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抢劫

根据 《刑法》第 143 条,如果 《刑法》第 142 条规定的抢劫基本要素特别危险的情况而定性,则构成 严重抢劫。特别是,如果 犯罪人在犯罪时持有武器对受害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则属于这种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侵犯财产显著增加的暴力或危险成分有关。严重抢劫的非法性增加源于 对受害者身体、生命或身体完整性的攻击强度增加,并证明了 明显更严格的刑事评估是合理的。即使是严重抢劫,短暂获得对该物品的实际控制权也已足够。

如果符合 《刑法》第 142 条规定的前提条件,一件陌生的动产拿走或勒索,并且增加了 其他限定条件,例如 使用武器其他危险手段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则 构成严重抢劫

在奥地利,对严重抢劫的解释通俗易懂。关于《刑法》第 143 条的前提条件、刑罚范围、后果和辩护。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严重抢劫中,具体的事实情况决定一切。谁使用武器或严重伤害受害者,谁就会受到刑罚范围的限制,而这种刑罚范围通常没有进行轻描淡写的余地。 “

客观构成要件

客观构成要件仅涵盖 外部可感知事件。唯一重要的是通过 中立观察(例如摄像头)可以确定的内容:具体行为、过程、使用的手段和造成的后果内部过程(如意图、动机或目的)不予考虑,不属于客观构成要件。

严重抢劫的客观构成要件首先要求满足 《刑法》第 142 条规定的基本犯罪的所有特征。因此,需要 拿走或勒索他人的动产,通过 使用暴力对他人威胁对身体或生命构成当前危险。至关重要的是,犯罪人 不仅仅是获得该物品,而是 在直接的人身胁迫下将其据为己有或让他人获取。

如果犯罪人 剥夺了权利人的实际控制权,并自己或通过第三方 建立了新的控制权,则构成拿走。如果受害者因暴力或威胁而 自己采取行动,从而使犯罪人获得该物品,则构成勒索。在这两种情况下,至关重要的是,该物品 在胁迫下进入 犯罪人的控制范围

犯罪工具必须 针对某人暴力必须在身体上起作用,或直接旨在 打破受害者的抵抗威胁必须涉及 对身体或生命构成当前危险,并且能够引起受害者的 合理恐惧胁迫必须 在功能上与拿走或勒索相关联,并且 使之成为可能或确保安全

如果犯罪人 即使是短暂地获得了对该物品的实际控制权,则客观构成要件已经满足。永久占有、后续使用或经济利益 不是必需的非法性的重点在于 侵犯财产与直接的暴力或威胁情况相结合

加重情节

除了基本构成要件之外,《刑法》第 143 条还要求 额外的客观限定特征,这些特征大大增加了犯罪行为的非法性。

一个 《刑法》第 143 条第 1 款规定的严重抢劫 如果出现以下客观情况,则成立

使用武器的前提是使用一种物体,该物体本质上 适合造成严重伤害,并且该物体 在犯罪事件中用于施加暴力或威胁在犯罪组织内部的合作要求在长期结构框架内 多个成员之间的协调互动

根据 《刑法》第 143 条第 2 款 如果 施加的暴力导致 严重的犯罪后果,则存在进一步的客观限定。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发生的后果是决定性的,而不仅仅是行动的危险性。

特别是包括

这些后果必须 是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造成的

审查步骤

行为主体:

犯罪主体可以是 任何在刑事上负责的人。不需要特殊的个人特征。

客体:

犯罪对象是 具有财产价值的他人动产,该动产 不属于犯罪人的单独所有,并且实际上可以 被拿走或勒索

行为:

犯罪行为包括 拿走或勒索该物品,使用暴力或合格的威胁,并辅之以 《刑法》第 143 条规定的限定情况,例如 使用武器在犯罪组织内部的合作严重的犯罪后果

行为结果:

犯罪成功在于犯罪人 获得对该物品的实际控制权,以及 权利人失去对该物品的控制权短暂的控制权就足够了。

因果关系:

拿走或勒索必须 是暴力或威胁造成的。如果没有 胁迫,则 不会发生侵犯财产的行为。

客观归责:

如果 正是这种风险得以实现,那么这种成功在客观上是可以归咎的,而严重抢劫的构成要件旨在防止这种情况,即 他人的财产因直接暴力、使用武器或对他人构成生存威胁而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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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在法律上是否被视为对身体或生命构成当前危险,这并不取决于夸张的言辞,而是取决于受害者是否客观上可以理解地严重担心自己的身体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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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抢劫的构成要件涵盖了以下情况:他人的动产对他人施加暴力或通过 威胁对身体或生命构成当前危险的情况下被 拿走或勒索非法性的重点在于 将侵犯财产罪与直接的人身胁迫联系起来。重要的不仅仅是剥夺财产,而是 在拿走或勒索时受害者 身体完整性面临的具体危险

