令缓刑帮助。 这些指示通常涉及严重敲诈勒索中的强烈的行为指导措施,例如治疗性条件、结构性控制措施或损害赔偿义务。目的是防止进一步的严重犯罪,并实现受控制的社会重新融入。
法院的管辖权
属事管辖权
在严重敲诈勒索中,法定刑罚范围从一年到十年自由刑。因此,排除了地区法院的管辖权,因为该法院仅对刑罚威胁达到一年自由刑的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
因此,无论如何,州法院都有管辖权。
由于五年以上的刑罚威胁,严重的敲诈勒索不再属于独任法官的管辖范围。因此,主要程序应在州法院作为陪审法庭进行。这种人员配置考虑到了明显增加的不法行为和严重的刑罚威胁。
然而,陪审团无权管辖,因为严重的敲诈勒索既不受终身监禁的威胁,也不规定超过五年的下限,也不属于明确分配给陪审团的犯罪行为。
地域管辖权
原则上,犯罪地点的法院具有地域管辖权,即使用暴力或危险威胁的地方,以及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发生或导致的地方。
如果无法明确确定犯罪地点,则管辖权取决于
- 被告人的住所,
- 逮捕地点,
- 或主管检察官办公室的所在地。
诉讼程序将在最能保证适当和有序进行的地方进行。
审级
如果州法院作为陪审法庭作出判决,各方可以向更高级别的法院提起上诉。
可以对判决提出上诉。此外,通常还可以考虑提出无效上诉。审查由高级州法院进行,或者在无效问题上由最高法院进行。
在此过程中,将检查程序是否已正确进行,以及对严重敲诈勒索的法律评估是否正确。
刑事诉讼中的民事索赔
在严重敲诈勒索中,受害人可以作为私人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直接主张其民事权利。由于严重的敲诈勒索也是针对通过暴力或危险威胁强迫的损害财产的行为,因此索赔尤其包括金钱给付、转移的金额、交出的资产、债权放弃以及因强迫行为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
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要求赔偿间接损失,例如,如果强迫支付或行为导致经济损失、流动性问题或运营损失。
只要刑事诉讼正在进行,私人当事人加入就会阻止所有已提出索赔的诉讼时效。只有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论之后,诉讼时效才会继续,除非损害已完全获得赔偿。
自愿赔偿,例如偿还获得的金额、弥补造成的损失或认真努力进行赔偿,如果及时且完全进行,可能会产生减轻处罚的效果。
但是,如果犯罪人在特别强烈的暴力或严重的危险威胁下有计划地或重复地采取行动,或者该行为与异常严重的胁迫情况有关,则事后损害赔偿通常会失去其大部分减轻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事后补偿只能在有限的程度上弥补严重敲诈勒索的不公正性。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私人当事人的权利要求必须明确量化并提供证明。如果没有清晰的损害文件,赔偿要求在刑事诉讼中通常是不完整的,并转移到民事诉讼中。 “
刑事诉讼概述
侦查开始
刑事诉讼需要具体的怀疑,从那时起,一个人被认为是嫌疑人,并且可以主张所有嫌疑人的权利。由于这是一项公诉罪,因此一旦存在相应的怀疑,警察和检察院就会依职权启动诉讼。为此,不需要受害人的特别声明。
警察与检察院
检察院负责进行侦查程序并决定后续流程。刑事警察进行必要的侦查,保护现场,收集证人证言并记录损失。最终,检察院根据过错程度、损失金额和证据情况,决定中止、缓刑或起诉。
讯问被告人
在每次审讯前,必须将被告人充分告知其权利,特别是沉默权和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如果被告要求辩护律师,则必须推迟审讯。正式的被告审讯旨在与犯罪指控对质,并提供陈述的机会。
查阅文件
可以向警察、检察院或法院查阅案件档案。档案也包括证据,但不得因此危及侦查目的。私人当事人的加入受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约束,并使受害者可以直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主要审判
主要审判用于口头证据的采集、法律评估以及对任何民事权利要求的裁决。法院尤其会审查犯罪过程、故意、损失金额以及证词的可信度。诉讼程序以定罪、无罪释放或缓刑结案。
嫌疑人的权利
- 信息与辩护:获得通知、诉讼援助、自由选择辩护律师、翻译援助、证据申请的权利。
- 沉默与律师:随时保持沉默的权利;如果寻求辩护律师,则应推迟讯问。
- 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关于怀疑/权利的信息;例外情况仅用于确保调查的目的。
- 实际查阅文件:调查和主要诉讼文件;限制第三方查阅以支持嫌疑人。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最初 48 小时内采取的正确步骤通常决定了诉讼是升级还是保持可控。“
实践与行为提示
- 保持沉默。
简短的声明就足够了:“我行使我的沉默权,并首先与我的辩护律师交谈。”这项权利从警察或检察院的第一次审讯开始生效。 - 立即联系辩护律师。
在没有查阅侦查档案的情况下,不应发表任何声明。只有在查阅档案后,辩护律师才能评估哪种策略和哪种证据保全是有意义的。 - 立即保护证据。
您应尽早保存所有可用的文件、消息、照片、视频和其他记录,并保留副本。应定期备份数字数据,并防止事后更改。记下重要人物作为可能的证人,并及时在记忆记录中记录事件的经过。 - 不要与对方联系。
您自己的消息、电话或帖子可以用作对您不利的证据。所有沟通应仅通过辩护律师进行。 - 及时保存视频和数据记录。
公共交通工具、场所或房屋管理部门的监控录像通常会在几天后自动删除。因此,必须立即向运营商、警察或检察院提出数据安全申请。 - 记录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时,您应要求提供命令或记录的副本。记下日期、时间、参与人员和所有带走的物品。 - 被捕时:不要对案件发表任何声明。
坚持立即通知您的辩护律师。只有在有紧急犯罪嫌疑和额外的拘留理由时,才能判处审前拘留。较轻的措施(例如,承诺、报告义务、禁止接触)应优先考虑。 - 有针对性地准备补救措施。
付款、象征性服务、道歉或其他补偿方案应仅通过辩护律师处理和记录。有组织的补救措施可能对缓刑和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谁考虑周全,保护证据并及早寻求律师支持,谁就能保持对诉讼程序的控制。“
律师支持的优势
严重敲诈勒索将通过特别强烈的暴力或严重的危险威胁进行的胁迫与财产损失结合在一起。法律评估主要取决于具体犯罪过程、胁迫影响的类型和强度、限定情况以及证据情况。事实上的细微偏差可能决定是否确实存在严重敲诈勒索、仅存在简单敲诈勒索、单纯的胁迫,或者由于缺乏违反道德,根本不存在刑事责任。
及早的律师陪同确保正确分类事实,批判性地评估证据,并以法律上可用的方式处理减轻罪责的情况。
我们的律师事务所
- 检查是否确实存在严重敲诈勒索的先决条件,或者是否需要其他法律评估,
- 分析证据情况,特别是关于暴力、合格的威胁、胁迫情况的持续时间、因果关系和财产损失,
- 澄清所使用的手段是否违反道德,或者是否可以考虑免于刑事责任,
- 制定明确的辩护策略,该策略完整且在法律上精确地对犯罪过程进行分类。
作为专门从事刑法的代表,我们确保对严重敲诈勒索的指控进行仔细审查,并且程序在可行的事实和法律基础上进行。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律师的支持意味着将实际事件与评估明确区分开来,并从中制定可靠的辩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