竞合:

真正竞合:

如果除了 严重抢劫之外,还增加了其他独立的犯罪行为,例如 破坏财产人身伤害非法入侵危险威胁,则存在真正的竞争。严重抢劫保留了其独立的非法内容,因为不同的法律利益受到了侵犯。这些犯罪行为并列存在,除非发生排挤。

不真正竞合:

如果另一个构成要件完全涵盖了严重抢劫的全部非法内容,则可以考虑基于 特殊性的排挤。这尤其适用于以下情况:增加的暴力潜力或严重的犯罪后果构成了 质量上有所提高的表现形式。在这些情况下,基本构成要件将退居次要地位。

数罪:

如果多个 抢劫行为是独立实施的,例如在时间上分开的袭击或针对不同的犯罪对象,则存在多重犯罪行为。每项犯罪行为都构成一个独立的刑事单位,除非存在自然的单一行为单位。

持续行为:

如果多个 胁迫行为和剥夺财产行为直接相关,并且由 统一的意图驱动,例如在同一犯罪计划框架内的多次获取,则可以假定存在统一的犯罪行为。一旦不再发生其他胁迫行为或犯罪人放弃其意图,犯罪行为即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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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和抢劫盗窃之间的区别不是细节。使用暴力的时间通常决定了完全不同的法律评估,从而决定了多年的刑罚威胁。 “

举证责任 & 证据评估

检察院:

检察官必须证明被告 实施了抢劫,并且还存在 《刑法》第 143 条规定的限定条件。首先,至关重要的是要证明 他人的动产对他人施加暴力或通过 威胁对身体或生命构成当前危险的情况下被 拿走或勒索。重要的不仅仅是剥夺财产,尤其是与获取该物品相关的 对他人施加的直接胁迫

此外,还必须证明已经实现了 严重抢劫的限定情况,例如 使用武器多个犯罪人在犯罪组织框架内的合作严重犯罪后果的发生

尤其要证明的是:

检察官还必须说明,所声称的暴力行为、威胁、拿走和各自的 限定特征是否可以客观确定。

法院:

法院在 整体背景下审查所有证据,并根据客观标准判断是否存在 具有《刑法》第 143 条规定的限定情况的抢劫。重点是是否使用了 针对他人的暴力或威胁,这是否是 造成财产损失的原因和功能,以及被告是否因此获得了 对该物品的实际控制权

此外,法院还会审查严重抢劫的 加重情节是否实际实现,以及这些情节是否 在客观上可归咎于被告。

法院特别考虑以下因素

法院明确区分了 没有胁迫性质的单纯恐吓纯粹的口头冲突没有限定条件的简单抢劫形式以及 《刑法》第 143 条规定的加重前提条件无法证明的情况。

被告人:

被告人 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她可以提出合理的怀疑,尤其是在以下方面:

她还可以说明,这些行为是 容易引起误解的视情况而定的没有合格的胁迫性质,或者 不符合严重抢劫的前提条件

典型评估

在实践中,对于 《刑法》第 143 条,以下证据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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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中,重要的不是印象,而是证据。如果没有对暴力、拿走和限定特征的明确认定,严重抢劫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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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案例

这些例子表明,在严重抢劫中,除了基本构成要件之外,还增加了其他情况,这些情况 大大增加了暴力或危险的潜力或导致 严重的犯罪后果非法性的重点不仅仅在于剥夺财产,而在于 受害者的身体或生命面临的特别严重的危险使用暴力造成的严重后果

主观构成要件

严重抢劫的主观构成要件要求 对抢劫的所有客观构成要件都具有意图。犯罪人必须知道,他 在使用暴力对他人或威胁对身体或生命构成当前危险的情况下拿走或勒索他人的动产,并剥夺权利人的 实际控制权

对于意图来说,犯罪人 认真地认为暴力或合格的威胁以及 拿走或勒索极有可能发生的,并接受了这一点就足够了。或有故意就足够了。意图还必须涉及 胁迫在功能上与剥夺财产相关联

此外,严重抢劫还需要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犯罪人必须至少默认通过 挪用该物品为自己或第三方获得 非法的财产利益

《刑法》第 143 条第 1 款 中,意图还必须涉及 限定的构成要件特征,例如 使用武器在犯罪组织内部的合作

《刑法》第 143 条第 2 款规定的严重犯罪后果 中,不需要对伤害后果具有意图。犯罪人 故意实施抢劫,并且他 因疏忽而应承担严重后果就足够了。

如果犯罪人 认真地认为自己有权这样做,认为 自愿交出,没有胁迫,或者 对限定情况没有意图,则不存在主观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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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 & 错误

禁止性错误

只有当禁止性错误是不可避免的时,才能免除责任。 谁的行为明显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就不能声称他没有认识到违法性。 每个人都有义务了解其行为的法律界限。 仅仅是无知或轻率的错误并不能免除责任。

罪责原则:

只有有过错的行为才会被处罚。 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主要事件,并且至少默认。 如果缺乏这种故意,例如,因为行为人错误地认为他的行为是被允许的或自愿参与的,则最多存在疏忽。 这对于故意犯罪是不够的。

无责任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时由于严重的精神障碍病态的精神损害严重的控制能力丧失而无法认识到其行为的不法性或根据这种认识行事,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存在相应的怀疑,将获得精神病学评估

可宽恕的紧急状态

如果行为人在极端的胁迫状态下行事,以避免对自身生命或他人生命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则可能存在可宽恕的紧急状态。 如果没有其他出路,该行为仍然是非法的,但可以减轻罪责或具有可宽恕的效果。

假想的自卫

谁错误地认为他有权进行防御行为,如果该错误是认真和可理解的,则没有故意。 这种错误可以减轻或排除罪责。 但是,如果仍然存在违反谨慎义务的情况,则可以考虑过失或减轻处罚的评估,但不能考虑正当理由。

免除处罚 & 缓刑

转移:

根据 《刑法》第 143 条,严重抢劫不允许进行转移。该构成要件要求 合格的暴力行为使用武器有组织的犯罪行为严重的犯罪后果,因此具有 特别高的个人非法性显著的暴力和危险潜力不允许进行转移处理。

虽然在 根据《刑法》第 142 条进行的抢劫中,理论上只有在极少数例外情况下才能审查转移,但在 严重抢劫中,由于 法律限定显著的最低刑罚威胁,转移是不可能的。已经 实现《刑法》第 143 条规定的限定特征导致 罪责和犯罪后果都不能被归类为轻微

因此,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 不考虑转移

在这些情况下,在法律上不允许进行转移处理。诸如 金钱支付社区服务监督指示犯罪补偿等措施是 不允许的。必然会 强制进行正式的刑事诉讼并作出有罪判决

排除转移:

根据《刑法》第 143 条进行的严重抢劫中,法律规定不允许进行转移增加的暴力程度犯罪工具的特殊危险性严重的犯罪后果排除了将其归类为 轻微或适合转移的犯罪行为

即使在 全面坦白损害赔偿犯罪人的悔悟的情况下,也 没有进行转移的余地。该犯罪行为始终应被评估为 严重侵犯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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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不是自动的。有计划的方法、重复或明显的财产损失在实践中通常会排除缓刑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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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 后果

法院在 严重抢劫中根据 侵犯财产的程度来衡量刑罚,但主要根据 暴力行为的类型、强度和危险性以及 具体的犯罪后果来衡量。至关重要的是,受害者的身体或生命受到威胁或伤害的程度,是否 使用了武器多个犯罪人参与发生了严重伤害与暴力成分相比,财产方面明显退居次要地位,但对于整体评估仍然具有相关性。

犯罪人是否 有针对性地、有计划地或有组织地采取行动,犯罪行为是 自发的还是有预谋的,以及对受害者存在何种 危险潜力,这一点尤其重要。对于《刑法》第 143 条第 2 款,所发生的伤害后果是中心刑罚衡量因素。

加重情节尤其包括:

减轻情节包括:

由于 法律规定的高刑罚威胁,减轻刑罚的余地有限。只有在所判处的刑罚范围允许的情况下,并且存在 积极的社会预测,才能考虑 有条件的刑罚缓刑。对于《刑法》第 143 条第 2 款的限定条件,通常排除有条件的缓刑。

刑罚幅度

严重抢劫中,法律规定了 明确分级的自由刑,这些自由刑根据 限定的类型暴力行为的后果而定。

如果抢劫是在 特别危险的情况下实施的,例如因为 使用了武器多个犯罪人有组织地协同行动,则刑罚范围为 至少一年,最多十五年监禁。这些犯罪形式已经被认为是如此危险,以至于排除了较轻的惩罚。

如果暴力行为导致 严重的人身伤害,刑罚范围会明显增加。在这些情况下,威胁着 至少五年到十五年的监禁。立法者在这里认为,对身体完整性的攻击特别严重。

如果犯罪行为导致 严重的长期后果,例如永久性的健康损害,则刑罚范围为 十年到二十年监禁。在这些情况下,该犯罪行为被评估为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

如果暴力行为 导致人的死亡,则刑罚威胁从 十年到二十年监禁,甚至到 终身监禁。在这些情况下,重点不再是财产损失,而是 对身体和生命的致命攻击

罚金——按日计算制度

奥地利刑法根据每日罚金制计算罚金。 每日罚金的数量取决于罪责每天的金额取决于经济能力。 这样,刑罚会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调整,但仍然明显。

提示:

根据《刑法》第 143 条严重抢劫罪不适用罚金。由于强制性的最低刑期每日罚金制度不适用纯粹的罚金处罚是被排除的

自由刑 & (部分)缓刑

《刑法》第 37 条:如果法定刑罚最高可达五年,法院可以判处罚金,以代替最长一年的短期自由刑。Geldstrafe

对于《刑法》第 143 条规定的严重抢劫罪,不存在这种可能性。所有形式的严重抢劫罪都面临至少一年的最低刑期,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刑期还会明显高于此。因此,《刑法》第 37 条的适用范围从一开始就被排除在外。在法律上,不能考虑用罚金代替自由刑

《刑法》第 43 条:如果自由刑有条件地缓刑,且不超过两年,被告人具有积极的社会预测。对于严重抢劫罪,这种可能性 仅在《刑法》第 143 条第 1 款规定的最低刑罚范围内具有理论上的可能性。 在实践中,有条件的缓刑非常谨慎,因为犯罪行为已经预设了加重暴力武器使用有组织的犯罪行为

对于《刑法》第 143 条第 2 款规定的严重犯罪后果,最低刑罚为五年或十年,在法律上排除有条件的缓刑。

《刑法》第 43a 条:部分有条件缓刑允许无条件和有条件缓刑部分相结合。它适用于超过六个月且不超过两年的刑罚。

对于严重抢劫罪,只有在《刑法》第 143 条第 1 款的极少数例外情况下才考虑这种可能性,即与罪责相适应的刑罚略高于六个月,没有发生严重的犯罪后果,并且存在异常有利的犯罪人情况。

对于所有提高最低刑期的严重抢劫罪形式,通常排除部分有条件缓刑。

《刑法》第 50 至 52 条:法院可以发布指示并命令缓刑监督。这些措施涉及例如

对于严重抢劫罪,这些措施仅作为补充,并且仅在(部分)有条件缓刑的框架内考虑。它们不能代替自由刑,而只能伴随自由刑。

法院管辖权

级别管辖

对于严重抢劫罪只有州法院有管辖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考虑地区法院

州法院作为陪审法庭

如果严重抢劫罪导致以下情况,则存在此管辖权

在这些情况下,属于合格但尚未加重结果的犯罪形式,其中不法行为的加重源于犯罪方式或伤害强度。

州法院作为陪审团法庭

如果严重抢劫罪导致以下情况,则存在此管辖权

这里不再是犯罪方式,而是暴力行为造成的特别严重的后果是重点,这需要陪审团法庭做出裁决。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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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辖权完全遵循法定管辖权秩序。决定性因素是刑罚、犯罪地点和程序管辖权,而不是相关方的 subjective 评估或案件事实的实际复杂性。 “

地域管辖

原则上,犯罪现场的法院具有属地管辖权。决定性因素是使用暴力或发出威胁的地点以及实现资产剥夺的地点

如果无法明确确定犯罪地点,则管辖权取决于

诉讼程序将在最能保证适当和有序进行的地方进行。

审级

对于州法院作为陪审法庭或陪审团法庭的判决,允许上诉和无效申诉。如果符合法律前提条件,则最高法院有权对这些法律救济措施作出裁决。

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将初步裁决和决议提交给高级州法院

刑事诉讼中的民事索赔

对于严重抢劫罪,受害人可以作为私人参与人刑事诉讼中直接主张其民事索赔。由于严重抢劫罪也涉及使用暴力或严重威胁非法剥夺他人可移动财产,因此索赔尤其针对物品的价值重置成本使用损失错过的使用优势以及犯罪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

此外,后续损害也可以要求赔偿,例如,如果资产剥夺与人身伤害医疗费用收入损失或其他直接犯罪后果有关。

只要刑事诉讼程序仍在进行中,私人当事人加入就会阻止所主张索赔的时效。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案后,时效仅在未判给索赔的范围内继续有效。

如果自愿赔偿,例如归还物品赔偿损失,如果及时且认真进行,可能会减轻处罚。然而,对于严重抢劫,这种减轻处罚的效果非常有限,因为不法行为的重点在于对他人使用暴力

如果犯罪者有针对性地、以更大的暴力或在特别危险的情况下采取行动,那么事后损害赔偿通常会失去其大部分减轻意义。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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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当事人的权利要求必须明确量化并提供证明。如果没有清晰的损害文件,赔偿要求在刑事诉讼中通常是不完整的,并转移到民事诉讼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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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概览

侦查开始

刑事诉讼需要具体的怀疑,从那时起,一个人被认为是嫌疑人,并且可以主张所有嫌疑人的权利。由于这是一项公诉罪,因此一旦存在相应的怀疑,警察和检察院就会依职权启动诉讼。为此,不需要受害人的特别声明。

警察与检察院

检察院负责进行侦查程序并决定后续流程。刑事警察进行必要的侦查,保护现场,收集证人证言并记录损失。最终,检察院根据过错程度、损失金额和证据情况,决定中止缓刑起诉

讯问被告人

在每次审讯前,必须将被告人充分告知其权利,特别是沉默权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如果被告要求辩护律师,则必须推迟审讯。正式的被告审讯旨在与犯罪指控对质,并提供陈述的机会。

查阅文件

可以向警察、检察院或法院查阅案件档案。档案也包括证据,但不得因此危及侦查目的。私人当事人的加入受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约束,并使受害者可以直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主要审判

主要审判用于口头证据的采集、法律评估以及对任何民事权利要求的裁决。法院尤其会审查犯罪过程、故意、损失金额以及证词的可信度。诉讼程序以定罪、无罪释放或缓刑结案。

被告人权利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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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 48 小时内采取的正确步骤通常决定了诉讼是升级还是保持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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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 行为建议

  1. 保持沉默。
    简短的声明就足够了:“我行使我的沉默权,并首先与我的辩护律师交谈。”这项权利从警察或检察院的第一次审讯开始生效。
  2. 立即联系辩护律师。
    在没有查阅侦查档案的情况下,不应发表任何声明。只有在查阅档案后,辩护律师才能评估哪种策略和哪种证据保全是有意义的。
  3. 立即保护证据。
    您应尽早保存所有可用的文件、消息、照片、视频和其他记录,并保留副本。应定期备份数字数据,并防止事后更改。记下重要人物作为可能的证人,并及时在记忆记录中记录事件的经过。
  4. 不要与对方联系。
    您自己的消息、电话或帖子可以用作对您不利的证据。所有沟通应仅通过辩护律师进行。
  5. 及时保存视频和数据记录。
    公共交通工具、场所或房屋管理部门的监控录像通常会在几天后自动删除。因此,必须立即向运营商、警察或检察院提出数据安全申请。
  6. 记录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时,您应要求提供命令或记录的副本。记下日期、时间、参与人员和所有带走的物品。
  7. 被捕时:不要对案件发表任何声明。
    坚持立即通知您的辩护律师。只有在有紧急犯罪嫌疑和额外的拘留理由时,才能判处审前拘留。较轻的措施(例如,承诺、报告义务、禁止接触)应优先考虑。
  8. 有针对性地准备补救措施。
    付款、象征性服务、道歉或其他补偿方案应仅通过辩护律师处理和记录。有组织的补救措施可能对缓刑和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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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考虑周全,保护证据并及早寻求律师支持,谁就能保持对诉讼程序的控制。“

律师支持给您带来的优势

《刑法》第 143 条规定的严重抢劫是对抢劫的一种特别严重的定性,并且需要合格的暴力行为武器使用有组织的犯罪行为严重的犯罪后果。法律评估主要取决于具体犯罪过程意图所称的定性特征证据情况。即使是事实上的小偏差也可以决定是否存在严重的抢劫行为,或者是否有必要进行其他法律分类。

尽早寻求律师的帮助可确保准确分类案件事实,批判性地质疑暴力和定性指控,并以法律上可用的方式处理减轻罪责的情况

我们的律师事务所

作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我们确保认真审查严重抢劫的指控,并且该程序在可靠的事实基础上进行,以尽可能减少对有关人员的法律和个人后果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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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支持意味着将实际事件与评估明确区分开来,并从中制定可靠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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